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
权利介绍
成员国权利:
成员国有权在全体会议以及各个委员会对各项条款逐一投票。
观察员1权利:
观察员有权参与会议、发表演说、参与磋商,但无权进行投票。
参与会议程序性投票实质性投票
作为决议草
案或修正案
的起草国
作为决议草
案或修正案
的附议国
成员国○○○○○
观察员○××××
索引
I.一般规则
II.辩论规则
III.演说规则
IV.文件写作规则
V.投票规则
VI.问题规则
VII.动议优先规则
I.一般规则
规则1:介绍
以下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的规则均能满足会议需要,并建议在会议开始
前被采纳。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则不被允许应用于此次大会。
规则2:语言
英语是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的唯一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
规则3:代表团组成
每个成员国的代表团至多由三位代表组成,在每个委员会中,一个代表团可有一
位代表出席。
规则4:观察员组成
1观察员指的是联合国大会中的非国家行为体,一般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
民族解放运动等
观察员的代表团成员不得超过三个,在每个委员会中,一个代表团可有一位(或
两位)代表出席。
规则5:资格
成员国与观察员的资格认定必须是注册时认可的资格,任何成员试图修改其资格
或权利的行为必须在主席的书面允许下才能进行。
规则6:法定人数
三分之二多数(即将大会或各个委员会出席国家数除以三后再乘以二,若有小数
则进一求整)出席时达到开会的法定人数。大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将决定是否达
到法定人数。大会或各个委员会进行磋商、投票或采取任何形式的行动都必须在
法定人数的基础上进行。每场分会议开始前和在进入决议草案投票程序之前将以
点名的形式重新清点法定人数(详见“规则十八”)。
规则7:表决权
每个成员国享有同等表决权且只计一次。大会或各个委员会实质性问题的表决将
至少由所有出席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程序性问题则由二分之一简单多
数通过即可。观察员有权参与谈判,但无权进行投票。此外,观察员可以发表演
说,参与磋商,并被期望在会议过程当中能为会议进程有所贡献。
规则8:主席团成员组成
(1)大会
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的主席团成员包括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和
两名报告员。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可让大会秘书处部分成员或者下属委
员会主席团部分成员兼任。
(2)下属委员会
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的每个委员会都将由一位委员会主席、两位
副主席、一位学术指导和一位报告员组成。
规则9:主席团的任命
除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决定以外,秘书处将提前至少半个月任命
全体会议的一位主席、两位副主席和两位报告员,以及三个委员会的三位委员会
主席、六位副主席、三位学术指导和三位报告员。
规则10:主席和副主席的权利概述
主席将宣布全体会议的开幕以及闭幕;确认会议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领
导全体会议的讨论部分;确保无违规行为;保证发言次序;提出问题和发布决定。
他/她可以决定代表所提的问题无效,在服从规则的情况下,在所有会议进程以
及维持会议秩序方面有完全控制。若主席在全体会议期间因故不得不缺席,他/
她将任命副主席临时接替其职位。临时接任主席职务的副主席将享有与主席同等
的权利与责任。当职的主席和副主席无权进行投票。
规则11:委员会主席的权利概述
委员会主席将宣布委员会会议的开幕以及闭幕;领导委员会会议的讨论部分;确
保无违规行为;保证发言次序;提出问题和发布决定。委员会主席在服从规则的
情况下,于所有会议进程以及维持会议秩序方面有完全控制。他/她可以判定代
表所提的问题无效;提议结束主发言名单;限制发言者在某些方面的演说时长;
提议结束辩论;暂时休会。若一位委员会主席在全体会议期间因故不得不缺席,
他/她将任命其中一位副主席临时接替其职位。在主席缺席期间,被任命的副主
席享有与原委员会主席同等的权利与责任。当职的委员会主席无权进行投票。
规则12:报告员
报告员将对与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相关的所有行政事务负责,其中包括:掌管到
场人员登记记录、主发言名单,记录投票结果以及会议期间其他文件工作。每个
委员的报告员将在最后一次的全体会议中对会议进程发表一个报告。
规则13:秘书处的任命
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筹备委员会将在开幕式前两个月在优先考虑模联经
验、领导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的基础上,任命此次大会的秘书处成员。
规则14:秘书处的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学术部部长、代表联络处部长、委员会总监、公关
部部长、人事部部长、社交活动部总监、财务总监、技术部部长、司仪和志愿者
共同组成。
规则15:秘书处的职责
秘书处承担以下职责,以全面协助模拟联合国大会。
(1)收集和分发大会和委员会的文件、报告、会议草案;
