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优选7篇)

更新时间:2023-02-02 16:30:11 阅读: 评论:0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1篇

对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而言,在此非常时期,更需要细致谨慎地做好船员劳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我们建议:1.要密切关注WHO、IMO、ILO等国际组织最新的通函、指南等文件,同时对于拟停靠港口当局的规则或文件也要保持及时跟踪,重点关注涉及对船舶船员卫生检疫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2.要通过代理等当地机构及时详细了解挂靠港口船员入境和换员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前制定详细的换员计划,尽量在船员合同期内换员,并避免在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换员。3.要尽早安排接班船员上船前的体检,接班船员应做好自我隔离,每天保持测量体温并保持连续记录,有关的船员健康信息和体温记录数据,可以通过拟登轮港口的代理等合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交给当地的港口或者检疫当局。4.如果更换船员受到限制,需要立即准备延期换员的安排,要与超期服务船员签订补充展期协议,并向船旗国提出书面申请,澄清缘由和后期换班计划等,以取得船旗国的书面同意。如取得船旗国的许可后,船长应保留相关文件以备检查。同时,无论如何,要尽量避免船员服务协议延长超过13个月。5.对于因上下船而滞留或者隔离在港口或者中转机场等地的船员,建议立即联系国家驻当地使 领馆寻求帮助,同时,通过当地代理及时获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发展进程并通报船员本人,以尽可能的稳定船员心理情绪。6.如果船员不幸感染,要首要考虑采取能够优先救助船员的方案,并及时与国家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建议事先了解挂靠港所在国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港口管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船员上岸就医的规定。如果挂靠港口所在国是MLC2006成员国,建议与该国海事、移民、港口卫生当局沟通时可援引MLC2006中“岸上治疗”条款作为申请船员下船治疗的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4] 参见新加坡MPA,PORT MARINE CIRCULAR NO. 09 OF 2020, EXTENSION OF PRECAUTIONARY MEASURES TO MINIMISE RISK OF COMMUNITY SPREAD OF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IN SINGAPORE,2020年3月4日

[5] 参见菲律宾北苏里高政府文件 ORDER RESTRICTING THE MOVEMENT OF PEOPLE IN ORDER TO PREVENT ENTRY AND SPREAD OF COVID-19 IN MAINLAND SURIGAO DEL NORTH;

[6] 参见CPI 资讯 No. 457,汪鹏南,【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浅谈传染病爆发对船东责任保险的影响》;

[7] 参见澳大利亚海事^v^,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eptember 2016,Marine Notice 17/2016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2篇

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时,主要是三种合同形式: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船员通过外派机构上船服务、船员与船东控制的船员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船服务。就疫情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劳动合同的履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疫情防护和劳动保护问题

MLC2006将船员的劳动保护置于优先的地位。MLC2006第条规定: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同时,MLC2006规则规定:各成员国应该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在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由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船东需要增加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或者劳动保护用品,以满足船旗国或港口国当局防控指南的要求。如果船舶缺少配置指南要求的防护用具,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在港口国卫生检疫或者PSC检查中不能通过。近期陆续出台的有关指南、通函、通知等文件包括:

1. 2020年2月24日,WHO发布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for managing COVID-19 cas/outbreak on board ships(《船舶管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疫情操作注意事项临时指南》),其中规定:Ship owners must facilitate the u of health measures and provide all relevant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requested by the health authority at the port. Ship operators shall provide to the port health authorities all esntial information (that is, PLFs, the crew list, and the pasnger list) to conduct contact tracing when a confirmed ca of COVID-19 dia has been identified on board or when a traveller who has been on board and possibly was expod during the voyage is diagnod as a confirmed ca after the end of the voyage. (即船舶所有人必须确保防疫措施的实施,并按要求提供所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船舶经营人应提供所有必要信息(PLF,船员名单,乘客名单),以便进行跟踪排查) 2. 2020年1月31日,IMO发布Circular Letter (第4204号通函件),就有关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事宜,提供了有关信息和指导,The purpo of this circular is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guidance, bad on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on the precautions to be taken to minimize risks to afarers, pasngers and others on board ships from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内容涉及如何采取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海员、旅客和其他人在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建议成员国敦促所有利益攸关方(公司、营运人、船员代理等)发布信息,以确保向海员、旅客和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有关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3. 2020年3月2日,^v^海事局发布《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要求航运公司及时为船舶提供必需的防疫物资,建立防疫物资清单供应制度;配发充足的防护口罩、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配备医用红外线测温仪、配备手消毒剂,放置在梯口、生活区公共场所使用;配备消毒液、消毒粉用于厨房和生活区场所消毒;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为船舶配备相应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实务中需要讨论的是:中国法下,船东如果没有按照有关防疫要求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是否构成对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违反?以及船员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这对任何行业而言皆是如此,如果船舶在严重缺乏防疫用品的情况下驶往疫情严重的地区或者港口,我们认为有可能会构成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违反。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v^门的确认,”船员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条应用的难点在于,船舶毕竟不同于岸上的固定厂房或者工作场所,对于船东方面存在的过错或者疏忽,劳动部门和^v^门有时也难于确认。

