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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校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
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有序选派,突出重点”
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
修培训,专任教师(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下同)进修培训须专业对口,辅
导员及其他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人员)进修培训须岗位对
口.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为重点,优先满足重点学科、特
色专业和紧缺专业教师的需要,重点支持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进修培
训。
二、主要形式
1、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各
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学历(学位)。
2、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内访学、博士后研究、骨干教师进修班、
课程进修、上级指令性进修及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等。
3、出国(境)进修培训。
三、具体要求
(一)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1、申请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
2、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专任教师全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一年;辅导员及其他人员学习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业余时间或寒暑
假,若需脱产学习,每学期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其人事关系及档案须迁往就读学校。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后,若学校工作需要可优先录用,享受引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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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相关待遇.
(三)非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1、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国内访学研修等仅限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在
校工作满2年以上。
2、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研究时间不超过
2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3、申请国内访学研修,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为
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3年以上).申请访学的学校一般应是国内重点
高校,符合教育部和福建省高校访问学者项目规定条件的,应优先申请项
目资助,选择项目指定的高校和相关学科。访学研修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
一年。
4、其他各类短期进修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文件要求选派.
(三)出国(境)进修培训要求
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按照《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
理规定》(泉师院外[2009]7号)执行.
(四)教职工在接受一次进修培训后,原则上应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
次申请进修。
四、经费使用
(一)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负
责下列进修培训经费支出: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按学校规定可以报支的住宿
费和差旅费.
2、入选教育部和福建省高校访问学者项目的访学研修,项目资助以外
的培训费,以及按学校规定可以报支的住宿费、差旅费。
3、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培训费.
(二)由二级学院选派的访学研修及其他短期业务进修培训经费,从二
级学院教学经费列支。
(三)上级指令性进修培训,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具
体实施并负责相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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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职工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需要参加各
类学习培训,其全部费用由个人自理。
(五)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个人行为,
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
规定学习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
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
(六)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审批手续和进
修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进修考核表等有关材料.
五、鼓励措施
(一)专任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工资
照发,校内津贴根据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发放。其中脱产攻读博士研究
生期间(一年),学校补贴校内津贴5000元;不脱产期间(最低学制期限
内),每年补贴津贴3000元;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一年),学校补贴校
内津贴3000元;不脱产期间(最低学制期限内),每年补贴津贴1800元。
(二)专任教师访学进修,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工资照发,校内津
贴按教师当年满工作量标准由学校发放。
上述(一)(二)项学校补贴的津贴,待学成后经考核合格由教务处
核发。
(三)专任教师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根据
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发放。
(四)专任教师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或博士后出站后,
按规定予以报销脱产期间的住宿费(1500元/年以内)和每年往返一趟差旅
费;访学研修的培训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按1500元/年以内标准报销,报销一
趟往返差旅费。
(五)专任教师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3
万元,每月发放博士津贴300元。另外,可以项目形式申请科研启动费(理
工科3万元,人文及管理学科1.5万元)。科研启动费及使用管理由科研处
负责。
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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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编制
1、各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单位教职工下一学年进修计划,明确
进修人员、形式、时限等。原则上当年脱产进修人数不超过单位教师总数
的10%。
2、人事处、教务处协调各有关单位编制下一学年学校教职工进修计划,
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
(二)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2、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3、分管校领导审批;
4、人事处核对单位进修培训计划,办理相关手续。参加研究生学历(学
位)进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必须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三)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相
关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学习完成情况、学习成绩和考核鉴定材料等学籍
档案,以及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等送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依据,并存入个
人档案。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还需办理有关学历更改手续。
(四)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
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
事处备案。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者,
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课题、论文、
论著、奖项等),必须将我校列为署名单位,经科研处核实后,学校方给予报销
相关费用或享受相关待遇。专任教师访学或进修结束后,须向所在单位提
交一份学习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
七、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一)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后,有义务为学校服务。根据闽
人教[1996]8号文件精神,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进修培训,最低服
务年限为3年;参加1年以上进修培训,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最低服务年限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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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参加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最低服务年限为12年.
(二)服务期未满或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即申请调出、辞职、离职
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需向学校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交纳标准为:培养
补偿费=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包括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
种资助等);违约金=每年违约金1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三)凡属学校在职培养的博士,五年之内原则上不同意其调动要求。
个别特殊情况要求离校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汇总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及校党委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履行双方签定的
违约赔偿条款。未经同意擅自离校或学成不归的,严格根据协议书条款,
依法行政,或诉诸法律解决。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
准。泉师院综[2002]人30号文和泉师院人[2008]2号文同时废止。
(二)发文之前已与学校签定协议的,按所签协议书执行.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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