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位置、面积】
第一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位于青岛市 ,出租房屋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租赁期限及变更】
第二条 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还承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双方仍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房屋租给他人。
第四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转让、抵押给第三方,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履行,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使第三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变更房屋使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转租、分割转租、转借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用途】
第六条 乙方承租房屋仅供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权利】
第七条 以甲方房屋外墙及甲方所有的设施、场地为载体,发布广告的权利为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利用上述场地发布广告。乙方在对外活动中,不得冠以或其他与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字样,以至于他人误认甲乙双方为同一单位或存在着关联关系。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该出租房屋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九条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以(现金、支票、汇票、转帐)方式交付租金。
第十条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十二条 乙方付款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可延迟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支付。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卫生以及其他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应由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签字确认,并于每月 日前到甲方物业部门交纳上述费用。乙方不在时,指定员工 承担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 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房屋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或(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示,乙方应立即清除。
【出租房屋的交付和收回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后的 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第二十五条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房屋。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交付和收回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双方应在房屋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注明交接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返还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或不当使用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按约定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达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一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对本合同项下房屋进行征用改造、规划建设、拆除或恢复经营及水、电、气等重大事故,本合同终止履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九条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火灾、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需再支付任何租金,直至可重新使用出租的房屋。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需将保证金、剩余租金退还给乙方。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卫生费、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拖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终止履行合同之日起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房屋及场地,房屋及场地应当完好无损。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3倍作为补偿。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不另行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彼此作了解释说明,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和人员为双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改变以下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甲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乙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 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青岛外来子女租房合同范本 第2篇托人*(出卖人)
委托人乙(买受人)
居间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
四、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员,属第二条中所指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书的人员。
五、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六、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九、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xx年5月日
青岛外来子女租房合同范本 第3篇出租单位:(*方)
承租单位:(乙方)
*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方向乙方提供位于交易市场房。
二、租赁时间:
*方从年月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1.*方按年租金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向*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
1.合同签订后,*方将向乙方一次*收取租赁保*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金:
⑴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方有权没收其保*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方不予补偿;如遇*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取。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青岛外来子女租房合同范本 第4篇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路名、幢号、门牌号) 。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失效。)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大写): 元。
交纳期限 。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讯、 等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方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在所选项下√,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 )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一份。
青岛外来子女租房合同范本 第5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v^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v^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3、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v^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v^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4、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5、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6、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7、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
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8、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9、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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