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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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
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
不得大于3米。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
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
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3-01-19 03:3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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