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带薪年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
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
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
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
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
贯彻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
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
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
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
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
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
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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