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应对危机记账制度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主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商业性
债务关系处理原则。即按照处理债务关系的一般性商业原则处理地方
政府债务危机,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应履行相应债券发行方的责任,
而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双方应根据权益和责任
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担损失,不应过度保障任何一方的利益。二是基本
公共服务保障原则。鉴于当地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无论是
州政府的早期干预,还是联邦破产法院处置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都应
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为底线。
美国实行联邦体制,联邦权力由州权让渡而来,凡是联邦宪法中
未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权。因此,联邦政府对各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的
举债行为和债务风险既没有监督管理权,也没有救助责任。在美国国
内地方政府破产案件处置中,联邦政府基本上未进行干预或救助[1。
但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联邦政府从防范系统性风
险的角度出发,日益重视并研究介入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应对。底特
律市的债务危机一度有扩散风险,杰斐逊郡政府在债务危机处置过程
中曾经主动向美国财政部申请救助,但并未得到其救助,这使得联邦
政府进一步关注和考虑干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
2011年,美国财政部首次在部内设立州和地方政府债务办公室,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控和危机应对处置职能,其政策研究团队也
将上述职能列入主要的政策议题。初步研究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联邦政府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地方政府破产处置,包括以提供资金
为条件要求地方政府进行整改、收购地方政府资产以支持重组等。在
未来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中,联邦政府必须在充分证明地方政府债
务危机构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介入危机处置,否则难以获
得国会的同意。如果再发生比底特律市债务危机规模更大的地方债务
危机,那么可能倒逼美国形成联邦政府干预的先例。
美国的州与地方的关系不同于联邦与州的关系。美国建国后,地
方不断向州让渡权力,形成地方自治权服从于州权的局面。例如,各
州有权在州内新建郡级政府,各地方的权力事项有限且采取列举的方
式,而州的权力范围还包括未被列举的其他事项。因此,州政府对地
方政府的财政活动具有管理监督权和救助责任。但鉴于联邦破产法院
能够为破产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充分保障,州政府不会不计代价
地投入资源进行干预,地方政府也希望诉诸破产法律程序,不愿意为
换取救助而接受州政府的苛刻整改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各州对地
方政府债务危机干预的范围和程度都非常有限,一般不实施资金救助。
各州的法律框架、危机成因和后果等情况不同,其早期干预的程度也
存在差异,有的甚至放弃干预。例如,在2013年底特律市申请破产
前,密歇根州政府的早期干预较多,而在2011年杰斐逊郡申请破产
前,亚拉巴马州政府的早期干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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