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要点知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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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基金市场营销的含义与特征
基金市场营销的含义与特征
(一)基金市场营销的含义
不能简单等同于推销、销售或者促销,而是从市场和客户需要出发所进行的基金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基金市场营销的特征
(1)规范性。基金是面向广大投资者的金融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从多个角度制定了基金营销活动的监管规定。
(2)服务性。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无法体验实物,产品的品质也体现为基金未来的收益和营销人员的持续服务。
(3)专业性。基金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投资工具,与一般有形产品的营销相比,基金对营销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4)持续性。基金营销作为一种理财产品服务,不是一锤子买卖,更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持续性服务。只有优质的、持续性的营销服务才能不断扩大客户群体,扩大基金规模。
(5)适用性。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市场营销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市场与客户的确定
确定目标市场与客户是基金营销部门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只有仔细地分析投资者,针对不同的市场与客户推出适合的基金产品,才能更有效地实现营销目标。
在确定目标市场与客户上,基金销售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分析投资人的真实需求,包括投资人的投资规模、风险偏好,对基金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等因素。
(二)营销环境的分析
1.销售机构本身的情况(略)
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因素
人们的金融产品选择依赖于两个因素:外在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如个人成长的文化背景、社会阶层、家庭、身份和社会地位。内在因素有心理上的,如动机、感觉、风险承受能力、对新产品的态度等;还有个人自身的因素,如人生阶段、年龄、职业、生活方式和个性等。
3.监管机构对基舍营销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只有注意遵循与营销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合规性控制,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才能有效进行基金营销并获得投资者的信赖。
(三)营销组合的设计
1.产品
产品(ProduCt)是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手段。基金销售机构只有不断提供能够满足投资人需求的多样化基金产品供客户选择,才能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2.费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发行时的份额净值或价格是固定的。因此,基金交易价格主要反映在买卖基金时支付费用的高低,或者说基金交易价格的核心是基金费率(PriCe)的高低。
3.渠道
渠道(P1aCe)的'主要任务是使客户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捷的方式获得产品。
4.促销
促销(Promotion)是将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传达到市场上,通过各种有效媒体在目标市场上宣传产品的特点和优点,让客户了解产品在设计、分销、价格上的潜在好处,最后通过市场将产品销售给客户。
(四)营销过程的管理
(1)市场营销分析;
(2)市场营销计划;
(3)市场营销实施。市场营销实施是指为实现战略营销目标而把营销计划转变为营销行动的过程,包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持续有效地贯彻营销计划活动。市场营销系统中各个层次的人员必须通力合作以实施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成功的市场营销实施取决于公司能否将行动方案、组织结构、决策和奖励制度、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等相关要素组合出一个能支持企业战略的、结合紧密的行动方案。
(4)市场营销控制:
①管理部门设定具体的市场营销目标。
②衡量企业在市场中的销售业绩,检查销售时间表是否得到执行。
③分析目标业绩和实际业绩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预算收支不平衡的原因等。
④管理部门评估广告投入效果、不同渠道的资源投入,及时采取正确的行动,以此弥补目标与业绩之间的差距。
知识点二:LOF份额转托管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场内到场内),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场外到场外)。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内到场外),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到场内)。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中。这部分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登记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在场外赎回,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LOF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将LOF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基金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2)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此外,对于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一般的运作方式均为在封闭期结束后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保本型基金
(一)保本型基金的特点
最大特点:招募说明书明确规定了保障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者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
投资目标:锁定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合型基金。锁定了投资亏损的风险,产品风险较低,也并不放弃追求超额收益的空间,因此,适合不能忍受投资亏损、比较稳健保守的投资者。
(二)保本型基金的保本策略
对冲保险策略:主要依赖金融衍生产品,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实现投资组合价值的保本与增值。国际成熟市场较多采用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通过比较净值与价值底线,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以兼顾保本与增值目标的保本策略。 价值底线、安全垫 国内主要选择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三)保本型基金的投资风险
一般保本型基金的保本期限在3~5年,期间不能赎回,而认购结束后申购的基金份额一般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保本型基金的类型
基金提供的保证有本金保证、收益保证和红利保证,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规定。
(五)保本型基金的分析指标:保本期、保本比例、赎回费、安全垫、担保人
保本期:保本期越长、投资者承担的机会成本也越高
保本比例:常见的保本比例介于80%~100%之间
赎回费:对提前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收取较高的赎回费,将加大投资者退出投资的难度
安全垫:保本型基金设定的风险投资最大可承受的损失金额,一般来说,安全垫较高的基金操作更为灵活。
QDII基金
(一)QDII基金的介绍
2007.7.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管理试行办法》
(二)QDII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分散单一国家市场特有的风险
(三)QDII基金的投资风险
除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外
1、汇率风险
2、QDII基金管理者海外市场管理经验相对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3、国际市场将会面临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
4、QDII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需要注意。
证券投资的收益
(一)股票投资收益
1、股息收入。具体形式——⑴现金股息⑵股票股息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息、支付普通股股息
2、资本利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3、公积金转增股本。公积金①股票溢价发行时,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②依据《公司法》规定,每年从税后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③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④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⑤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财产。
(二)债券投资收益
1、债券的利息收益。一次性付息(以单利计算、以复利计算、已贴现计算)、分期付息
2、资本利得。
3、再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宏观风险”
1、政策风险
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室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印象大于短期债券。
4、购买力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二)非系统性风险“微观风险”“可回避风险”
1、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2、经营风险 3、财务风险
证券投资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关系:收益与风险相对应。分析与收益共生共存,承担风险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收益是风险的成本和报酬。
预期收益率=无风险收益+风险补偿
在短期国库券作为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
第一,同一种类型的债券,长期债券利率比短期债券高,这是对利率风险的补偿。
第二,不同证券的利率不同,这是对信用风险的补偿。
第三,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提高或是会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作为对购买力风险的补偿。
第四,股票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债券。
我国证券交易采用两种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点15-9点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2.连续竞价方式 9点30-11点30 ,13点-15点为连续竞价时间
股票投资收益包括:1.股息收入2.资本利得3.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上市公司税后利润中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优先股股息
5.支付普通股股息
债券的投资收益包括:1.债券的利息收益2.资本利得3.再投资收益
系统性风险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非系统风险的定义: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也称为“微观风险”。
短期国库券作为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的几个规律:不同债券的利率不同,这是对信用风险的补偿。在期限相同的情况下:
中央政府其他依次级别低的债券利率较高,这是国为它们的信用风险不同。
其他依次级别低的债券利率较高,这是国为它们的信用风险不同。其他依次级别低的债券利率较高,这是国为它们的信用风险不同。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方式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投资人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主要参与方式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以对基金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
2.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伙框架下,合伙型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的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投资的资金规模,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分配业绩报酬。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合伙人不因委托而免除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3.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增值税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
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对于公司型投资者来说,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故不存在双重征税;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增值税
合伙企业层面的项自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由每一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产品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成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1.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设立步骤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基金备案。
2.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普通合伙人也通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有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3.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本文发布于:2022-12-26 05:5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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