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一期总包标书发取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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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
三、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四、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
五、往来结算与清算
六、存货
七、金融资产
八、长期股权投资
九、固定资产
十、工程项目
十一、其他资产
十二、资产的清查与盘点
十三、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
十四、关联交易
十五、所得税
十六、利润及其分配
十七、会计报表与财务报告
十八、所属企业歇业与清算
十九、财务监督与控制
二十、会计档案
二十一、其他
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以下附则:
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及附则中的“公司”为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控股、合资
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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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合资联营企业,除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均须执
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完善财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要求,
加强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职能作用的有
效发挥。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公司确定
的会计政策进行具体会计业务核算及应纳税金计算;公司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行业情况、生产特点及经
营管理需要,在本制度原则下制定成本核算办法、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等若干补充规定或分类实施办法,并报
公司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以及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原则设
置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决策、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
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发挥企业内部机构的职能作
用,确保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依据《公司法》和章程,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须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页和财务状况,每个会计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全
面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及所属
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财务风险内控制度,明确经营管理各层级、经营业务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控制财务
风险;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明确各岗
位财务人员的职能划分和管理要求。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向所属企业董事会推荐,经企业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聘任,被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业务在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
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
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的财税法规及
各项会计制度;组织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联签财务收支;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企业与财务
部门的工作;对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帮助会计人员提高
计算机技术在业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会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的即时需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提
高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并组织实施对会计人员专业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
部门须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对会计业务的指导,以及对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规、执行会计制度,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
账户格式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及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组织指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实施统计及业务核算的各项
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落实、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物料消耗定额及工时定额,填报
各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所属企业应有明确的财务收支审批和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定相关部门、
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除指定人员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一
般财务收支外,所有财务收支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须按年度和月份分别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以加强对正常资金需要量
的预测和平衡调度。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操作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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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中心运作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向银行等机构借款,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由财务部提出报告或签署审
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经理批准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担保额度内,按照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2005)120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
理和董事长批准,由财务部具体办理;公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予相互间提供借款担保、或为外单位借款提供
信用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并报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经公司财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企业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因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须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临时借
入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所借资
金实行有偿使用,并签订公司内部借款协议,协议双方经有权签署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资金管理中心依
据协议规定的借款额、利率、结息期等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向银行或资金管理中心借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公司
财务部负责跟踪检查监督,发现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同时向公司报告,必要
时收回公司借出的资金。公司所属企业向银行借款或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相关信息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的
书面格式向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应及时登记、更新所属企业的借款及担保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因专项建设项目,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定的项
目可行报告及项目建设详细预算等资料,经批准借入的专项借款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预算外资金不
予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发生借款的财务费用,应视项目进行状态等
情况予以资本化。
第四章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均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财务收支工作,对货币资
金的日常管理须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文件要求,规范财
务收支及货币资金结算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本单位各项收入,应根据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分管货币收入业务的
不同环节拟定相应的制度,使企业各种收入都能完整、迅速地集中到财务部门,由企业出纳人员经与原始凭
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解缴银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公
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财务支出,并对各项财务支出负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权批准人签署意见,未经有权审批人
员的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现金和签发支票。主要财务收支业务按如下原则规定办理:
1、财务部门对本企业银行存款资金在各开户行之间的划转,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填列“开户银行之
间人民币资金划转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予以具体调度。
2、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等机构借款,财务部门应经总经理或有权审批人员批准后,予以办理具体
借款手续。
3、公司及所属企业日常采购材料,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分别以下情况办理付款手续:
(1)已取得进货发票,并经物资保管部门计量验收,办妥各经办人员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手续,财
务部门予以付款。
(2)根据业务需要支付采购材料预付款时,财务部门必须依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有权审批人
的签署才能支付,没有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支付预付款后,财务部门要依照合同相应的条款
及时清账。
(3)对材料物资先进行计量、验收入库,货款在以后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的采购业务,在支付款项时,
须有经办人办妥请款手续并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才能予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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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年初制订全年费用预算,日常支出应控制在预
算额度内,并分别不同情况拟定相关支出的报批程序:
(1)对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包括养老金、公积金等的支出,以及员工困难补助等福利费用,应
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用款手续,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方能予以支付。
(2)对各种税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经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
(3)企业支付差旅交通费、业务活动费等,应有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
的签署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4)企业因业务需要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如:各项年检费、工商验资费、办公设备维修
或更新及日常办公费用等,由经办部门办理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
无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支付的款项,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以支付。
(5)为开展各种业务所需的暂借款、备用金,由经办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
财务部门予以暂支,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按规定程序报销。对单笔大额现金支出或超过各企业规定金额的
提现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认真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天现
金的库存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禁止为外单位或
