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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24 08:35: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4日发(作者:kids怎么读)

原产地签证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第一栏是否可显示“ONBEHALFOF国外经销

商?”

答:原产地证书的第一栏要求填写出口商名称及其地址和国

家,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ONBEHALFOF国外经销商”,但

可打印在品名描述栏备注中。

问题2.企业要求在第一栏加打国外总公司名称(子公司在国

内),如何处理?

答:境外公司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不是中国出口商,

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国外总公司名称,但可加打在品名描述

栏备注中。

问题3.出口商名称是否应与L/C指定的相符?

答:原产地证书的签证依据是各给惠国方案、自贸区协议及

我国的签证管理办法,信用证不是签证依据。第一栏要求应

与出口发票一致,不能打国外中间商,也不能打无出口自营

权的生产厂。如信用证开给中间商的,则信用证条款对出口

商没有约束。

问题4.收货人名称与出口发票显示的是否应一致?

答:不一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第二栏应是给惠国或者协定国

家的最终收货人即提单的通知方。在间接贸易情况下,收货

人名称可以与出口发票的不一致,在直接贸易中收货人是一

致的。

问题5.如何使用“TOORDER”和“TOORDEROF…”?

答: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如果是指示提单的话,B/L作抵押

时,银行等都可以作为收货人。但根据各国普惠制方案规定,

除欧盟允许进口商指定外,其它国家普惠制方案不允许使用

TOORDER或TOORDEROF。

问题6.第七栏除商品名称之外的其它内容是否要填?

答:商标、规格等内容可以填写,但不是必须填写项。所用

原材料、原产地标准不同的,以及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目号的,

品名应分开填写。

问题7.禁止签证的商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1、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2、我国禁

止出口的产品,如国有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某些化

工品等,具体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8.如何填制第八栏完全原产标准“P”?

答:完全原产系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完全由

受惠国生产制造。具体按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对完全原产地

定义执行。除此之外的产品均不能称为完全原产品,证书第

8栏不能填“P”。中国传统产品并非都是完全原产,例如红木

雕刻(红木为进口)、工艺绣品(丝线可能为进口)等等。

在申报中要加以注意,要真实申报。

问题9.确定原料、零部件属于进口或国产应注意什么?

答:在确定原料、零部件是否属于进口或国产时,应注意以

下两点:

1、用外汇购买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不一定为非原产,如出口

返销产品、海关结转的转关产品;

2、在国内市场上用人民币购买的不一定为原产,如国内市

场购买的进口原材料、集中配货外资企业的原材料。

问题10.客供(免费)辅料如何确定原产地?

答:客供(免费)辅料应视为进口成份,不管贸易方式为来

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客供(免

费)辅料原产于国外的应填写“W”。计算产品价格时不能忽略

客供(免费)辅料的价值。

问题11.如何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

答:在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时,应注意

货值应为加工费加上原料价值,与企业出口发票价格不一定

相同。加工费不能视作货值。

问题12.如何确定香港、澳门原材料的国别?

答: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但两者均是独立的关税区,

其原材料应视为进口。

问题13.如何分批或合并出证?

答:原则上一张发票出一份原产地证书,因此不允许合并出

证;但允许分批出证,通过发票分票的形式、或证书号来区

分。

问题14.企业提供的形式发票能否接受?

答:形式发票不是正式发票,其作用类似于订单,因此签证

中应以正式的商业发票为准。但参展物品、样品等可以形式

发票报关,这些商品无商业价值,因此如无商业发票,也可

接受形式发票。

问题15.展品、样品如何签发原产地证书?

答:展品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出口商可填写组团单位名称、

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商,收货人可填写展览会名称及地

址。品名应如实填写,一般情况下填写“展品”并附清单。发

票号可留空。

样品的签发同一般货物,但样品无商业价值,在品名后

应注明“SAMPLE”(NOCOMMERCIALVALUE)。注意不能

故意低报,价值也不能填成“1USD”。

问题16.贴牌商品能否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贴牌商品如符合原产地要求,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但

贴牌的商标、吊牌不能显示第三国生产制造,不能显示国外

公司名称,以避免造成对产地的误导。

问题17.如何更改证书的重要内容?

答:原产地证书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HS编码、

数重量、包装、发票号码及日期、签证日期等。如需更改上

述内容,应提供新发票等有关单证,并退回原证。需要注意

的是:

1、企业疑似为逃避国外海关监管而更改品名,如果已经出

口,则一般不予更改。

2、因国外配额而要求倒签日期。要注意与发票日期逻辑上

一致,特别是企业在出口后再来改证时,不能把证书签证日

期改在原证书签证日期之前。

3、改HS编码,如将HS95章的玩具改为HS39章塑料制品。

此种情况不能接受更改。

问题18.如何处理企业申办证书时出具的保函?

答:企业出具的保函不能针对第三方,不能增加第三方的义

务或者损害第三方的权益,而且保函的内容不能涉及证书的

重要部分。原则上签证机构签证时不接受企业保函。

问题19.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答:首先提交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说明,在全国性报刊

如《国门时报》等登报声明,凭登报声明回执办理重发证书。

问题20.L/C有特殊条款要求时如何处理?

答:L/C是一种银行信用,是贸易双方的约定内容,因此L/C

特殊条款的要求可尽量满足,但不得违反签证原则和规定。

如L/C要求副本盖章,在企业提供信用证的情况下,可以盖

章;但对于签发多份正本的要求,则不能满足。

问题21.对日本是否可签发后发证书?