(2)打印、宣传会议记录
(3)发表《模拟联合国期刊》
(4)协助全体大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以确保大会和委员会的顺利开展,总体上
包揽所有涉及的需求。
(5)向中国联合国协会以及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WFUNA)提供报告。
规则16:秘书长的职责
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的总秘书长是本次大会的“首席行政官”。他应全力
领导2012年中国模拟联合国大会秘书处高效运作,并全面监管大会的各个方面。
秘书长还必须顾及到所有成员国和观察员的各项利益,并切实维护2012年中国
模拟联合国大会的价值以及道德权威。
规则17:秘书处的回应
在全体大会和各个委员会分会中,秘书处的任何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地回应成员
国或观察员的问询。
II.辩论规则
规则18:点名
在全体大会和各个委员会每场分会议的开始,全体大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应按照
大会成员国名字字母顺序点名。被点到名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应高举国家牌并答
“出席”。声明出席的代表(仅成员国代表)在实质性投票时只能选择“同意”
“反对”“弃权”。声明出席并投票的代表(仅成员国代表)在实质性投票中只能
选择“同意”或“反对”。
规则19:缺席
在全体大会或者委员会分会的点名环节缺席的代表,可以稍后给主席团递意向条
以告知出席。有意向进行自由磋商的代表们可以向主席团递纸条在会议室外讨
论,在会议室外讨论的代表需保持与委员会主席团通讯顺畅,以保证及时回到会
场参与会议。
规则20:设定议程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设定议程后,委员会正式开始。由于每个委员会只设有一个议
题,我们将自动讨论该议题。临时议程的修改必须征得主席的书面同意。
规则21:辩论
第一次正式辩论中,发言名单将按照阿拉伯字母排序。委员会主席将随机点名成
员国发言。在正式辩论中,观察员只能在所有出席成员国发言完后按照字母顺序
发言。发言名单结束后,委员会将进入自由磋商或正式磋商,以及对于决议草案
和修正案的实质性辩论。在进行实质性辩论之前,决议草案和修正案不允许被讨
论或提及。在实质性辩论结束后,委员会将直接进入投票程序。
规则22:正式辩论
正式辩论中,在没有获得委员会主席的事先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发言。
发言时间将被事先设定为不超过三分钟。当剩余发言时间为三十秒时,委员会主
席将会用小木槌提醒发言人。若代表在分配时间内完成演讲,剩余时间少于10
秒时将不予让渡。若代表发言超时,委员会主席将立即命其停止。
规则23:非正式磋商
对于自由磋商的动议只能在正式辩论后提出。提出自由磋商的代表,必须简明陈
述其目的并且设定磋商时间,总时长不超过十五分钟。委员会主席可以建议更改
为更恰当的时长,并进行投票。此动议需要简单多数通过。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宣
布此动议违规或者拖沓。一旦该动议被通过,委员会将休会,代表们将就动议中
的限定主题进行非正式磋商。在两个委员会的每一会期中,都只允许提出五次自
由磋商。任何针对自由磋商提出的更多动议,将被委员会主席宣布为违规或拖沓。
一旦自由磋商时间结束,委员会将只进行正式磋商。
规则24:正式磋商
对于正式磋商提出的动议,将在委员会主席与成员国一致同意的磋商后才能进
行。在正式磋商中,委员会主席可以点名举起国家牌示意发言的代表以针对该正
式磋商建立发言名单。动议的发起国必须设定好时间以及磋商主题。总时长不超
过十五分钟。该磋商需要简单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方可通过。正式磋商的提议通过
后,该正式磋商的发起国将自动成为第一位在该磋商的发言名单中发言的国家。
在正式磋商的过程中,不允许提出动议。在正式磋商中如果无代表意愿发言,该
磋商须立即结束。剩余时间将不可以让渡。
规则25:实质性辩论
(1)决议草案只有在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成员国签名后,才能由主席团提上议程并
编号。代表可以动议介绍该决议草案,只要其已通过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并印
发到所有成员国与观察员手中。由委员会主席考虑后,代表将介绍决议草案
并开始时长不超过十五分钟的解释。剩余时间可以让渡。在介绍决议草案之
后,主席可以鼓励代表提出一个正式磋商来更加细化地讨论该决议草案。
(2)修正案的提出
修正案只有被所有起草国或者五分之一出席成员国签署后,才能由主席团提
上议程并编号。一旦修正案被主席团通过并且编号,将会有一分钟对其进行
介绍。在任何给予的时间内,只允许讨论一份修正案。在介绍修正案之后,
主席可以鼓励代表提出一个正式磋商来更加细化地讨论该决议草案。
规则26:结束辩论
代表可以在动议结束实质性辩论后,进入投票环节。如果委员会同意结束辩论,
委员会主席则立即宣布结束辩论并进行投票。结束辩论需要该议题的正反方各派
两位代表陈述观点,每位代表一分钟;此后将立即开始投票程序,这需要出席成
员国的简单多数通过。代表也可以动议结束对决议草案或修正案的辩论。委员会
主席若认为此类动议无效或拖沓,也可否决。一旦提出动议结束对决议草案或修
正案的辩论,委员会主席应立即进行投票。此动议仍需要简单多数出席成员国通
过。
规则27:休会
正式辩论结束后,代表便可动议休会,同时规定重新召开会议的时间。此项动议
不需进行辩论,应直接进行投票,投票须由简单多数出席成员国通过。
规则28:结束会议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结束会议的动议。在得到委员会主席允许