2.要求遣返的权利及其行使问题

要求遣返是船员的法定权利,遣返条款也是船员劳动合同相比岸上一般劳动合同的特别条款。MLC2006 标准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i.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海事组织联合发布《IMO-WHO关于应对COVID-19爆发的联合声明》[2]中强调世卫组织和海事组织没有发布旅行和贸易禁令,呼吁相关各方采取必要行动防止疫情扩散,但同时尽可能保持良好的海运秩序,避免影响船期、货物装卸及船员生活。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实施越来越严格的管控措施,例如:

虽然,MLC2006中并未规定船舶驶往疫区时的,船员有要求遣返的权利,但按照《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船员可以要求遣返。以及《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四十一条:船舶驶往战区、疫区需要征得船员同意,如果船员拒绝前往,船东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实务中大多数船员的就业协议/上船协议/服务协议中也都会明确船员有拒绝前往疫区并要求遣返的权利。

在当前疫情逐渐失控、肆虐全球的背景下,实务中需要着重讨论的是,疫区的概念以及宣布疫区的程序。IHR2005中并没有“疫区”这一概念,与此相应的概念是affected area”(受染地区),“affected area” means a geographical location specifically for which health measures have been recommended by WHO under the Regulations;(“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确定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后,如建议对特定地区的人员或物品采取相应卫生措施,该地区即为“受染地区”。

我们认为,当前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并不能与“疫区”或者“受染地区”简单划等号。但如果某一区域已被认定为疫区或者受染地区,按照法律法规,船员享有拒绝前往该区域并要求遣返的权利,这实际上是赋予船员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船舶驶往该区域可能会导致船员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并触发合同项下的遣返条款。

我们注意到,按照《^v^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疫区宣布程序,截至目前中国尚没有任何一个港口所在城市被认定为“疫区”,同时,WHO也未宣布对某一特定地区的人员或物品采取相应卫生措施。因此,在尚无任何一个港口或者城市被宣布为“疫区”或者“受染地区”的前提下,即便某些国家或者港口城市疫情比较严重,船员难于仅据此要求遣返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在船期间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后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的承担

按照MLC2006标准规定: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东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最低标准的内容包括:

对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其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或源自这些日期间的就业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

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

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

以及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要支付丧葬费用。

因此,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后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首要的和最终的赔偿责任,但MLC2006导则 也允许通过疾病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等方式和渠道免除船东或者代船东支付相关的赔偿金。绝大多数的船员上船协议/就业协议/服务协议合同条款中都会有关于保险的约定。一般而言,如果船东(中国公司)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国内派遣机构或者国内管理公司)为船员办理过社保,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办理了社保,船员在境外就医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除船员直接参与了疫情的防控救治或者作为志愿者承担向疫区运送或协助运送救灾物资的情况外,船员在船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造成伤亡也难于被认定为工伤,难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商业保险范畴内,船东可以选择向船东互保协会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赔险或者船东责任保险等产品。以CPI(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2019/2020)为例,保赔险承保风险包括:“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一般而言,保赔险还承保因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感染传染病而改变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该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6]

4.因疫情无法上船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3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v^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对于船员用人单位而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总得来说,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减免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对于个人部分不减免,企业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而对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企业,是采取退费还是抵扣的方式,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从操作上来讲采用抵扣的方式概率可能会大一些,究竟如何处理需等待各地政府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4篇

1、船员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或密切接触被隔离的,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规,对于船员因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在隔离观察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正常支付其工资。

2、船员如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船员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需要治疗的,船东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向该船员支付工资报酬在各地规定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正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例如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中就明确规定了职工在隔离观察期和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内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其二,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职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在治疗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政策。如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3、受疫情影响,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能否迟延发放船员工资?

