一、建设工程放线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放、验线是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是规划
管理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放、验线质量,制定本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工程一律凭“两图一单”(用地红
线图,经审批后的建设施工图,建设工程放、验线通知单)
进行放线。
2、实地放线时,建设单位、施工方及规划管理部门同事参加,
若为开发土地,开发单位应派人参加,以便全面掌握放线情
况,按放线要求进行施工。
3、放线完毕后,放线人应当在放线通知单上写明放线结果、
放线日期、放线人,建设方、施工方均应在放线通知单上签
名,标识对放线结果情况明了,无异议。
4、为保证按放线要求施工,防止放线标志移位、破坏,自放
线之日起15日内未动工的建设工程或放线标志被损坏的,
放线视为无效,动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重新申请放线。
5、任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放出
的建筑轴线、正负零标高进行建设和施工,擅自改变建设位置
或超建筑红线,降低或抬高正负零标高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
法建筑论处.
二、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建设工程严格施工层次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发
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2)工程管理部对全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造价管理负责,
工程技术人员对分管的工程技术质量负责。
(3)总工程师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负责,对工程验
收、质量、等级评定负责。
(4)建设发展局局长负责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
2、施工单位及选择
(1)施工单位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
任,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力量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
的试验设备和相应的施工经历。对施工单位实施“三交、”“五
不”、“三齐全‘的管理原则,即:
三交:①技术交底(包括技术图纸、导线桩、中线桩和
水准点等);②施工规范;③验收标准。
五不:①不许转包;②工程履约保证金未到位及施工械具
和施工人员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③施工
械具和施工人员未全部到达工地不许开工;④施工械具和施
工人员未按进场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到达工地,取消该
通知单位的中标,工程履约保证金不退;⑤工程质量达不到
验收标准,不予验收结算及计量支付。
三齐全:①施工计量齐全(包括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
录及草图);②试验资料齐全;③竣工资料齐全.
(2)施工单位应准备的证件证明.凡参加投(议)标的施工
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及有关业绩的图片资料;
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
③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④项目经理证书;
⑤施工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特长)
一鉴表;
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
⑦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⑧提供银行履约保证金证明;
⑨中标者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3、施工队伍选择
(1)主要工程项目:房屋建筑、桥、涵洞、路基路面的施
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质考察并进行资格初审,
然后又主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确定投标入围施工单位。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50万元
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2)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本着
情况熟悉、质量可靠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市的原则,由工
程管理部门研究推荐,报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施工队伍。
4、工程施工管理要点
(1)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按规范施工,按程序施工,
按验收标准施工,用试验资料指导施工.社会监理工程师亦按
设计监理,按规范监理,按程序监理,按验收标准监理,以试验
资料数据严格监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设计,降低
工程技术标准。
(2)施工中发现设计有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施工单位应
立即以文字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暂停此项施工。总监理
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应立即协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设计的审
查,三天之内对施工单位作出是否修改设计的确定答复,答复
一律以文字为准,并认定为修改设计而调整工程的依据。
(3)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分别坚持填写施工日志和
监理日志,做好隐蔽工程的详细记录(包括示意图),能准确
地为工程验收和工程计量结算提供资料和依据。
(4)工程管理部和社会监理公司每月组织3次工程技术例
会,总结交流、研究解决事关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工程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的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投
资管理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领导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承担主
要责任呢;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由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
承担主要责任;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技术指导、施工合理性、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由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工程的合同管理、
质量管理、造价控制、施工组织由工程管理部正、副经理承
担主要责任;工程施工的材料、计量、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项目施工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措施由项目管理员承担主要责
任。
(3)在工程建设中,不遵守规范、制度,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质量事故的,将由管委会追究相关人
员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4)在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工程合同必须规范,是具有工程特性的专业文本;
2、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数量、质量、工期、造价、安全、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奖罚办法等各项内容,
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调一致。施工方在投标书中承诺
的主要内容要写入合同.
3、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0%-30%,在国家规定
的保质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应限期由施工方负责处理
合格,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4、合同书由建设发展局职能科室详细审校后送管委会主任
签字,或由主任委托分管主任代签,加盖开发投资公司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5、工程合同书一般不少于5份,分别送分管主任、局长、总
工办、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
四、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组织管理
(1)本办法适用于与管委会和开发投资公司签订了重点工
程项目责任书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和项目
经理制.
(2)园区管委会成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
项目的安排确定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重点办)。重点办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园区建设、
社发、经贸、财政、工商、国土、环保、水电、工程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3)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
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
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程序以及规划、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处理,园
区各职能部门应予高度重视,通力合作,提高办事效率。
(4)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牵头组
织,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责任
人报园区招标招商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具体组织招标
活动,并对合同进行审定。
(5)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
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
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
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责任人报重点办,重点办报领导小组,
有源区财经委员会研究审批。
(6)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
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质量负责.依法应当由项目责任人
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
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等原因而
免除.
(7)对需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重点项目,项目责任人影
单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
和供电、供水(热、气)等单位依法拟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报重点办,由重点办报
园区招标招商合同管理委员会审定.
(8)园区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
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需要。
(9)重点工程中属园区筹资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由开发投
资公司统筹安排,开发投资公司财务部应积极筹措资金,支
持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属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应
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积极引进投资商,并引导和督促投资商的
资金到位和项目启动。
(10)园区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
应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的违法犯罪
行为。
(11)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特别
是由园区自投项目在资金的拨付上由重点办通知财经委员
会、监察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工程进度拨
付,确保专款专用。
2、责任人
(1)重点项目责任人要牵头做好项目策划,积极主动地推
进项目的商业化运作;要严把质量关,防止跑冒滴露和偷工
减料;要把好价格关和进度关;
(2)对重点项目实施者中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直至管委会领导。由于本人未发现或未报告,项目造成损失
或延误,责任人负第一责任.
(3)在年终干部考核述职中,应对所负责的重点项目情况
进行报告并接受质询.
3、协调督查
(1)重点工程项目设立进度报告制度,于每月5日前向重点
办报送上月《重点工程建设进度调查表》,重点办每两个月
进行一次现场查看,并及时组织领导小组对工程责任人召开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调度会”。
(2)重点工程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或建设中遇到自身难以
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书面请示,要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
组给予协调。重点办根据问题的性质请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视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
解决,并由重点办负责督办.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任务的
部门,要督促限期完成,对多次仍未能按时万年场工作任务
的,由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3)重点办应会同园区监察审计委员会、财政、公司财务
部门对园区出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运用、管理情况和财
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项目责任
人和有关单位对稽查监督工作应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
碍稽查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监督工作。
4、奖励
(1)年终由重点办依据目标责任书要求,组织对个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奖励金额度
重点项目建设促建者实施奖励,资金的分配由各项目负责人
提出分配方案,经责任领导或者主管领导审核后发放,奖金
的60%奖励给责任人,40%发给协作单位或个人。
(2)经重点办认定,责任人不积极承担责任或园区各部门
办事不力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本文发布于:2022-11-25 17:5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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