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必备5篇)

更新时间:2023-02-01 10:33:53 阅读: 评论:0

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第1篇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v^建筑工程^v^)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平安生产活动及平安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v^专项方案^v^),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仅供学习参考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仅供学习参考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方案: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

仅供学习参考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仅供学习参考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三)平安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

仅供学习参考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

仅供学习参考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方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废止。

仅供学习参考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附属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

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

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仅供学习参考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撤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仅供学习参考

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第2篇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v^住房和城乡^v^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v^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v^建筑法》《^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v^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v^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v^《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v^令第37号)、《住房城乡^v^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四章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五章专项方案论证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六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第十九条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并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四)不少于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v^令第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六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4号)同时废止。

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第3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

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v^)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ﻫ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v^),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ﻫ‬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ﻫ‬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ﻫ‬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ﻫ‬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ﻫﻫ‬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ﻫﻫ‬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ﻫ‬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ﻫ‬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ﻫ‬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ﻫ‬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ﻫ‬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ﻫ‬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ﻫ‬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ﻫ‬(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ﻫ‬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ﻫﻫ‬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ﻫ‬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ﻫ‬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ﻫ‬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ﻫ‬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ﻫ‬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ﻫ‬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ﻫﻫ‬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ﻫﻫ‬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ﻫ‬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ﻫ‬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ﻫ‬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ﻫ‬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ﻫ‬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ﻫﻫ‬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ﻫ‬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ﻫﻫ‬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ﻫ‬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

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ﻫ‬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ﻫ‬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ﻫﻫﻫ‬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ﻫ‬二、土方开挖工程‫ﻫ‬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ﻫ‬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ﻫ‬(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ﻫﻫ‬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ﻫ‬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ﻫ‬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ﻫﻫ‬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ﻫ‬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ﻫ‬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ﻫﻫ‬五、脚手架工程‫(ﻫ‬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ﻫﻫ‬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ﻫﻫ‬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ﻫﻫ‬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ﻫ‬六、拆除、爆破工程‫(ﻫﻫ‬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ﻫﻫ‬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第4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

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

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

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

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

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武威起重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第5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v^建筑法》、《^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控制程序》执行。分公司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项目所在地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照《关于实施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施工组织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控制程序》以及^v^及地方住房城乡^v^门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司属单位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主-1-

要负责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组织编制、审核、上报与落实、执行等,并负责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第六条分公司负责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与组织督促落实,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控制程序》负责相关专项施工方案的上报。

第七条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过程管理、审查/审批的职能部门,在分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本级管理职责、权限内的方案审查/审批和编审过程管理等工作负责。

第八条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参与方案审查,并对司属单位专项方案的实施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方案的实施、项目资源配置和使用、施工进度计划、环保措施和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等负有管理责任。

第九条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计划和措施落实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参与方案审查和对方案的实施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安全计划和措施的落实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和措施落实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参与方案审查和对方案的实施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质量计划和措施的落实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前期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2-

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司属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台账,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控制程序》规定上报分公司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司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后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司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3-

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司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司属单位、分公司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司属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司属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司属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司属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司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核和论证。

第二十四条司属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4-

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司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司属单位应当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司属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司属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六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司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司属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司属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危大工程管理职责要求,对司属单位定期开展危大工程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如上级部门、上级单位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5-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本文发布于:2023-02-01 10:33: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9/1448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