后,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其需要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简单多数通过。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
者,每个代表的限制发言时间为一分钟。
规则29:动议的撤回
动议未经修正的,可由原提案人在表决前随时加以撤回。已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
成员国重新提出。
规则30:动议的重新审议
已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不得在同一场会议中重新审议,除非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
决的成员国简单多数决定重新审议。除原提议人外,得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
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
每个代表的限制发言时间为一分钟。
III.演说规则
规则31:发言名单
在一般性辩论中,委员会将就讨论的议题产生一个发言名单。委员会主席最初将
愿意发言的国家添加到名单中,并事先设定发言时间。一个国家可给主席递交意
向条加入名单(如果该国不在名单上)或取消发言。任何时候主席都可以再次点
名添加愿意发言的成员。一般性辩论过程中,代表不可动议自由磋商和有主持核
心磋商。结束发言名单的动议永远无效。当发言名单上的国家全数发言完毕,一
般性辩论自动结束。
规则32:发言
任何代表事先未得主席允许,不得在大会上发言。委员会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
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当代表的发言时间仅剩30秒时,委员会主席应击木槌
予以提醒。
规则33:时间限制
大会可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时间限制为2
分钟以内。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委员会主席应立即敦促他遵守规则。
规则34:让渡
代表在结束正式辩论后,可以将剩余时间以以下方式让渡:
A.让渡时间给另一个代表
当代表选择将剩余时间让渡给另一个国家代表或观察员,其让渡权只能行使一
次。接受让渡的国家代表或观察员不得再次让渡。
B.让渡时间给问题
当一个发言完毕的代表选择让渡时间给问题,委员会主席将请愿意提问的代表举
牌,并随机选其中的某些代表来提问。提问的时间不计入前面发言的剩余时间。
发言的代表可以在剩余时间内回答所有提问。
C.让渡时间给评论
当一个代表选择让渡剩余发言时间给评论,委员会主席将请愿意评论的代表或观
察员举代表牌,并随机选其中的某些代表来评论。受到指定评论的代表或观察员
可以在剩余时间内依次做相关评论。当有意愿评论的代表或观察员发言完毕,剩
余时间将直接让渡至主席。
D.让渡时间给主席
当代表让渡剩余发言时间给主席,或没有愿意发言的国家代表或观察员,主席将
直接进行接下来的程序。
规则35:答辩权
如某一会员国的政策或代表个人的尊严受到发言攻击,其可行使答辩权。委员会
主席可准许被任何被攻击国行使答辩权。行使答辩权须简洁,时间限制为1分钟。
如果并未引起真正的答辩问题,委员会主席将拒绝会员国行使答辩权。答辩权不
可轻易行使。
IV.文件写作规则
规则36:文件提交
除非大会决定,否则工作文件、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应当经由学术指导审核并编号
后打印分发给代表,并以书面形式介绍。
规则37:工作文件
代表可提交工作文件以供委员会讨论。工作文件旨在帮助委员会讨论和形成决议
草案,无须按照决议草案的格式书写。工作文件不是正式文件,但仍需学术指导
签名编号以得到印发。
规则38:决议草案
合格的决议草案须提交至学术指导处待审核。学术指导应立即按照提交的先后顺
序依次为批准的工作文件所形成的决议草案指定编号。工作文件需要得到五分之
一在场国家(包括起草国和附议国)同意方可生成决议草案。学术指导可针对同
一议题的多份决议草案进行建议,将其合并为不超过三份决议草案。决议草案需
要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议题仅能通过一份
决议草案。
规则39:修正案
代表可以对任何已介绍的决议草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与决议草案相比有实际
性的改动。修正案分为两种:友好修正案和非友好修正案。友好修正案是由起草
国全数通过并署名的对于决议草案的修正。友好修正案通过不须表决,其条例自
动添加或修改至决议草案。非友好修正案是绝大多数或一部分起草国不同意的修
正案。此种修正案需要得到五分之一在场国家(包括起草国和附议国)署名方可
进入投票环节。针对此种修正案的投票环节须在决议草案的投票环节之前进行。
修正案的投票顺序以修正案的编号顺序为准。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大会以出席并参
加表决的成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规则40:起草国和附议国
成员国可以以起草国或者附议国的身份解释工作文件、决议草案或非友好修正
案。观察员无权签署工作文件、决议草案或非友好修正案。作为决议草案的起草
国,不能成为另一份同等文件的起草国,但工作文件和修正案对起草国没有条件
限制。代表国可以成为工作文件或决议草案或非友好修正案的附议国以显示对该
会议文件的肯定。观察员无以上任何权利。
V.投票规则
规则41:程序性表决
