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2-17 10:20:00 阅读: 评论:0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

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下面是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B、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C、报关有误

D、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进口)货物退税;

F、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

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3、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基本上已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备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为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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