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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湖地海
罚〔2022〕1055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湖地海罚〔2022〕1055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00000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8.25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刘则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14: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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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
称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湖地海罚〔2022〕10559
被处罚
对象
刘则鸿
处罚结
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10时18
分许,当事人刘则鸿驾驶浙长兴货5829
船舶重载经***下行,途经******公桥
视频监控点航段处时,被视频监控抓
拍,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
过浙江港航“智慧综合监管"平台核查发
现:该船舶总长43.8米,超过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关于长兴县李湖线、泗湖线
航道实行交通管制的航行通告》[***
(2018)1号]规定中,***船舶主尺度
控制:在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31
日,船舶总长小于42米,总宽小于9
米,满载吃水小于2.4的规定。其行为
涉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
告、航行警告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
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整;给予当事船长刘则鸿的违法行为记
2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刘则鸿应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
数额。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8-25
处罚机
关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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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1-19 14:0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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