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帮扶名单

更新时间:2022-12-19 12:20:00 阅读: 评论:0

武汉大学近期开展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决定调整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方式和内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下面,为大家提供武汉大学关于近期开展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一)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武汉大学普通在籍研究生(除定向生以外),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应与资助对象专业及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2、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应符合出国要求。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品行。

4、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出国学术交流的语言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已获得各类出国奖学金资助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3、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

(三)资助对象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在当年培养单位提交且经审核通过的国际学术会议列表范围之内(详见附件1,部分单位的国际学术会议列表正在校外评审中,评审完成后将陆续更新)。

(四)资助对象应获得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且以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会议上做口头宣读或主题报告;每篇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名研究生参会;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二、出国(境)短期研修

(一)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武汉大学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2、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出国要求。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品行。

4、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留学学科、专业应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外方导师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5、出国(境)研修计划应与本人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研修时间至少3个月。

(二)不予资助对象参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相关要求。

三、评选办法

(一)2017年5月15日—5月26日,申请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对象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应按照以上基本条件对资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核。同一导师、两人以上参会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排序,研究生院将根据排序,全额资助第一位学生,其余学生半额资助。

(二)2017年5月27日—6月2日各培养单位须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XX单位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推荐资助名单汇总表”(附件2)、“XX单位博士研究生短期出访推荐资助名单汇总表”(附件3),并对推荐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6月2日前将附件2、附件3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同时电子版发送至王老师QQ(1254468921)。

(三)2017年6月3日—6月9日,研究生院根据培养单位当年提交的会议列表和预算对资助人员及资助等级进行确定,同时抽查培养单位审核结果,如发现未按申请条件审核的.单位,研究生院将核减其单位的资助名额。

四、资助标准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3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5000元。学校将根据研究生出访的地点及时间等内容确定具体资助额度,并以奖学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五、后续管理

(一)资助对象与研究生院签署相关协议,逾期未到签署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签订协议后,研究生院将对其学籍信息进行锁定,锁定的学生无法提交毕业申请。资助对象在交流活动结束后,须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解除学籍锁定。未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交流活动者,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在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全额或部分奖学金之后,解除学籍锁定。

(二)资助对象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发言的日程页复印件)、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参加国际会议小结以及会议口头报告照片。

(三)资助对象出国(境)短期研修回国前,应请外方导师填写《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资助对象研修总结(总结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修经历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外方导师评估意见签署考核结果,经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后,资助对象持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评估表》、回国后一学期内做一场公共学术报告的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返校手续。另外,受本项目资助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其发表的资格论文应高于2013年研究生院颁布的《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范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领取全部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的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以 第二保证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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