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务员休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2-12-24 00:12:00 阅读: 评论:0

国家规定西藏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天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藏委厅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西藏公务员带薪休假天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国家规定西藏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天数 篇1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藏委厅〔2011〕74号、藏党办发〔2012〕17号、藏财行字〔2012〕26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轮休、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第二章、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干部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一年一次。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新录用的干部职工,转正定级后享受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一律不得批准休假,如出现请病事假、生育假超过30天以上的,转正期顺延。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入干部职工、***干部、退伍,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调入当年可安排休假;在原单位已休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假。

第四条、原籍在区内,与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执行进藏干部的休假时间。

第五条、干部职工年内因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及女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出差的,出差期间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补足其休假天数。

第七条、单位安排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在学习期间可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

第八条、职工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第九条、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当地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为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籍贯在内地的当地职工,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县(处)级为50天,地(厅)级干部为6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执行上述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

二、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时间作如下规定:

1、区外干部路途时间为10天。

2、区内干部路途时间为6天。

3、对口支援干部(含内地在我局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待遇同上,对口支援干部援x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可享受90天假期。援x干部休假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条、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补充规定》,下列人员可实行轮休。

国家规定西藏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天数 篇2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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