个人代收代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收、付和保管现金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收取现金与签发收据或发票应分别专人负责,除出纳人员可收取现金外,其他会计人员不得收取
或代为收取现金;
2、对已收讫或付讫的凭证,应在相应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章;
3、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核对,备用金应在定期结帐日前全额
收回。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的收支凭证除现金(转账)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外,还包括与收支相关的发
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企业要严格建立上述凭证的保管、使用、签发、登记、废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按各金融机构、存款种类以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记录存款的增减变
化情况。
2、支票印签章要有两人分别加盖,出纳签发支票加盖印签后,交由会计复核,并加盖另一枚印签章。
3、公司及所属企业签发支票或其他有关凭证,都应如实填写支票凭证等各栏目,禁止不真实填写各
栏目,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4、对各种空白支票和银行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如有遗失支票,须及时向
银行或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
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要
分别设置明细账或台账,对其收付等情况按月清理核对一次,要严格控制办理公费信用卡,财务部门要及时
与信用卡使用账单对账,发现差异必须及时查清原因。
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详细核对,月末终了,银行存款
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
节相符,及时清理核查未达账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主管复核后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
存。财务部门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反映的未达账项,须在中期和年度财务决算前,按有关规定记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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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整反映企业财产及成本费用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所属企业严禁使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购销或其他收付款
事项不准出借或转让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准将本单位的支票等银行凭证转借。
第五章往来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的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应按不同的销售商、供应商等单位分别设置明细
账户,收到或开出的商业汇票,应按票据面值及时入账,同时应设置“应收、应付票据备查簿”,逐笔详细登
记票据各项目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的属于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核算内容的款项,应按不同的债务人
或应付、暂收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户,及时清欠各类代垫和应付暂收款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业务合同规定向供应单位、购货单位预付、预收各款项,并按
供应单位、购货单位设置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财务部门对未签订合同而需支付的预付款,原则上不
予支付。支付预付款后,财务部门要依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及时清账。各所属企业对已向供货单位预付进货款
项或已预收购货单位款项的业务,相应业务资金的收付则应全部通过“预付账款”或“预收货款”核算。
第三十六条:各所属企业发生并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根据《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所述之情形进行坏账准备核算,并按规定程序
确认坏帐损失。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各单位以“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账户年末余额的%提取一般坏账准备金,并对单项金额大,逾期时间长的应收款项,按可能收回的
不同程度,提取特别坏账准备金。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不能随意变更,不得
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
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因供货单
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八条:各所属企业发生需核销已提坏账准备时,应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坏账产生的原因、过
程、责任人、处理意见及已提坏帐准备金情况等报告董事会,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凭批复文件方能核销。对
核销的坏账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税前列支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所属企业应设置部门或专门岗位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及时回收和清理各应收款项,并明确奖惩措施,财务部门定期按考核办法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等指标报相关
部门。
第四十条:各所属企业应及时清算各项往来款,当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
的应收款项或企业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可与债务方或债权方协商进行债
务重组。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实施经批准的债务重组业务时,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核算并履行及时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为:
1、债务人会计处理
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
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
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
为预计负债。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
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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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对修改的债务条款中涉及债权人
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即不得将或有应收金额计入重组后债权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存货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会计制度规定,对不同来源存货的
计价、存货的发出和存货的期末计价进行正确核算确认,确保存货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根据存
货的不同来源,其计价原则如下:
1、外购: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相关税费;采购过
程中的仓储包装等;
2、自制: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
3、委托外加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
4、投资转入:按投资双方《协议》确认的交易价;如协议交易价不公允应按公允价确认;
5、盘盈转入: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
6、接受捐赠: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或类似实物的活跃市场估计价格及相
关税费等资料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按公允价入帐。
第四十五条:购入原材料或完工产品等入库时,须由经办人员办妥入库凭单,并经仓库管理部门签
署验收,依据有关验收入库等凭证,财务部门才能进行入库转账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存货的领用或者发出,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进行计价。各所属企业不得更
改存货账面账值,也不能随意更改收入、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第四十七条:所属企业的存货管理部门,必须对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账,
分类分品种的逐笔登记各种存货的收入、发出和领退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库存物资利用状况,制定
降低存货库存量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库存积压,并按月分别编制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报表,于当月末交财
务部门与存货的有关明细账户核对。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对主要存货要设置数量、金额式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序时根据该类存货的收
发、领退凭证登记账户。月末将存货管理部门提供的存货收、发、存报表与有关明细账进行核对,及时查明
账、表的差异,并分别按规定作出账户调整。
第四十九条: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要分别新品、旧品,做好低
值易耗品的转移、收发、领退记录,旧品记入辅助登记账簿。
第五十条:所属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类存货按成本与该存货可变现
净值孰低计价,对存货项目中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按照《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
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金融资产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时,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量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转移及相关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公司及所
属企业对持有的金融资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通常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
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三类,并当金融资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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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应收款项;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五十四条: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二级市场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
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
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五条:应收款项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
为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第五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应按照投资权限及资金支付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所属企业
参与一级市场的证券申购,还须按照公司关于《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办法》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相关报批
手续。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
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
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
据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计提减
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
另一方(转入方)。例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给商业银行等。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
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董事会授权批准的范围内取得或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等。
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制度规定,对投资的初
始成本、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进行正确核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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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
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对已投资项目按职责分工进行日常
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计价:
1、以现金支付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所支付的购买价、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
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规定确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取得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核算方法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相
