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封顶是多少钱

更新时间:2022-12-18 08:07:00 阅读: 评论:0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封顶是多少

导语: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的,二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为大家整理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封顶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住房公积金上限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缴存比例仍为5%-12%,各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2021年度,北京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此次上调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7786元。假定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为12%,那么此次调整后,该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从6668元提升至6773元。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上限是多少?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你都知道了吗?不过这个数据能达到的人并不是很多,所以大家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如果大家对于北京住房公积金上限是多少,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可以到数财网咨询了解一下,数财网为大家提供更加专业的贷款服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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