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14
施行日期2012.12.14
文号
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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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所在单位: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根
据住建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部署,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启动。现将我省建筑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筑业协会受住建部委托,负责全国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辽宁省建
筑业协会作为中建协协作单位,协助中建协组织管理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二、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是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核,住建部批准的建筑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根据省内建造师分布,暂划分沈阳大学负责沈阳、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7市建筑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大连理工大学负责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7
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今冬明春我省建筑施工淡季期间。
四、培训对象:
1、第一阶段培训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及需要初始注册人员的培训随后开展。
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暂不列入培训范围,需待住建部对其执业资格明确后列入计划。
2、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请在大连理工大学报名参加专设班学习,原则上三年举办
一期。
五、学时要求、培训内容
1、学时要求
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三年内,需完成60学时必修课和60学时选修课继续教育培训。增项建筑工程专
业的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继续教育培训。
2、培训内容
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
教学大纲》,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继续教育课程表》安排执行。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印的教材。
六、培训方式及证书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面授为主。采取集中授课、模拟讲课、专题讨论、释题答疑、互动交流等
方式进行。
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出勤率达到规定要求,培训期间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经测试合格,
颁发住建部统一印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七、收费标准
培训单位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另收教材费216元,并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八、食宿问题
在培训期间的食宿问题,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费用由学员自理。
九、报名
1、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2012年12月15日起网上受理学员报名。
沈阳大学报名网站:
http:///jzgcxy/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
大连理工大学报名网站:
http:///html/peixun
联系人:孙艳萍联系电话:*************
报名人员应按培训单位要求填写报名表,交纳相关费用(详细事宜请查阅培训单位开班通知)。
2、报名学员培训资格经确认后,培训单位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编排班次(开班日期、培训期限、学员姓
名)。
3、建造师所在单位根据培训单位编排的班次,安排建造师参加培训。
十、关于充抵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
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
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建造师须在培训报名时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
材料,交培训单位。培训单位遵照中建协确认的充抵学时数量在学员选修课继续教育培训中冲减。
十一、在辽宁注册的建造师因在外地施工或在外省注册的建造师在辽宁施工,可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
训。须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到异地培训单位联系继续教育
培训。经培训合格由培训单位报中建协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后颁发住建部印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十二、参加继续教育因故未能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学员,视原因、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补课
的由培训单位安排,按补课学时交纳费用。
十三、其它
1、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期间需遵守培训班学习纪律及有关规定。
2、由于建造师所在单位或建造师自身原因造成建造师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培训未能达到结业要
求,影响到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责任由建造师所在单位或建造师自负。
3、培训期间,学员退学,需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不明事宜,可咨询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曾和国联系电话:************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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