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核算转换。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资产负债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
度》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全部或部分处置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
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处置损益;采
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一并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
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增加、使用和处置的会计核算,均应遵循《企
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固定资产在经营管理各环节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对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除外)。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据此编
制固定资产目录,按类别对每台(件)进行顺序编号,按每台(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除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外,还应按每台(件)
设立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按月进行固定资产增减及折旧的核算。
第六十九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按如下原则计价:
1、外购:实际买价+包装运输费+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冲减固定资产入帐价
值;
2、自建:建造过程中的全部工程物资实际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利息和其
他必要支出;
3、投资转入:按投资双方确认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且公允的价值记账;
4、融资转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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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5、改、扩建:原账面价-改、扩建变价收入+改、扩建或更新改造实际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利息和其他必要支出;
6、盘盈转入: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
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接受捐赠时发生
的相关税费等实际费用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七十条: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须先按估计价值记账,
并按规定的折旧标准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预计残值率为%(外资企业按10%)及预计使用年
限确定年折旧率。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分类折旧标准如下:
类别预计使用年限编号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年)大类小类
1.生产用房8~505%10%11.875%~1.8%
2.受腐蚀性生产房屋及用房105%10%9.5%~9%
一、建筑物
3.非生产用房8~505%10%11.875%~1.8%
4.简易用房5~85%10%19%~11.25%
二、设备
1.机械设备4~125%10%23.75%~7.5%
2.动力设备6~115%10%15.83%~8.18%
3.传导设备6~105%10%15.83%~9%
4.自动化-半自动4~75%10%23.75%~12.86%
5.电子计算机4~55%10%23.75%~18%
6.通用测试仪器4~105%10%23.75%~9%
7.工业炉窑6~105%10%15.83%~9%
8.电视机、复印4~65%10%23.75%~15%
机、文字处理机专用
三、专用设备
1.机械工业专用4~105%10%23.75%~9%
2.化工、医药工业75%10%13.57%~12.86%
3.电子仪表电讯5~105%10%19%~9%
4.建材工业65%10%15.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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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设备5~65%10%19%~15%
五、其他设备5~105%10%19%~9%
第七十二条:所属企业须按月按标准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自下月起相应增
减折旧;对已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持续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中,
存在未用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仍需计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权限范围内对外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对出售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会
同有关部门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调拨。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
算,发生的原账面净额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各企业之间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拨单上应注明调出
单位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以及双方协议的转让价格。调入单位按双方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原值计账,调
出单位按调出固定资产价格与其账面净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
经发生了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章工程项目
第七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立“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建造的各类工程项目成本,对在建工程的核
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公司《建设项目管理条列》等相关制度规定,正确计量和反映工程
项目的建造过程、竣工转出等环节的实际成本。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须建造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及项目建议书,并经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才能予以实施。
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投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条列》及本制度《附则一关
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依据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部门
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并经核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审批人批准意见后,方可办理价款支
付手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依据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因工程变更等原
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完整的书面资料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经财务部门
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各在建工程项目,定期与建造方按
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并按实际支出计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对
直接为工程项目发生的相关管理费、公证费、监理费、借款费用等,在实际支出时计入该项工程的成本,发
生须有工程项目共同负担的管理费、公证费、监理费、借款费用等,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待摊支出分配
率”后分摊到各工程项目成本。
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在建工程归集核算的实际成本,从“在建工程”科
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八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建造的工程项目在完工交付前,应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
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资产
清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十一条: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物资材料或在建项目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时,
应将损失减去残值、保险赔款及过失人赔偿等之后的净损益,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
间发生的净损益,计入该项在建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八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
经发生了减值,应当按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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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减值准备。
第十一章其他资产
第八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确定和后续计量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规范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公司及所属企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
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的计量应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并以取得
投资性房地产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
必要支出;
3、其他方式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即:对建筑物按固定资
产后续计量核算方法计提折旧,对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核算方法予以摊销。
当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
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明确改变对原房地产的用途时,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
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将房地产转换前的帐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帐价值。
第八十七条:对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
房地产,并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各类无形资产取得的计价、摊销的计算等,均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八十九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取得无形资产时应
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相关税费等;
2、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且公允的价值计价;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支出计价。
4、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九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按以下方式进行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无形资产
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具体列下:
土地使用权按50年;
专有技术按合同或法定权利年限,或按受益年限确定;
非专利技术按合同或法定权利年限,或按受益年限确定。
2、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进行复核,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时,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第九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单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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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减值时,应按本制度《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
备。
第九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不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能确定受益期限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相关项目受益期平均摊销;对不能确定受益期
限的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平均摊销。
第十二章资产的清理与盘点
第九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确保货币资金的完整和安全,定期做好清点盘存工作:
1、库存现金:公司及所属企业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由会计主管随时会同出纳人
员清点库存现金,做好库存现金清点记录。
2、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公司及所属企业出纳人员每月应及时月结帐户,并将帐面资金余额与银行
对帐单核对,记录调整未达帐项,正确核算银行存款的可用余额,核对结果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确认签章;对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保证金帐户内余额,应及时与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余额明细对帐单进行核对,并按发生
