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年终奖临界点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2-12-22 06:45:00 阅读: 评论:0

新个税年终奖临界点

2011年9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按七级税率计税。如果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上,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最极端的是多给1元收入减少8万多元。下面由带大家了解新个税年终奖临界点,欢迎借阅!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和相关文件中,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人为设计的「临界点问题」。

本文所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指在某个点附近:

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反而会比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问题。

下面以工资薪金(月薪)和年终奖说明一下临界点的问题。

某人扣保险后月薪为

税前得5000元,个税为45元。

次月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工资。

税前得5001元,个税为4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一角的个税。

所以说,工资薪金(按月)的个税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某人年终奖为

18000元,个税为540元。

第二年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年终奖。

18001元,个税为169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个税。

这个就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问题。

仔细看看以下两表,你会找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六个临界点。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分钱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原因是某个制定相关文件的人不了解什么叫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征;1500按3%,征税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个算下来征税745元。

这么算很麻烦,所以会计们发明了速算扣除数。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

依此类推。

计算,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6,500*20%-555=745

从上面的计算方法来看,速算扣除数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中,根据级次和税率推算出来的。而非可以人为规定的数字。

而年终奖的临界点是怎么回事呢?原因是从2009年起,税务总局规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样就导致了年终奖临界点问题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

税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税金:18001*10%-105=1,695.10;

问题就出现在速算扣除数上,105是1500作为3%和10%两种税率的临界点而设置出来的。

强行将其按在18000上,必然导致错误。

这个问题能解决吗?能,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就能解决。

之前,就有人冒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宣称,“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

税总已经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为什么现行个税法规要留下这么一个漏洞呢?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个人希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未来能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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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临界点   个税   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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