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2-12-21 22:45:00 阅读: 评论:0

残保金优惠政策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下面跟着来看看残保金优惠政策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计算公式发生变化

征缴标准从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新规定,假如一企业上年有100名在职职工,企业也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那么这家用人单位今年保障金缴纳额就应该为(100×1.7%-0)×4万,即6.8万元。

据统计2013年度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因此此次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将对中小企业起到减负的作用。

二、征缴流程发生变化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征收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根据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也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此外针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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