的实际业务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3、各类有效票据应按不同种类、序时地建立登记备查台帐。
第九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持有的有价证券定期进行盘点核实:
1、凭证式有价证券,每季末应核对其面值、有效年限,有记名的还应核对持有人名称;
2、可流通的债券或股票,应在买卖交易当月及时取得交割单、资金帐户余额及证券帐户余额表,
将帐面有价证券的数量与股票帐户余额核对,将有价证券的投资成本与交割单金额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
查清原因并调整。
第九十五条:所属企业的销售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定期进行应收款项的核对、清欠工作:
1、每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对帐基准日进行全面清理对账;
2、对应收款项余额在前十名的客户和一年内余额未发生增减变化的各往来账户,要进行书面核对;
3.对经常性往来的帐户余额,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余额核对;
4.如核对有差异,应逐项核对经济业务予以确认;
5、对账龄在二年及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列出分户清单,报告单位有关领
导,明确催收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清欠。
第九十六条:所属企业由负责人组织财务部门会同仓库、车间等有关存货管理部门成立盘点小组,
进行全面的实地盘点:
1、每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盘点基准日;
2、应根据公司统一的盘点表填制各项存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帐面数量、帐面金额;
3、对库存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4、记录实盘数量,对盘盈(亏)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查,落实责任人;
5、实盘数与账面数的差额,暂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按财务制度规定
调整各项会计科目。
第九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前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及投资性
房地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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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门根据确定的盘点日,结出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帐面数,并填列“固定资产、投资
性房地产盘点表”帐面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逐一清点,填列“固定资产、投资
性房地产盘点表”实盘数;
3、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毁损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目前可使用
状态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确认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对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
产清理”帐户;
4、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对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情况,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
将清查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期末根据处置批准决定转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日常核对
工作,年末进行资产余额的清点盘存。
1、投资管理部门应对每项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备案登记,保存相关法律文件;
2、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正确核算被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的相应份
额与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帐面数的差异,并设置净资产核对备查簿。
第十三章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日常经营产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
则-收入》规定的标准予以正确确认和计量。
第一百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等,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将各种收入全部计入企业财务账户,严禁设置帐外“小金库”,截留企业收入。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以下标准确认营业收入,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正确核算
当期损益。
1、商品销售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
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
品销售,应在购货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产品或其他物资,
应在收到受托方已销售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在商品、产
品和劳务已经交付或完成,货款分期收回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提供劳务交易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以及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房屋等
资产租金收入的,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以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在按规定设置的营业收入明细帐中分别
记录各类收入,并按规定计提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各项附加费。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按合同规定而给买方的销货现金折扣在实际发
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或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从当期实现的
销售收入中抵减。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销售商品、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所发生的期间费
用,均应记入当期有关费用账户,月末归集后全部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五条:所属企业在健全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时,还需制定必要的工、料、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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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定额,及建立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等制度,以保证企业成本核算质量和控制成本支出。
第一百零六条:所属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组织成本核算,同时必须遵循配比原则,将当
期收入和成本正确地配比,在期末结账和编制财务报表之前,须对下列经济业务情况进行清理、计算并调整
有关账户:
1、清理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对于应在本期后各受益期负担的成本费用,根据配比原则,将其从本期
成本费用中调减;
2、分析计算本期已发生但尚未入账或付款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方法补充计入或预提本期成本费用;
3、分析计算本期已实现但尚未入账的各类收入,按规定方法如实调增本期收入和成本,使之相配比。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对各项费用、资产的摊销以及折旧计提标准等,
各类费用必须取得有关原始凭证或自制有计算依据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得随意计提或不
提应计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所属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的特点和经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
统计流转系统,健全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成本核算办法。成本核算办法中明
确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程序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在实际运用中,成本核算办法
应有充实、调整和完善过程,使产品成本核算结果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四章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计价和披露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
准则-关联方披露》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关联方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
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应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
第一百一十一条: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以下10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地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即构成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以下11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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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
和子公司的有关信息,包括: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
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素至少包括:
1.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帐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执行。该项规定遵循的主要原则: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
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
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其中“确凿证据”是指历史资料、同
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公允”是指市场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同类交易,其价格具有可比性、明确性,
并能够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五章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所
得税》的规定,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
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第一百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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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
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
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中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计金额;
5、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相比,确定构成利润表
中所得税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6、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
所得税,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7、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或之差)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按照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进
行: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3、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检查,如存
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
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减记的金额转回。
第一百二十四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十六章利润及其分配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下列公式进行利润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将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归集在营业外收入和支
出帐户内核算。营业外收入设置: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补贴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
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明细帐户;营业外支出设置: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
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收益及损失、罚赔支出、赞助捐赠、非常损失等明细账户。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如因国家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或因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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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归集,最终调整年初数,计入未分配利润,同
