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2-12-22 06:09:00 阅读: 评论:0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有哪些

《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简介,希望能帮到大家!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

C.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比较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进步性。

宣统二年(1910) 颁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旧律,后归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

宣统元年纂成进呈,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宣统二年覆奏订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没有脱离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窠臼,但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实行民、刑分开,把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

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野蛮刑罚,把原来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罚体系;刑讯仅用竹板, 其他刑具均予废除。

删改了若干 “因时事推移”已明显不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如“违禁下海”、“良贱相殴” 之类,制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及定例,如毁坏铁路、电讯和私铸银元罪等。《大清现行刑律》凡三十门,三百六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另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款》。宣统三年,该律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自行废止。

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的区别

必须首先明确,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新刑法典完成之前的一个过渡,以缓和国内对改革刑法的呼声及西方列强对清朝刑法的讥讽和抨击。因此,从内容上看,《大清现行刑律》并没有对《大清律例》作根本性的改动,其基本内容都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

只是在形式上作了一些改动,并增加了一些的新的'罪名,以适应时局的需要。如,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字样,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以示在体例上之改进。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如删除了凌迟、果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 也即是说,《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对原《大清律例》进行了形式上的改动,但大部分条文仍沿用了《大清律例》的条款。对于《大清律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则,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大清律例》是清朝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的基本法典。《大清新刑律》无论是编纂形式、体例结构、刑罚体系,还是对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法学的通用术语的采用等方面,都已经具备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的形式。 《暂行新刑律》北洋政府时期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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