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4.11.25
•【文号】
•【施行日期】1994.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
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
││内容│限量
│
├─┼─────────────┼──────────────────┤
│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
│
│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
│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
│
│物│用品│
│
│品││
│
├─┼─────────────┼──────────────────┤
│第││香烟400支
│
│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
│
│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
│
│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品││2瓶(每瓶限0.75升)
│
├─┼─────────────┼──────────────────┤
│第││
│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
│类│5000元(含5000元)│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品││
│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
│第││任选其中的一件
│
│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
│
│类│1000元(含1000元│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品││
│
└─┴─────────────┴──────────────────┘
注:
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
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
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
规定;
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
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2-11-24 22:30: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146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