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级残疾人补助
补助意思是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补助的种类繁多,常见有各类网购补助,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下面跟着来看看广西二级残疾人补助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广西二级残疾人补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残保金征收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抵扣后的残保金余额按申报当日实际剩余月份进行平均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就地缴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按自治区级单位办理。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后按以下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一)对设在南宁市区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设在南宁市区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二)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95%缴入当地国库,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筹使用。
(三)市属用人单位设在县(市、区)的,其残保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残保金应由税务机关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征收管理渠道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申请时,应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及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缓缴)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信息、残保金入库信息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负责审核办理误缴误征、多缴多征残保金的更正或退库手续,具体流程参照税款有关退库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供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由各级***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残保金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地税部门、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字〔1998〕14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
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第三章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四章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县级残联组织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五章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发放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门审核。第十六条县级***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门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六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十七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等规范文本及档案管理办法由民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12-22 21:0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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