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
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
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
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残骛楼諍锩瀨濟
溆塹籟婭骒東。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
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
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酽
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
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2/6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
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
资格证书等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
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
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
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
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
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3/6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
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
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
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
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茕桢广鳓
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
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
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4/6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
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鹅
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
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
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
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
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5/6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
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
章。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
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
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
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贓熱
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
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坛
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六章自律规定
6/6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
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
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
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
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
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
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XX年6月5日印发的《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XX]013号)同时废止。買鲷鴯譖昙膚
遙闫撷凄届嬌擻。
本文发布于:2022-11-25 02:1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156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