时须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以下顺序实施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储备基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职工奖福基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属企业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分配的现金股利,内资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
外资企业应于次年6月30日前上交公司,未能按时缴纳的现金股利,所属企业应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计息。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程序,经批准分配方案的实施应
依据交易所及公司《红利发放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会计报表与财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编制要求、报送时间及报送机构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月度报表: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④现金流量表;
2、季度报表:①资产负债表、②本月利润表、③季度利润表、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⑤主要税金应交明
细表、⑥现金流量表、⑦关联企业资料、⑧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3、中期报表: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④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⑤现金流量
表、⑥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⑦关联企业资料、⑧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4、年度报表: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④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⑤现金流量表、
⑥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⑦非经常性损益表、⑧、.关联企业资料、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⑩企业情况表一、
⑾企业情况表二、⑿其他;
5、公司内部管理报表:①现金收支旬报表、②资金收支计划明细表、③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
④财务预算表、⑤其他。
二、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1、做到会计报表编报及时和种类齐全,以确保会计报表的完整性;
2、会计报表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如资产计价、折旧计提、成本计算、费用列支、收入确认、利润
分配等均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
3、会计报表的内容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
算准确、内容完整;
4、正确计算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对应数据应相互一致,本
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因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
法有变更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5、会计报表的形式应合规,会计报表的项目、次序和格式须规范,对外报送及上交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加
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及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制表人盖章后报出;
6.所属企业如须汇总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应将合并报表及子公司报表一并按上述要求报出;
7.所属企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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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三、报送时间:
1、所属企业报表报送时间:
旬期报表:旬末后一天报出;
月度报表:次月7日前报出;
季度报表:次季10日前报出;
中期报表:7月12日前报出;
年度报表:次年1月12日前报出;
其余内部管理报表按规定期限报出。
2、公司报表报送时间:
月度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出,其余定期报表按公司董事会批准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报出。
四、报送机构:
所属企业会计报表须经本企业行政领导审核签名后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国家税务机关等;
公司会计报表须由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签名后报董事长、监事长、税务局、财政局、国资局、证交所、证
监会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编写的“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并应有数据、分析和建议。“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应报送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相关管理部门:
1、企业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增减变化分析;
2、分析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实际对比增减变化的原因;
3、分析利润(或亏损)预算的完成情况以及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4、分析资金的增减、周转使用及其利用效果;
5、分析企业固定资产和其他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使用管理情况;
6、说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存在的经营困难和解决措施;
8、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采用比较分析等财务分析方法,对会计报告期的实际指标与计划指
标比较;与上期、上年同期指标比较;与行业内相关企业同期所完成的指标比较,以全面说明企业财务状况,
自我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测企业计划期的发展趋势等,为企业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各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在企业相关领
导的组织下,由财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企业管理、物资管理等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内控制度、经济
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或专题分析,以促进完善管理,增收节支。
第十八章所属企业歇业与清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控股及联营企业因经营期满、歇业等进行清算,按《公司法》
和该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经该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应依法成立清算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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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破产清算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清算小组成立后,任何人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不得处置企业财产。企业一切债务,除
可以特定财产取得补偿外,其余均暂时停止支付。在清算小组履行各项职责的同时,履行该企业有关财务会
计工作的职权,行使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第一百三十七条:清算小组在对清算企业库存现金清查盘存后,应予以登记,并由清算小组授权支用。对清
算企业银行存款,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清理未达账项后,由清算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支取。
第一百三十八条:清算小组须组织人力对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实地清查盘点无误后
予以封存,并编制详细的财产目录清单,还应逐一核对往来账户,落实债权债务情况,做到准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九条:清算小组在清理核实企业全部的账面记录和货币资金、库存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的
实际状况后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结合清算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清算方案并报企业股东会审
核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清算企业按经批准的清算方案中确定的计价原则和坏账损失报批程序,对企业所有的财
产物资计价和执行各项报批程序。对未摊销完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理核实后,除可以转让的
无形资产项目外,应全部摊销完毕。
第一百四十一条:企业清算期间,应设置“清算费用”、“清算损益”两个一级账户,清算费用包括:职
工工资及各项社保、福利;辞退职工补偿金;清算期间借款利息;清算小组办公、差旅费用;财产保管、变
更发生的运杂费等相关费用;与清算有关的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并缴纳所欠税款。清算损益一级账
户下按清算收益和清算损失分设明细账户,清算收益包括:财产盘盈重置价值收益;财产变现净收益;确实
无法归还的债务;结束原经营业务收益等。清算损失包括:财产盘亏;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无法收回
的债权;结束原经营业务损失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提出清算结束报告及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
报企业股东会审定确认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手续,并向工商行政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
执照。
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小组按照经批准的清算结束报告中确定的剩余财产处置意见,在公司有关部门的
配合下办理剩余财产转移或移交手续。“清算损益”账户余额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九章财务监督与控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经营中各部门岗位
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履行经批准的银行融资和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职能
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在实施过程中监督和防范借款及担保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1、银行融资
办理银行借款的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依据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借款额度及经签订的有效借款合同落实资
金到帐,财务部资金收支审核人员应依据相关文件与凭证稽核借款资金的及时入帐与还贷。
2、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有权批准机构明确的被担保对象范围、方式、条件、额度等执行,相
关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履行担保资料的核对、督促反担保合同的签订、跟踪借款资金的下达使用与归还,并随
时督促银行正确反映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岗位及人员应严格履
行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工作,按规定执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对货币资金收付票据的保管及相
关经济业务中货币资金的收付监管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用于货币资金收付结算的各类票据及印章,相关岗位经办人员应妥善存放,支票等各类票据与银行
印鉴章应由专人分别保管,印鉴章一般不得带出本单位使用;严格履行支票等票据签发的复核程序,不得签
发空白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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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采购付款业务时,财务部门应按支付审批权限的规定复核审查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购货
发票、检验验收等相关凭证的完整性与合法合规性;加强预付账款和购货定金的管理,定期与供应商核对采
购资金的往来结算,发现不符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实现销售收款业务时,销售发票开具部门应依据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定货单开具销售发票,严禁虚开
或不开发票;财务部门应核对开具的发票、合同或定货单后将销售资金及时入帐,严禁收款不入账;对于销
售产生的应收款项,所属企业应根据公司《商业信用风险控制及信用政策制定的指导意见》确定适用的商业
信用政策,控制应收帐款风险。
4、支付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资金时,经办部门及人员应核对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
资合同、同意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等,确保投资资金支付规范有效;对已实施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部门和
岗位人员应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备案登记、设置净资产核对备查簿等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负责实施投资管理及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应依据被投资企业经批准的利润分配决定,及时核对和回
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资金。
