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留学

更新时间:2022-11-25 10:58: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5日发(作者:ole西班牙语)

我国现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为适应加快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进一步完善政策,国家教委对自费出

国留学政策作了某些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8月10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1、中等学

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没有服务年限限制,中学毕业生可直接

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留学手续;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经省、市、自治区

教委或高教局自费留学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后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留学手续。

2、大专以上在校公费学生和公费培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

学。

3、各类人员的服务年限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五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

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三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二年。4、一九九三

年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标准如下:

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

元。

5、为鼓励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6、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收费办法是:用一学年培养费收取标准乘以学习

年限,再除以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应偿还的金额,毕业后每服务一年免交一年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具体计算办法为:

学制四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培养费的总额为一万元【2500×4(年)】,服务年限五年。毕业

服务一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免交培养费二千元《2500(元)×4(年)】-5(年)》,实际偿还八千元(10000

元-2000元)。

学制三年的硕士研究生,本科学习阶段(四年制)和硕士学习阶段的培养费累计为二万二千元

《2500×4(年)-4000元×3》,服务年限三年,毕业后如已服务一年,免交培养费七千四百元《【2500元

×4(年)-4000元×3(年)】-3(年)》,实际偿还一万四千六百元(22000元-7400元)。

其余依此类推。

7、在校公费生或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大学本,专科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培养

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

育培养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

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8、大专以上的在校公费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最后就读

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

教局)收取。

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考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

自费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9、在校大专以上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境前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一年。

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是否保留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10、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在偿还高等教育费自费出国留学后,按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对

待,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11、1990年2月10日至1993年8月9日期

间出国的自费留学人员,如八年内回国工作的,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仍按原规定凭回国工作后的落户

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具体以当地有关规定为谁)退还本人。

12、国家鼓励自费出国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用人单位对自费留学应与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同样对

待,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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