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人员怎样领取失业金

更新时间:2022-12-19 05:49:00 阅读: 评论:0

沈阳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沈阳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只要在沈阳市缴纳过失业保险,现在为无业状态人员即可申领!下面是带来的沈阳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仅供参考。

一、沈阳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疫情期间,沈阳市阶段性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内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629元(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为13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720元(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为1463元)。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期的最低标准确定。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统一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申领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申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18号)文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恢复。原核定领取补助金期限不足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剩余期限按每月516元的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可通过线上平台申请,也可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区(县、市)或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文件规定,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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