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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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发(作者:乘法口诀表怎么背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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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

【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

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

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

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

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

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

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

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

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

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

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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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

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

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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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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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

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

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

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

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

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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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

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

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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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

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

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

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

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

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

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

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

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

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

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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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

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

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

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

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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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

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

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

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

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

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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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

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

书。

第四章标底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

(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

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

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

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

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

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

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

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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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

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

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

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

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

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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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

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

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

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

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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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

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

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

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

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

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

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

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

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

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

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

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

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

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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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

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

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

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

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

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

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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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

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

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

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

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

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

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

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

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

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

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

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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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

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

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

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

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

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

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

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

标。

第五十五条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

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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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

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

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

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

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

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

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

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

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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