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大病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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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及范围
保障对象为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2017年暂将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筹资渠道、标准和拨付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职工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公布。
补偿标准
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每年的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
承办方式
职工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通过省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招标合并进行,每个招标周期为三年,每次一般选择5-6家商业保险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名单,各市通过谈判协商从中选定具体的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并签订承办合同,合同期限与省确定的招标周期一致。
为方便协调管理,原则上各市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应选择同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补偿流程
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职工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职工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包括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所有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其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各类疾病。
不包括的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按照200元标准缴费的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温暖提示:
1.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起付线:按照200元标准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50元以上900元以内
比例:30%
起付线: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比例:25%
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注: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在三级医院住院,若年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够支付起付金额,第三次继续扣除起付金,直至扣除1050元以后可进入报销程序
住院报销比例:
0-1万元(含1万元)
自负比例分别为:一医院18%、二级医院22%、三级医院26%,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
自负比例分别为:一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5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
自负比例均为10%
温暖提示:
1.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30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本文发布于:2022-12-23 00:2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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