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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三品一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
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标志使用行为,
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标”生产、
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
品产地认定程序》认定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农产品产地.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获
得认定合格证书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获
得标志使用权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经国家法定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
及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按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
理办法》认证的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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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三品一标”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信息公布、
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三品一标”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
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
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三品一标"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
原则,促进“三品一标”经济发展。加大“三品一标"资金投入,设
立“三品一标”专项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对在“三品一标”工作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三品一标”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品
一标”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三品一标”
产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三品一标"
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三品
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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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中违
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三品一标”信息,对“三品
一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申报认证
第九条市、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
对“三品一标"产品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申请人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向所在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
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市级工作机构逐
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农业部《农
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可以向当地工作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
附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三品一标”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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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到期
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授理复查换证手续。绿色食品证书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年检,相关要求按《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实施细则》执行,
规定期限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受理续展手续。无公害产地和产品
证书期满后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复查换证;绿色食品证
书期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续展;有机食品证书期满后按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保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证书持
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照“三品一标”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在有效期内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经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印刷单位才能在
“三品一标"产品包装标签上按规范印制“三品一标"标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三品一标”证书和标志;不
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获得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在
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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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四)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
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原料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符合绿色
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三)申报产品在绿色食品标准目录范围内,并符合产品标准;
(四)食品加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
(五)包装、标签符合绿色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
(六)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
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应当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
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
案;
(四)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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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
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七)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
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
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
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必须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五)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六)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
信誉负责
(七)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二条“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查验出厂“三品一标"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
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查验记
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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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三品一标”经营者采购“三品一标"产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
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
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品一标”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三品一标"工作
机构依法组织对“三品一标”的生产管理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负责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的产地、产品认证审核、年
检及换证工作;
(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及配合上级机构对“三品一标”产
品的生产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三品一标"
获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
(四)对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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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
生行政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
理,并实行跟踪检查。
(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加工产品质量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生产经营
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餐饮服务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标
志印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三品一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证书、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三品一标”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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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的产品原料、添加剂、“三品一标”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三品一标”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三品一标”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
展审查和检查工作;除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
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三品一标”信息实行每年定期公布制度。市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从事“三品一标”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获得“三品一标”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
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省、部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部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
其“三品一标“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三品一标“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不符合“三
品一标“生产技术标准;
(四)擅自扩大“三品一标”产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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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在广告中
以“三品一标”名义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
检测、鉴定,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12-11 20:2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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