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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更新时间:2023-01-19 18:20:05 阅读: 评论:0

2019中考真题分类集训数学答案-葡萄牙语好学吗


2023年1月19日发(作者:骆的拼音和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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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

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

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

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

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

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

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全面准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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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

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

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

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

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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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

求。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

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

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

和单位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制定。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九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

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根据行业特点,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

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

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

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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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

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

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

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

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

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

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

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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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

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

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

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

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

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

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

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

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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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

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

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

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

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

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

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

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

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

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

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

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

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

评分在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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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

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

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

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

较熟练,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

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

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

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综合量

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

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

工作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

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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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

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

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

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

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

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

发生严重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要与主管部

门对单位整体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

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本单位

获得省级(含)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

提高到20%。

第二十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

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

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

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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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

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

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

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

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

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

方法。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

成果、继续教育进修和证明材料,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

职;

(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

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定出考核评

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

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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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四条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

导下,参考年度考核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

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单位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

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

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按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聘用

合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

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部门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

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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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

等方法进行。

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

定范围内述职,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九条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

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

点。

第三十条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

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

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

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

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三十一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

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

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

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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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

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

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

查和抽样调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

意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

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

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

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

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

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

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

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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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

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

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

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

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

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

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

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

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

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行政机关任命的)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

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

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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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

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

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

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

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

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

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

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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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

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

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

调整岗位。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

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

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

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

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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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

格等次且原聘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

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

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四十七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

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

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情形的人员,可依据聘用时的鉴定或考察材料以及平

时考核情况,符合年度考核规定的合格以上等次条件的,可

晋升薪级工资。

第四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

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

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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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

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

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

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织成员

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考

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

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检查

评估制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

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

门审核后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级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

位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期间和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对

部分所属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调研评估,印证考核成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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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

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市、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省

人事厅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

人字[2004]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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