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建资金使用程序,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简化财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事,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领导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科(以下简称“基建财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基建资金用途。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筹措,财务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要积极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基建经费,从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
第七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的申请手续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社会赞助、市场融资等社会性资金用于我校基本建设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筹措。
第九条 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由财务处协调组织。
第十条 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校园建设管理处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下一年度基建投资需求和上级可能拨款数目,提出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需求数,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总预算,研究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规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确定的当年自筹基建资金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分配至各基建工程项目。
第五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使用、管理基建资金。我校年度基建计划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为主、财务处协助共同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基建财务要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支付基建资金。基建工程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主持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签署的合同正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校园建设管理处公章)均须交基建财务,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控制。财务处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下拨自筹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一般通过建设银行直接划拨,财务处应在资金到帐3日内通知校园建设管理处。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在办理决算手续之前,总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付款条件,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特殊情况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与合同方商议,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基建项目合同的主要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工程备料款。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65%时,开始抵扣工程备料款。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费。签定合同后,支付20%定金;提供初步设计后,付费30%;提供全部施工图纸,付费50%。设计费一般不留尾款。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按月据实支付,进度款最多只能支付95%,5%的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支付招标图纸之外的变更、洽商所形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监理单位审定金额的80%。
第二十条 设备、材料费。预付设备、材料费一般不超过30%;设备、材料到货或者安装调试后,一般付款不能超过95%,5%尾款待保修、保质期满方可支付。如因决算需要付清全款,供货方必须提供相当5%货款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一条 监理费。监理合同中一般需要明确签定监理合同后应付预付款数额和工程完全完工之前应留尾款数额,其余监理费根据合同工期按季度等额支付。
第七章 基建款项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勘察费、设计费支付程序。由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数额提供正式发票,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和处长在发票上签字,基建财务在核对发票所标本期付款数额与合同标明数额一致后,据实付款。基建财务所付支票可以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联系人转付,也可以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凭有关人员签署的发票直接到基建财务直接领取。外单位人员在领取支票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下同)。领款人应在发票和支票存根上签字(下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备料款。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处长签署意见,明确备料款数目,并复印分别交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基建财务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确定的备料款数额付款。
工程备料款一般由施工单位财务人员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的申请。
(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的授权书。
(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正式建安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手续如下:
(一)施工单位按实际形象进度依中标概算和当月发生的洽商变更报月进度款报表;
(二)监理审核确认,签署“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并用文字说明形象进度;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审核上述文件,明确当月应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查上述文件,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付款额度。
(六)基建财务审核上述文件,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的额度付款。
(七)施工单位将当月“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款支付证书”、“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人员在支取工程进度款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签认的“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的“月工程款支付证书”、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和处长签认的“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施工单位正式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款支付程序。
(一)供货厂商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综合科长、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供货厂商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分别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和综合科各一份。
设备、材料款一般由供货厂商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综合科长、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供货厂商正式发票。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支付程序。
(一)监理公司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监理公司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监理费一般由监理单位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工程负责人、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监理公司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 其它建设费付款程序。
(一)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提供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依据(已经提供而且标准不变的无需提供),和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的校内借据,基建财务办理预付款。预付款尽可能使用定额支票,如经办人确不能提供确切数字,基建财务可提供限额支票。
如因特殊原因经办人不能提供收费依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出具说明,基建财务可以付款。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借款后应及时报帐,报帐时应提供收款单位正式收款凭据,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和经办人签字后,基建财务据实报销。
如收款单位事先开具正式收款凭据,可以不办理借款手续,基建财务按上述程序直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收款单位在各类报表和收据、发票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签定合同的公章一致。如因特殊原因不一致时,需由签定合同的单位出具“使用公章委托书”或者其上级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同意,基建财务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支付中,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务处处长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共同签署的意见处理。
第八章 基建工程结算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纸,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或自行对报送资料进行再审核。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工程审计范围的规定,将需要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移送审计处,提请审计。校园建设管理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工程概算资料(包括设计概算、标底、标书)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包括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以下情况必须有签证: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同;
(八)隐蔽工程资料;