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为了疫情防控需要,^v^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政策,这是企业在春节假期前不能预见的,无法要求企业提前支付。如果企业确因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在工资支付日及时支付工资的,并不能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另外,考虑到船员(特别是海船高级船员)工资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若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导致经济困难,可以与船员进行协商,延期支付。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5篇

1、待派船员无法上船,船员用人单位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港口及主管部门均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控制船员的流动,致使大量待派船员无法上船,导致其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但此种情形对于船员而言应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船员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待派船员的合同,仍应向待派船员们发放一定的工资。

根据《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2、合同期满或在船上工作超过约定期间,但暂时无法下船,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顺延?

自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v^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后,国内港口及各主管部门相继加强了管控,原则上已停止办理船员的更换,因此在船员协议期满,更换船员受到限制的情形下,船员用人单位应在征得船员本人的书面同意后,双方另行补充展期协议,明确船员劳动报酬的标准并附上带薪年假延续计算和遣返权利延后的相关条款。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6篇

2020年2月2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征求《船舶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3日 ,^v^海事局正式发布《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告,参照上述文件的内容,我们建议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疫措施:

1、建立船舶疫情防控制度

(1)成立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组,疫情防控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轮机长担任副组长;

(2)建立疫情排查制度,排查2020年1月1日后上船的所有船员和乘客,对疫情排查工作和日常防控工作进行记录;

(3)建立疫情防护培训制度,及时向船上提供相关疫情防护的知识培训资料,组织大家集中学习培训,增强人员的防疫意识。

2、落实船舶防控措施

(1)确保船舶防疫物资供应充足,及时为在船人员配备防护口罩、眼镜、手套等必要防护用品,在公共场所、厨房、生活区场所等区域应放置洗手液、消毒液等;

(2)做好全船人员体温监测,由专人负责对在船船员和乘客进行体温测量,一旦发现船员有发热、咳嗽等类似症状,及时进行报告;

(3)加强船舶梯口管控,减少人员流动。船舶靠泊作业期间,梯口值班人员应当严格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及防护服,严格检查所有登轮人员证件,无关人员一律禁止登轮。疫情期间尽量减少船岸人员的交流活动,如非必要,禁止登轮参观访问和家属探望。

3、加强船员个人防护

(1)做好防护措施。船员应当正确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尤其在靠泊期间如需进行装、卸货等必要操作应严格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安全帽,在岸工作期间应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尽量避免接触野生动物等;

(2)注意个人卫生与清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通风、勤洗手、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胳膊肘弯处捂住口鼻,防止飞沫喷溅,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4、发现疑似疫情病例及时救治和报告

(1)在航期间,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防止船内人员交叉感染,及时向离岸最近的疫情防控部门请求远程医疗救助,接受远程医疗指导,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2)靠泊期间, 应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第一时间联系当地代理或公司代表协助安排病员离船就诊,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5、重视船员心理健康

受疫情影响,许多船舶的正常换班被中止,导致船员不能上岸休假,加之船舶属于相对密闭的空间,活动区域有限,长时间呆在船舱内的船员难免会产生不良情绪。一方面应当确保船员睡眠时间充足,呼吁船员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另一方面要及时向船员通报疫情的最新情况,鼓励大家保持健康愉悦的心态。对于出现心理问题的船员,应当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和调节工作。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7篇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和第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浙江高院《关于规范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五款等相关规定,我们归纳总结出船员在以下情形中可以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一是船员在船期间直接参与了疫情的防控救治工作或因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参加工作的,此种情况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二是船员作为志愿者承担了向疫区运送或协助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的,此时船员属于因支援防疫防控而被感染,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可以视同为工伤。

因此,船员在工作期间被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一定构成工伤,但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我国《船员条例》对船员职业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因此,即使船员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并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只要船员是在工作期间感染的,原则上应当由船东负责对其进行医疗救治,无须船员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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