5、固定资产采购及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相关管理及资金支付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工程项目概预算等资料,核对采购或施工合同、验收交付等决算审计报告,按时办理资金结算,确保固定资
产投资业务过程的有效控制以及资金支付的规范合法。
6、经营中日常成本费用的支付,财务部门应审查核对须支付的成本费用是否已履行预算批准及经有权
审批人批准支付,对超出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须履行追加预算并经批准后支付;对成本费用支付发票、结
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合法及合规性应进行严格审核。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的清理和盘点制度,监督、控制各项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货币资金、各类票据、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清理和盘点;各项
应收往来款项,应及时核对并清欠,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盘亏、盘盈或可能坏帐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
任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
算工作,提高核算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和可靠。对日常会计核算应实施以下方面工作:
1、会计核算部门应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等部门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以及依据公司相关
规定,进行合法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提供正确、完整的会计
信息。
2、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稽核各类凭证、排序记帐凭证编号、督促及时记帐,并应及时核对会计账簿记录
与实物资产、往来单位款项的实际情况,确保会计记录的数据和内容准确完整。
会计主管人员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账证、
账账以及账实相符。
3、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及时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各类会计报表资料;根据规定须经有资质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并经履行报表报出批准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财政及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重大信息及时、充分的披露。所属企业在
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借款担保等事项时,应根据公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办法》规定的
报批标准、审批程序等履行相关报批和报备手续,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对
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跟踪进展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关财务人员岗位,以及财务人员岗位变动的交接规
定:
1、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实施岗位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等账务的登记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
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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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由公司派出相关人员会同监督交接。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对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除进行日常检查外,适当时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所
属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领导。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组织的财务检查过程中,所属企业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总会计师会同财务部定期或随机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董事会决定,各项财
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查明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不符合会计制
度和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章会计档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电算化数据备份等会计核算专业资
料,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领导、财务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
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有效地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每年形成的会计资料,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
卷或装订成册。两年以内的会计档案,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期满之后,应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
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一百五十六条:财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不得
自行封包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一百五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
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所属企业,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对存放
的磁盘备份要建立“目录”登记制度,标明盘号、内容、保管地点,各项复制时间及使用原因、情况等。备
份磁盘应装在保护套和包装盒内,分别存放在安全、防热、防潮、防磁、洁净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和外借。
磁盘文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其数据及内容的完整性,对自然损蚀应预先做好相应的备份措施,及时进行修复。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
泄密。档案管理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事项,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
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档案在向外单位提供使用时,各类资料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
经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会计档案出借手续,出借时不得折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一百六十一条:所属企业因撤销或合并时,应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移交工作,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办
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所属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
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予以
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
务时为止。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及时
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附表规定执行:
顺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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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5年
3银行对账单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15年
3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4固定资产卡片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5辅助账簿15年
6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旬报表3年包括文字分析
2月、季度会计报表3年包括报表附注说明和文
字分析
3中期、年度会计报表永久包括报表附注说明和文
字分析
四其他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第二十一章其他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应自觉纠正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
的处理,特别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分,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意见,
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或企业利益的收支经制止无效又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2、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3、无视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故意严重虚假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者;
4、不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运行规则,不接受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或给企
业带来名誉等损失者;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擅自出借资金的责任人;
6、未经批准进行项目投资或对外投资的责任人;
7、违反公司的工资发放规定,滥发或变相滥发奖金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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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国家颁布的财政法规或政策与本制度有关条款不符时,按国家颁布的法规或政策
执行;公司及所属企业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关条款不符时,按本制度执行;公司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与
本制度有关条款不符时,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制度及附则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在此之前
发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再执行。附则一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审慎经营,防范资产损失风险,确保经营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应
遵循谨慎性原则,按规定进行相关资产的减值核算,真实反映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帐面资产和收益情况。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下列资产在发生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或与资产相关的经济
利益未来无法实现时,应提取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或减少相关资产的帐面价值:
1.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3.存货提取跌价准备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5.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6.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7.投资性房地产提取减值准备
8.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9.在建工程提取减值准备
10.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帐面价值
12.商誉减少帐面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联营企业。
第五条:适用本制度的所属企业,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资
产的减值提取、资产核销等环节必须履行的各项程序,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置部门和岗位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风险控制环境。
所属企业应按公司《商业信用风险控制及信用政策制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本
企业商业信用管理体系,合理确定销售政策,在进行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时,应签订有效的合同、订单或协
议,明确销售发货、收款、售后等环节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销售行为规范合法。
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应按照管理工作流程及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时实施货款回笼、收入
结算、退货验收、往来款核对确认等,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落实收账责任,确保应收款项资金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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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所属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材料的采购比价、预算审批、履约付款以及
存货的验收与保管、领用与发出和盘点与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流程;对产品生产成本的确定,应规范成本
核算程序及方法,确保产品等自制存货成本的真实与正确反映。
所属企业应加强存货的及时周转,强化日常保管工作,定期检查存货数量及质量,降低各批次存