答:对日本签发证书应根据要求按时签发证书,对已经出运

但不超过1个月的证书应如实签发(不倒签)。后发证书的时

间限制如何?

答:各国普惠制方案均未规定后发证书的时间限制,实际签

证中后发证书的时间限制可参照证书的有效期:欧盟为十个

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为一年,加拿大为两

年。中国-东盟、中-巴、中-新、中-秘原产地证明书可在货

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

证书应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

问题22.出口退运货物是否可办理产地证?

答:检验检疫机构只对出口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因此对于

出口退运货物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对于出口时申领过原产

地证书的,可在正本复印件或副本第四栏上加注:“兹证明此

页副本与本局留存一致”,并加盖签证印章。

问题23.如何处理企业要求的发票及其它商业单据盖章认

证?

答: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原产地证

书,对发票没有认证的义务。如企业在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的

同时要求发票认证,应提供L/C相关要求或进口商的书面证

明,可以在发票上盖章,再加骑缝章,作为证书的附件。其

它单据不予认证。骑缝章加盖位置应是多页纸平行叠放后右

侧边的参差处。

问题24.:出口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需委托生产地的签证机

构出具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或者委托做产品注册,如

何办理?

答: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的生产企业,通常与出口商不是同

一家企业,企业需向当地签证机构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并根

据实际情况,接受签证机构的核查,可以是书面核查,也可

以是下厂现场核查。签证机构只对符合原产地标准要求的产

品出具结果单。已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可以申请办理签证产品的注册。

一、申请异地调查单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异地调查申请单(包含产品信息以及原材料

来源,加工工序等内容)

2.经营单位抬头的外贸发票、装箱单

3.内贸合同(经营单位与生产厂家之间签订的)

4.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原材料属进口

的需填进口成分明细单

5.外贸单位的委托书

6.必要时的样品

二、产品注册时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产品注册申请单

2、《含进口成份产品成本明细单》(使用进口成分的产品)

3、原材料来源证明

4、产品图样或实样(也可以去实地核查)

四川局本部目前只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HS产品注册,不

再出具异地调查结果单。

问题25.保税区生产的货物进口是否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保税区生产的货物如运往境外,可以按规定签发证书;

如货物销往国内,则不可以签发。此外,如国内生产的货物

运往保税区,则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

问题26.可以签证的殖民地有哪些?

答:不存在可以签证的殖民地。但有一些原先是殖民地的,

后来要么成为独立的国家,要么成为原殖民国家的领土,如

留尼旺(LaRéunion)即为法国的一个海外省,对于给惠国的

海外领土(如留尼旺)可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但在证书第12

栏应注明为给惠国家(如“法国”)的英文全称。;列支登士敦

与瑞士国建立关税同盟,对前者也可签证。

问题27.中巴等优惠证书的相关栏目填制的生产制造企业是

否一定要求注册,如果不注册,如何明确证书内容的相关

责任问题?

答:在实行原产地出口企业的全国统一注册前,出口商和生

产企业不在一地,可以允许生产企业注册,而且检验检疫机

构目前正推行产品注册工作。至于生产企业栏填制责任,由

于证书是应申请人(即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的,因此与证书

有关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问题28.如何确定提单日期与证书后发的关系?

答: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F证书,日本普惠制证书不在证

书上加盖后发章,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在出

口15日内不后发。其它证书的审签日期在提单签发当日或

之前的,证书不用后发;如果是在提单日以后审签的,应办

后发手续。

问题29.台湾、韩国的原材料成份适用全球累计规则吗?

答:全球累计主要是在普惠制中采用,给惠国包括澳大利亚、

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

累计的对象为受惠国(地区)提供的原料或劳务价值。台湾、

韩国不是受惠国(地区),其原材料成份不能用于全球累计。

问题证书第三栏具体日期、船名/航班、卸货港,

未出货之前申请签,如果尚无法确定,怎样处理较好?可否

留空?

答:在具体日期、船名/航班、卸货港等情况未确定之前,可

以先把企业注册时的英语名称故意输错,系统自动退回,待

以上问题确定后,再详细填写。申请日期以第一次系统申请

日期为准。

问题证书第八栏:如有进口成份,是否可采用

“>40%”的百分比标准?有国外客户提出证书上要加注单一

成份或累加成份这句话,但第八栏空间太小,无法加注。可

否让企业加注在第七栏里?

答:可以。

问题证书第九栏FOB价必须是美元,如客户有

要求要填其它币制,可否在第七栏加注?

答:第九栏应按要求填写美元FOB价。如客户要求,可在

第七栏加注交易币种价格。

问题34.根据最新欧盟普惠制方案,到欧盟去的很多产品已

毕业,但是客户继续要GSP,签证单位继续申请签发。我们

签出去的GSP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什么时候会有正

式文件通知不予签发?

答:根据欧盟委员会2454/93号条例(经修订)第八十一条

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所签的FormA证书可作为享受第六十

七条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必备的书面证明时,此份FormA证

书才可予签发”,欧盟2006-2008年新普惠制方案将我国出口

工业品已经排除在给惠清单之外,因此理论上讲这些产品不

能签发FormA证书。但实际工作中,欧盟海关仍接受Form

A证书,进口商也仍要求签发,为不影响我国对欧盟出口货

物的通关,仍可根据签证企业的申请签发FormA证书。至

于此种情况下FormA证书的作用以及何时正式通知不予签

发,有待主管机构与欧盟方面沟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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