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
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
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
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
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
的联邦监管内容。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
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其中第1-16部分
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
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
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
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
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
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美国大多数银
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CurrencyAct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
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
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
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RerveAct
of1913)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
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
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
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
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
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SIF)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
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FinancialInstitutionsExamination
Council)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二)美国的证券业监管
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
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
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GovernmentSecuritiesAct),赋
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
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
其发布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
规。MSRB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监管职能:1、《1933年证
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
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
(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
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
的报表报告。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3、《1935年
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UtilityHoldingCompanyActof1935)规定,SEC根据有
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除非豁免,
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必须向SEC注册;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
业的证券、资产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SEC的批准;并要遵守报告、薄记
等有关规定。4、《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IndentureActof1939)赋予SEC监管信
托机构的职责。5、《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赋予SEC监
管投资公司的职责。6、《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AdvirsActof1940)
赋予SEC监管投资咨询师的职责。7、破产法第11章规定,SEC参与破产公司的重组。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系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纳斯达克(NASDAQ)市场以
及场外市场(OTC)的运营和监管等。2007年,NASD与纽约证交所(NYSE)监管委员会合并,
成立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业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
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三)美国的保险业监管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
监管。
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
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三、美国的金融监管标准
(一)货币监理署(OCC)有关监管标准
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有关条款,OCC的主要监管标准包括:
1、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Corrective
Action)的程序;2、有关银行经营活动的规定;3、有关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规定;4、
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SecrecyAct)
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规定的要求;6、
银行安全稳健的标准;7、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8、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等。
(二)联邦储备体系(FED)有关监管标准
《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第208条规定了FED对其成员国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主要
包括:
1、国民银行成为美联储成员银行的要求;2、对成员国民银行特定投资的限制以及发放
某类贷款的要求;3、有关从事证券业活动的监管规定;4、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
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CorrectiveAction)的程序;5、不动产贷款及评估
的标准;6、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7、有关银行持股或控股的附属金融机构有监管规定等。
此外,其他条款还包括有关成员银行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
Act)、平等信贷机会、公平信贷报告的要求以及保护客户隐私、信息披露等规定;有关国
内银行国外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美国分支机构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有关银行控股公
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定等。
(三)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有关监管标准
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的有关条款,FDI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
1、信息披露的规定;2、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3、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
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SecrecyAct)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
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规定的要求;6、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7、
有关银行不稳健不合规行为的监管规定等。
(四)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有关监管标准
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CFT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
1、《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下的有关监管规定;2、注册要求;3、
报告制度;4、有关期货、期权等交易工具的监管规定;5、信息披露要求;6、有关保护客
户利益的监管规定;7、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监管规定;8、对全国期货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
监管规定等。
(五)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关监管标准
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SE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
有关法案下的监管规定。这些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
司法》(PublicUtilityHoldingCompanyActof1935)、《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Actof1939)、《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
《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AdvirsActof1940)等。
(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lII)与美国的资本监管标准
美国的资本监管法规将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lII)的实施而予以调整,更新联
邦监管法典中的相应章节。美联储已于2007年11月通过决定,对美国大型国际活跃银行机
构(即核心银行机构,总资产不低于2500亿美元、国外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实施新巴
塞尔资本协议(BalII)的风险资本监管要求。即核心银行机构要按照BalII框架下内
部评级法的高级法来计算风险资本,从而提高其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而非核心银行机构则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高级法。在核心银行机构完全转向BalII标准之前,必须先经历4
个季度的新旧标准并行期,然后再通过三期过渡期(每期至少1年)的考验。在过渡期间,
核心银行机构的风险资本要求累积下降幅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有关法规待有关联邦机构
批准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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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1、《1999年金融服务法》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业银行倒闭的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
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根据该法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
分业经营。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不得从事保险业务,
仅允许销售保险产品。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美国于80年代初开始了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金融改革。1999年
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sActof1999),
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1999年金融服务法》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
统一监管者以及存款机构监管者和功能监管者的分工合作机制,这一机制被称为伞形监管框
架。具体而言,该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或持股任何金融业务、金融附属业务
或辅助性业务,只要该业务不会影响存款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该法赋
予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统一监管者(或伞型监管者)的职能,即对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集团
进行并表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存款机构则由相应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监管者负责监
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类、保险类、商品交易类分支机构则由相应的功能监管者负责监管,
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州保险监管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
2、《联邦监管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中涉及金融监管的条目
标题
Title
册
Volume
章Chapter
节
BrowParts
监管机构
RegulatoryEntity
第12部分
银行及银行
业
Title12
Banksand
Banking
1I1-199货币监理署
ComptrolleroftheCurrency,
财政部
DepartmentoftheTreasury
2II200-219联邦储备体系
FederalRerveSystem
3220-299
4III300-399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
IV400-499美国进出口银行
Export-ImportBankoftheUnitedStates
5V500-599储蓄机构监管署
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
财政部
DepartmentoftheTreasury
6VI600-699农业信贷管理局
FarmCreditAdministration
VII700-799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
VIII800-899联邦融资银行
FederalFinancingBank
7IX900-999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
FederalHousingFinanceBoard
XI1100-1199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FederalFinancialInstitutions
ExaminationCouncil
XIV1400-1499农贷体系保险公司
FarmCreditSystemInsuranceCorporation
XV1500-1599财政部有关部门
DepartmentoftheTreasury
XVII1700-1799联邦住房公司办公室等
OfficeofFederalHousingEnterpri
Oversight,DepartmentofHousing
andUrbanDevelopment
XVIII1800-1899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基金
财政部
CommunityDevelopmentFinancial
InstitutionsFund,Departmentofthe
Treasury
标题
Title
册
Volume
章
Chapter
节
Brow
Parts
监管机构
RegulatoryEntity
第17部分
商品和证券交易
Title17
Commodityand
Securities
Exchanges
1I1-199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
2II200-239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
3240-301
IV400-450财政部
DepartmentoftheTreas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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