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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更新时间:2023-01-18 16:46:45 阅读: 评论:0

初三圆经典大题-化能合成作用


2023年1月18日发(作者:teenslove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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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6.04.12

【实施日期】1986.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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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

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

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

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

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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