(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和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审计结果,审计处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表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结算手续。
(一)基建财务向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提供需要结算合同已付款总额单(经有关人员签字);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依据合同、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无需审计的小型工程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下达结算审定表)、保修合同填写工程结算单,报请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批;
(三)基建财务根据监理或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核的工程结算单、保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办理结算手续。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将工程结算情况向主管基建的副校长报告,申请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建财务在办理完结工程结算后,应及时清理帐务,根据主管基建副校长的意见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九章 基建工程固定资产移交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基建财务在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提供上年度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
第三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产业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2篇为加强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实施资金控制,从而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依据《^v^会计法》和国家、学校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年度基建计划,积极筹集、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督促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进度需要的资金供给。
二、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基建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均须经处长审签,方可办理会计手续,重大经济事项须及时报告主管校长。
三、基建处基建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配合学校财务处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全面反映基建工程项目成本和动态资金支付情况,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和必要资料,确保资金安全。
四、基建处工程预结算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依法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保证结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未取得校审计处审计的报告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五、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报告基建财务状况,做到每月向处长汇报财务情况,半年报主管校长、年报基建财务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建财务状况。
六、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结算手续。财务记账凭证要健全,对特事特办的批件要做好存档,以备查询。预付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办理,不得将基建资金挪作它用。
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项目小组负责人责成甲方代表确认工程形象进度、项目经济师核实后,上报经济科列入支付计划,最后经处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的限额内,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控制;竣工验收项目均要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尾款,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各项目小组要按资金计划及时编报项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经经济科审核、处长批准后,送交学校财务部门。
八、强化基建处内部财务监督和稽核制度,做到职能分工到位,职责权限明确,健全财务办理手续,并按程序依法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监督。
九、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杜绝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南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3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和维修工程的内部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资金的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大学基建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管理细则》及《重庆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的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的支付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程支付业务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体审核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基建的副校长统一负责工程支付业务的审核工作。
集体审核是指由学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支付业务的审核工作。
审计处参与基建项目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的集中审核工作,其他维修项目依据审计资源情况选择参与集中审核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工程支付业务集体审核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及时审核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有序进行;严格合同管理,按计划管理资金,协调工程项目的投资与进度,保障资金投放的安全和投资效益;严格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的“三算”的实施原则,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进度款支付审核范围: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所涉及的待支付进度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审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实行集体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和基建的校领导分别审签。
第六条 工程尾款支付审核范围:依据审计报告,对提出了审计整改意见以及工程尾款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审核。
第七条 对于应急项目所涉支付资金和政府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的项目规费,可在报分管财务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在支付业务审查会上通报。
第五章 审核流程及要点
第八条 进度款支付集体审核流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工程主要内容、工期、形象进度等情况,财务部门汇报该项目的付款进度情况,集体讨论进度款是否同意支付,并将讨论情况列入会议纪要。
第九条 送审项目送审前集体审核流程: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工期及开竣工、合同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财务部门汇报项目已支付进度款情况,集体审核讨论送审资料的完备性、是否同意送审,并将讨论情况列入会议纪要。
第十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尾款支付集体审核流程: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集体讨论尾款是否同意支付,并将讨论结果列入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进度款支付集体审核要点:项目形象进度及支付进度、专家和教职工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意见或建议、集体审核支付前期手续完善情况、讨论是否同意支付。
第十二条 送审项目送审前集体审核要点:项目立项决策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工期及进度完成情况、结算资料整体完备情况。
第十三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尾款支付集体审核要点:根据验收整改情况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讨论是否同意按合同支付尾款。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每月按需求召开工程支付业务集体审核工作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是在现行的工程款支付程序中增加支付前的集体审核程序,支付过程中的其他程序按学校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南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4篇沪交基管[2014]4号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原则
(一)申请付款及需办理暂借款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部下达的我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和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专项资金以及启动项目。
(二)付款及暂借款的办理,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各阶段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节点款金额须经相关科室、分管处领导、审计处审核同意。
第二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
(一)付款手续
1、 申请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并按照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已达到该节点付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式三份),如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表流转顺序为:申请单位分别将“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上报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监理单位应对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描述并签署审核意见,投资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出具付款审核意见,分别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建处工程项目工程师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对监理单位和投资咨询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交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登记编号并对资料份数及附件进行初步审核,视付款属性有选择的送相关科室审核后,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对节点内容、申请金额、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送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将相关资料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审核,计划投资科负责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工作。