货库龄,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证券业务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权限及资金支付应按规定
程序批准;所属企业参与一级市场的证券申购,还须按照公司关于《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办法》规定的金
额标准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经营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严格按申购证券在上市当日卖出的原
则执行,对证券投资过程的业务经办人及会计记录人须由二人以上分别按各自岗位职责和权限进行操作,形
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发挥共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的职能作用。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计划进行子公司、联营企业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时,应按照公司发展战
略要求,对投资市场、投资规模、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等进行充分调研,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按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及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及人员、派出董监事和派出财务人员等按各职责分工对已投资项
目进行专项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规范对被投资企业的收益核算,
确保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应建立并完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资产
的购入建造、使用维护及处置转移等业务过程的职责权限,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对设备、房屋
等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清册,对设备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购置合同、安装移交、维
修记录以及房屋建筑物权证、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等建立基础档案,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及帐实核对,
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项目投资时,应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书进行客观、公正评审,并依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
行决策,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公司或企业内部专设的管理机构,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算与付款、工程质量及竣工决算等环节的监督控制,确保工程投资项目规范运行,
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自行开发、购买或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资产
的权属性质,合理估计使用寿命,对有使用寿命无形资产采用系统合理方法进行摊销,落实无形资产持有期
间相关职能部门的经营和管理责任,确保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和资产完整。
三、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依据、方法和比例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的提取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应收款项坏帐损失,对坏帐准备的提取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与个
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余额百分比法,根据应收款项余额提取5%一般坏帐准备金;按
个别认定法,根据单项金额提取5%~100%特别坏帐准备金。
第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资产负债表日,所属企业应将存货成本与该存货可变现净值比
较,按孰低金额进行计量:对各单项存货经确认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提取该项存货跌价准备;对
数量繁多、单价较低存货按存货类别确认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提取该类别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公司及所属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当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预
期下降趋势非暂时性时,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提取减值准备,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
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进行减值测试,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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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减值的,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帐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
值准备。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市价大幅下跌、被投资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产
生不利影响等减值迹象的,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对
被投资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
按帐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
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持有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实
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减值,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减值迹象的,按资产减值准则对该项资产估计可收回金额
并据以提取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体损坏、长期闲
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对单项固定资产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
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建工程项目应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全面检查,对长期停建、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或技术上已经落后
并给企业带来很大不确定经济利益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各单
项在建工程进行预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各单项有使用寿命或无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日是
否存在减值进行判断,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差额提
取减值准备。
四、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各项资产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和程序确认资
产减值准备:
对应收款项按余额百分比法提取5%一般坏帐准备的,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经审计中介确认后提取并
进行会计处理;
对应收款项提取特别坏账准备、存货提取跌价准备、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时,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应提交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
报告,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金额,并就提取结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作出充分说明,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班子应对提取准备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按规定需由董事会权限批准
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再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材料比价采购制度,加强存货验收、保管等环节工作,对于存
货大幅降价须提取跌价准备,以及存货盘亏、毁损须处置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提供以下资料及详细说明:
1.采购计划审批单和采购入库的市场价,截止盘点期的市场价;
2.外购存货入库验收单以及最近一期盘点清单,盘亏、毁损的详细情况说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书。
3.在产品盘点清单,以及成本计算依据,盘亏、毁损的详细情况说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及时对被投资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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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报告相关人员,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并提供以下资料及详细说明履行报批手续:
1.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监控记录或了解分析资料等;
2.公告的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被投资公司如破产、歇业、撤销等相关的工商、税务文件或公告等;
4.对所投资项目今后趋势的预测分析报告以及降低投资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体损坏及
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因长期停建等可能减值的项目提取减值准备,
应提供以下资料及详细说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1.固定资产购置或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和购置入库的市场价,以及至盘
点期的逐月(季)市场价;
2.固定资产购入或完工验收手续,相关使用和保管部门对实体毁损的情况说明,及对有关责任人的
处理意见书;
3.固定资产技术陈旧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及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建的情况说明。
五、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应履行应
收款项资产的核销程序:
1.债务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依据法律清偿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应收款项;
2.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清偿且无义务承担人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多方催收确实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4.其他足以证明债务人确实不能偿付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查明原因、落实
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资产的清理结算,将处置收入、损失预计及已提减值准备等作出情况汇总,履行资产报损
核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已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应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详细书面报告,
按审批流程报送经营班子,在经营班子审核批准后,书面报告董事会并提供以下资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1、核销资产的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说明;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保留追溯权,对应收款项负有直接责任或对公司
及所属企业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应明确继续承担追讨应收款项的责任,对由于坏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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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原因后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已核销的坏账在经过努力催讨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给予催讨人员或所属企业经营班
子奖励提成,奖励比例暂定为不低于收回资金总额的
5%。催讨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计入所属企业经营利润考核指标中。附则二
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行和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的“公司”指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指公司所投资控股、并实施会
计电算化工作的企业。
3.执行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所属企业,还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框架下制定若干
补充规定或分类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
1.电子计算机是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所属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当前实际情况和今后
该项工作须适应的管理要求,配置相应的电子计算机设备,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为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效进行,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使用“新中大”财务软件进行统一会计
核算,确保公司与所属企业会计核算运行环境的一致,确保生成会计数据的正确。
