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育

更新时间:2022-11-25 11:45: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5日发(作者:一个快乐的人)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

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教学

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

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

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

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

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

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

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

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

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

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

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

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

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

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本市高校及教育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研究成果通

过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其研究成果为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所采纳(以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据和说明);

(四)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两年以上,并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

部门审定或鉴定;

(五)教育技术成果使用两年以上,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有区级以上教育科

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

第十五条与外地合作研究的独立项目,主持人属我市的,可作为我市研

究成果申报;主持人为外地的,我市人员承担部分可作个人成果申报。

第十六条以下成果不在评选之列: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

(三)中小学学校课程的教材(含音像材料、图册及教学辅助材料);

(四)已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七条评审成果奖的基本标准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教

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关注本市教育教学实践的难

点、重点问题;研究材料完整翔实,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

术规范要求;

(三)基础研究成果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方面有创见,或对相关理论有重要

补充或完善,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较好地指导教育实践;

(四)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本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价

值;对解决教育的具体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明显效果;

(五)学校课程成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生身心发展特征,有利于优化地

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体系,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课程设计合理,特色鲜明,研发资料

完整,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性、思想性和规范性相统一;

(六)教育技术成果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原创性,关键技术或技术性障

碍有重要改进;应用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成果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40天,评审领

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

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个人成果申报人每类奖项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

内所含个人署名的成果(如著作、论文、调查报告等),可作为个人成果另行申报相

关奖项。

第二十一条多人署名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申报;课题(项目)研究成

果由立项通知书所列主持人申报。

第二十二条系列丛书以单本著作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

卷本专著,可以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第二十三条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

第二十四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

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名单,公示期为30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

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

获奖成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不受公示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成果申报人、成果申报推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

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全部奖金,

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成果奖特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

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每届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

算。各奖项等级、数量及其奖金如下:特等奖3项,奖金各3万元。优秀著作一等

奖2部,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部,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4部,奖金各1万

元。

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奖金各8千元;二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三等

奖15篇,奖金各3千元。

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4篇,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6篇,奖金各1万元;三

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

优秀课程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项,奖金各1万5千元;三

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

教育技术创新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三

等奖10项,奖金各5千元。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各类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二十九条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成果奖励证书不作为研究成果的权属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励暂行规定》(深府〔199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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