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
条例试行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87)交公路字215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
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我们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
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发布实行。
1987年4月3日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
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
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运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壹
切工作的出发点。
第三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于同级交通主管
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
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
施。
第二章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
择优录用。
第六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壹、效能的原则。
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
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壹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
第七条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之上文化水平;
2.年龄壹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
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壹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
第九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
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壹级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且报当地政府核准。
第十壹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
于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
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
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壹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
根据任务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
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
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
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
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
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
加研究制定工作;
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
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
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运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
析工作;
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
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
务;
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且负责监督实施;
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
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
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
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
划,且监督实施;
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
革意见;
6.根据全国统壹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
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
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
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
工作。
第十五条市(地、盟、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
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
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运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
意见;
5.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
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6.发放、管理公路运输统壹单证,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管理;
7.根据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
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发展意见,且负责提供运力,
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
上报;
9.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
联营、联运;
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
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营者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改善运营管理,改进运营作风,提
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县(旗)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
停业申请,核发运营许可证。
3.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
运证照、运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
运输纠纷;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
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5.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县行业发展规则;
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壹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7.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
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
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
作;
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运
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区(乡)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运营者的开业、停
业申请;
3.负责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
况;
4.发放、回收、管理公路运输业统壹单证;
5.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规划意见;
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运力、运量情况,
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征税金且及时解缴;
8.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运输运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9.组织运输运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别建立包括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
制及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于内的壹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管理工作的
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基础工作,进行源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
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况,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况,站、点及服
务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
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于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壹条运政管理工作人员,于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
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公路运政管理人员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对外地车
辆,壹般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于地的县之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
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
第五章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各
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
输运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
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壹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
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工作装备
第二十五条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
应根据需要配备壹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壹制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于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
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运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
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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