3、 节点款审计结束后,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完整的节点款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负责通知项目工程师提供节点款发票并填写报销单。
4、 基建处各科室工程节点款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计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办理财务报销程序(一式三联)
1、经办人一栏由项目工程师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中的相关内容;
2、项目工程师一栏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预算审核一栏由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4、部门主管一栏由基建处分管处领导签字认可;
5、在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上加盖主管副校长私章及基建处公章后送财务处办理付款。
(三)付款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已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仅申请招标工程项目第一笔付款时需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项目付款人填写的“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表。
3、审计处出具对工程节点款申请付款的审计意见。
4、收款单位提供的发票必须盖有本公司发票专用章,另须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四)办理暂借款手续:
1、由基建处项目经办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暂借单、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2、送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交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认可;
4、加盖基建处公章及主管副校长私章后送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五)其他说明
1、付款及暂借款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事项,每月25日至月底停止办理。
2、财务处在收到基建处付款单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3、暂借款支付后,原则上要求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冲帐手续。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
2.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一)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pdf】已下载126次
(二)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pdf】已下载124次
南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5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须于每月末向基建财务部门提交主管处长审批的次月资金使用计划表,基建财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出具需款报告,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以便筹措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 前期费用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规费的缴纳,由基建处工程前期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后,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和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可申请减免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详具报告,力争减免,可退回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妥善保管有关票据,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供相关资料,尽早退回。
第四章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于30日前提出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计划和要求,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材料部门。
第六条 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5千元以下零星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牵头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方案,报主管处长审批后及时采购。
第八条 5千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须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填写《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材料、设备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量采购、分批到货的材料、设备采购,在招标限期内,只需第一次报批《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
第九条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使用单位代表共同议标或竞价后采购;3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材料、设备到货后,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专业施工员负责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所有材料、设备验收,都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严格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执行,由供货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供货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甲方代表签字并据此进行材料、设备款审批。3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由经办人、验收人在材料、设备原始票据上签字后,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还需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甲供材料出库时,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施工单位材料员同时在发料单上签字,将发料单及时送交基建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得积压。
第十三条 自营工程用零星材料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开具自营发料单并签字,经工程管理部门专业施工员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供货单位出具报告,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基建处材料仓库定期盘库,基建财务人员协助、监督材料盘库,并在盘库表上签字,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章 工程款管理
第十六条 5千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均须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及《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参加的工程招标小组进行校内招标;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机构统一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3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审核签字,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主管处长审核,监察审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所有现场签证都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字。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场签证,监察审计处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基建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据此进行工程款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甲供材料款及代垫费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从工程进度款扣回,不得积压。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决算审计根据监察审计处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3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后报监察审计处审计;50万元以上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及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报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外审项目须附有外部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内审项目须附有审核人员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报告,经使用单位、甲方代表签字,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探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的支付根据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参照工程款审批额度逐级审批后支付。
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2004年1月前开工的基建项目按以下比例超额累进计算: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5000-8000万元的不超过‰,8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04年1月后开工的基建项目,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计算。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经基建处相关科室领导核准签字后,报处长审批;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保证。基建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其内容包括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合同、有无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经济行为,对于超出合同的经济行为,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凡采用“XX以上”者均包括“XX”本身,凡采用“XX以下”者均不包括“XX”本身。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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