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管理内容
3.1.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工。
3.2.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劳动权益保护
4.1.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
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单位
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
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
训。
4.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5.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
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5.特殊利益保护
5.1.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5.1.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1.2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
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
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
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
情减轻工作量。
5.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
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
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5.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执行情况:
6.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
息七十五天。
6.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
6.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6.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
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一小时,亦可将两
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
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
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6.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
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6.6.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
事夜班劳动。
6.7.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
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
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7.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
疗妇科疾病。
8.公司为在岗女职工发放卫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9.培训与发展
9.1公司应有计划的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综合竞争能力。在岗女职工每人每年的培训
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9.2公司要注重对高级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安排职工外出
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和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
例的女职工参加。
9.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以及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卫生保健等知识教育,提高女职工综合
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9.4公司应优化女性成才环境,形成促进女性人才成长的长效机
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各类女性人才,公司应
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9.5工会应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
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10.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
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制度如遇国家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21年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
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
发展。
范围:
本厂所有女员工。
内容: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
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
4.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
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
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
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胞胎生
育的,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
9.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
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行得延长劳动
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会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女职工对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
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的基
本条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1﹑控制可燃物﹐在生产使用选村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
替可燃材料﹔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的方
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在空气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
的物品﹐要分开存放(酸﹑碱分开﹑易燃易爆分开)等。
2﹑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公司人员带香烟﹑火机进入公司﹐采取隔
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
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3﹑做好预防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
时扑灭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灭火演习及疏散演练。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
1﹑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动火﹑用火需经使用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厂安全部门审批登记﹐划定“固定动火区”﹐其它地
方一律为禁火区。
2﹑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
3﹑固定动火点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对安全动火﹑用火负责
﹐不得任意改变固定动火点和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用火审批表需
保管备查。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喷灯
﹑电动工具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
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
5﹑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作业﹐动火区域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周围3米内保持清洁﹐动火时需有保安人员做好防火﹑灭火的监护工
作。
三﹑其它消防管制详见《消防管理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1-19 21:1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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