3.由于财务部门核算的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同时也为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公司及所
属企业应对本企业财务部门配备专用电子计算机,并由本企业财务部门指定本单位职工中专人负责电算化维
护管理。
三、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1.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在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过程中,设置以下具体操作岗位:系统管理员、电算化
主管、会计核算员、制单员、电算化维护员。
2.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①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可由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担任,负责系统操作使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分配操作人员的
工作权限,并设置、增删操作使用人员的名字。
②电算化主管
即会计主管,负责所有会计核算软件数据的初始化、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运行错误的登记与排除
工作;负责财务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制作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已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复核;
对形成的记帐凭证及生成的帐本、报表进行检查;对按时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做好软件数据资
料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确保财务数据的正确和完整。
③会计核算员
进行会计数据的结转和帐户处理;登记机内帐簿,根据规定负责增、删会计科目;负责日常月末结
帐工作;清理各往来帐户,按时输出总帐、明细帐和会计报表;并按规定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负责对已录
入计算机的凭证编号及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确保入帐数据的完整与正确。④制单员按
照操作规程录入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输入计算机,编制和输出会计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的附件张
数、金额必须相符,为使记帐凭证摘要简练、规范且能准确表达每笔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制单时须一事
一单,打印输出每笔记帐凭证;并负责录入数据的正确性校验,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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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人员无权修改原始凭证或手制凭证上的数据,不得进行凭证复核操作。
⑤电算化维护员
负责对会计电算化硬件和软件的检查及运行故障处理工作,以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负
责对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
3.在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财务部门应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的工作状态,所属企
业应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对电算化各岗位工作制定必要的职责。
四、帐务处理系统运行
1.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财务部应在每年年初或上年末建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的帐务文件,运用当
前在用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任意追加新的会计科目,但已制单或
记帐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及单位核算、管理的
要求,报表格式必须符合财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要求。
2.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0天内,完成结转各帐户的年初手续,并保证数
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上年度审计结束后可以修改,之后再发生的非审计调整,只能通过填制记帐凭
证进行修正。
3.任何登记入帐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区应规范填入,在机上填制的记帐凭证编号
应当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并在打印输出的该张凭证上注明断
号的原因并签字盖章。
4.记帐凭证必须经过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根据其登记帐薄,复核人员必须在屏幕上直接对机器存
储的记帐进行复核签字,同时要对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进行签字盖章。同一张记帐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
同一人。记帐凭证在记帐以前必须打印输出,没有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不得登记入帐。
5.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帐装订,出纳人员根据审核人员
审查并准许报销的凭证,实现收入或付出款项。制单员和会计核算员每天必须将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输
入计算机并据以计算出库存日报表,并在表上签字盖章。
6.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机器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每月的记帐期限,
每月至少记帐一次,每月月末以前应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帐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总帐,每
季度核对一次明细帐。
7.必须将储存在机器内的帐簿数据打印输出为书面帐簿,平时可以只打印已满页的帐簿数据,但每
年年末必须将全部帐簿数据打印输出。
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
1.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占用计算机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各岗位人员必须自行设置计算机操作密码、口令,除操作员本人之外,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如
变更会计操作人员,必须更换操作口令。操作人员的保密码必须牢记,并注意要安全保密。
3.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权限及规定上机操作,不得越权操作。维护人员、程序人员均不准实施数
据录入操作。
4.在系统运行中,如中途离开现场,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以防他人越权操作。
5.系统所有的软件资料均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存,未经财务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和出借。
6.制单员进行数据录入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凭证内容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凭证
数据错误,立即根据修正后的凭证来修改录入的数据。凭证中制单员和审核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即制单员
除可以进行数据录入操作外,还可以进行数据查询工作,但不得进行数据复核操作,复核人员亦不能进行数
据录入操作,复核时发现凭证录入错误,必须通知数据录入人员进行修改,复核人员不得进行已录入数据的
修改操作,待制单员修正录入数据后再进行复核签字操作。复核后如要变更,须另制凭证,以负号冲销凭证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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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的凭证必须经复核签章后才可记帐。
8.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前财务状况,对所有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制单、复核、记帐、汇
总、上交“五及时”。
9.计算机形成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专人负责审核确认,并按规定签字盖章。
10.应随时做好财务数据和会计报表的备份,每旬将财务数据进行软盘、硬盘、光盘等至少两种以上
方式同时备份并异地存放,月初以软盘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上交到公司有关财务人员处。年度审计结束后,需
将审计调整后的上年度财务数据和会计报表的备份,单独以软盘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上交到公司有关财务人员
处。
11.系统维护人员除实施数据维护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实施维护时
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
12.用于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会计软件只有操作人员才能上机操作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上机。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系统管理员认可合格后方可上机。
13.备份数据软盘和存档数据软盘、硬盘、光盘、帐页、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由数据管理人员按规
定统一复制、核对、存放、保管。
六、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1.会计电算化专用硬件设备以及外购的财务会计软件必须由财务部门专门使用和保管。
2.保证计算机设备安全和软件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电算化维护员要经常对计算
机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室内和设备的清洁、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专门用于运行帐务处理系统、报表处理系统和其他会计事务处理,为保证不
影响正常会计电算化工作,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其移做他用。
4.为了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由会计核算员对数据进行双备份保存,防止数据被非
法修改、删除和无故的丢失。
5.如财务软件须升版或硬件更换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应由电算化维护员进行监
督,必要时可与软件供应商联系。
6.为保证公司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安全,一律拒绝使用外来软盘,防病毒感染,未经有
关人员许可,财务部门之外人员不得私自上机操作,防破坏软件命令程序,不得在计算机上使用任何游戏软
件,若发生因病毒而造成的财务数据损坏的行为,企业应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1.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必须满页打印,年度装订成册。
2.科目汇总表必须根据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科目进行汇总且月末打印,与会计凭证一并每月装订成
册。
3.总帐和明细帐须每年输出打印一次,年度装订成册。
4.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均使用公司规定的统一套打格式。
八、会计报表
1.所属企业上交公司的会计报表均应采用计算机统一的输出格式,加装统一会计报表封面并签字盖
章。
2.计算机内的会计报表格式所属企业不得自行修改,若财政部规定报表格式有变动,均由公司财务
部统一进行修改并下达。
3.所属企业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时间要求上交各类会计报表,上交的月份和年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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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应同时拷贝盘或电子邮件一并上交。
九、电算化数据档案管理
1.所属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硬盘、软盘、光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
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电算化数据档案管理应对该类资料实施统一管理要求。
2.储存在软盘、光盘上的会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输出,将打印输出资料装订成册,未打印输
出之前软盘中数据不得清除。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由操作使用人员在
打印输出的页面上签字或盖章注明,由系统管理员签字盖章认可。
3.必须妥善保管好会计数据的备份软盘、光盘,应分别在三个地点以上异地存放,应根据数据量和
硬盘空间的大小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如半年或一年以上)清理一次硬盘,删除硬盘上以前年度的会计数据,
以利于提高机器的利用率和运行速度,没有做过备份的硬盘数据不得清理删除(三个存放地点分别为机房、
档案室、财务室)。对存放的软盘、光盘备份要建立“目录”登记制度,标明盘号、内容、保管地点,各次复
制时间及使用原因、情况等,并由专人保管。
4.备份软盘、光盘应装在保护封套和包装盒内,分别存放在安全、防热、防潮、防磁、洁净的地点,
并定期进行转储。硬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随意乱放和外借。
5.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建立软盘、光盘备份。备份是通过对硬盘的会计数据建立软盘副本
来实现信息存储的,每月备份不得少于一次。不得直接对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和作为正式档案的备份软盘上的
会计数据进行任何非法操作,如要对磁盘会计数据进行加工,必须使用备份软盘、光盘的副本,不得删除硬
盘和软盘的数据。恢复系统数据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定期应对软盘文件中数据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
查,对软盘、光盘自然损蚀,应预先做好相应的备份措施,并及时进行修复。
6.磁盘形式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其中会计科目和总帐数据(包括年度和月度汇总
数据)必须永久保存,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其他数据资料在两年后可根据需要决定存毁。
7.磁盘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清理硬盘等,由专人执行并对磁盘会计档
案的安全负责。其他事项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11-25 05:2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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