除决议草案及其修正案的投票表决以外,其他投票表决都属程序性表决。代表应
对所有程序性问题作出表决。除非以下动议或问题被视为有效:咨询性问题、
程序性问题。
规则42:实质性投票表决
决议草案及其修正案的投票表决是唯一的实质性投票表决。对于实质性投票表
决,每个国家有一次表决权。代表可以投“同意”、“反对”或“弃权”,“弃权”
则被视为未参与投票表决。所有的动议将由代表举国家牌来表决。决议草案应根
据其编码顺序进行投票表决。
规则43:决议草案投票表决规则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
序付诸表决。对于内容相互对立的动议,如果先一个提案被大会通过,后一个提
案不应再付表决。如先一个提案被大会否决后,可对后一个提案进行表决。如果
在提案进入表决程序之前,有代表提出对该提案不采取行动,应先对该动议进行
表决。决议草案需要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
议题只允许通过一份决议草案。如无决议草案通过,委员会主席应作主席声明。
规则44:修正案投票表决规则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修正案时,应按照修正案被提交的顺序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
内容相互对立的修正案,一个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
案不应再付表决,同时该提案也不应再付表决。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大会以出席并
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规则45:重新排列决议草案
总辩论结束进入投票表决程序后,重新排列决议草案的动议将立即生效。如果动
议得到简单多数通过,委员会主席将接受所有重新排列决议草案的动议,然后按
照动议提出国认为的最紧迫到最不紧迫的顺序排列草案,并对此顺序进行表决。
表决将持续至某一个动议通过,如果所有动议都失败,委员会将按照草案最初的
顺序对草案进行表决。
规则46:唱名票决
在对决议草案的辩论结束后,任何代表都可要求进行唱名票决。该动议可由场下
提出,需要简单多数通过。唱名票决只有在决议草案投票表决阶段有效。唱名票
决时,报告员将按照字母顺序对国家进行点名。委员会主席应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在投票表决阶段,报告员应按照字母顺序对国家进行点名。
代表可以投“同意”、“反对”或“弃权”代表可选择解释肯定或否定的表决
或者弃权。
任何代表有权在各自投票后在一分钟之内解释他们的表决。
VI.质询规则
规则47:程序性问题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委员会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
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
主席的裁决,如果未被过半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
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规则48:咨询性问题
代表可就任意规则流程对主席团提出咨询性问题,委员会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
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此种问题不得影响国家代表的发言。
VII.动议优先规则
优先:
动议的提出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后排列:
1.程序性问题(规则47)
2.咨询性问题(规则48)
3.暂停辩论(规则28)
4.休会(规则27)
5.结束辩论(规则26)
6.非正式磋商(规则23)
7.正式磋商(规则24)
8.决议草案的介绍(规则25-(1))
9.修正案的介绍(规则25-(2))
10.动议的重新审议(规则30)
投票过程中的动议优先次序按以下排列:
1.程序性问题(规则48)
2.咨询性问题(规则49)
3.决议草案的重新排列(规则45)
4.唱名票决的动议(规则46)
附录–议事规则的指令与要求
规则赞成辩论要求投票要求
可否妨碍其
他代表
程序性问题无无无不可
咨询性问题无无无不可
停会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休会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结束辩论有2正/2反简单多数不可
非正式磋商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正式磋商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决议草案的介绍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修正案的介绍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重设发言时间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动议的重新审议有2正/2反简单多数不可
重新排列决议草案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唱名表决有无简单多数不可
本文发布于:2022-11-24 22:3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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