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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土
地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式
有
哪
些
?
2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
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
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
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
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
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
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
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
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
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程
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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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
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诉讼解决
方式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
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介入
其中,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因而是处理绝大多数纠
纷的最后屏障。
二、《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
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
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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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
营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
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
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定,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
一般是由农村集体所有的,相关矛盾纠纷的处理上,
是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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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来进
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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