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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2-11 20:24:21 阅读: 评论:0

金太阳初三试卷答案官网-嚣的部首


2022年12月11日发(作者:bridge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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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三品一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

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标志使用行为,

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标”生产、

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

品产地认定程序》认定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农产品产地.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获

得认定合格证书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获

得标志使用权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经国家法定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

及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按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

理办法》认证的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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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三品一标”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信息公布、

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三品一标”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

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

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三品一标"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

原则,促进“三品一标”经济发展。加大“三品一标"资金投入,设

立“三品一标”专项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对在“三品一标”工作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三品一标”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品

一标”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三品一标”

产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三品一标"

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三品

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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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中违

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三品一标”信息,对“三品

一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申报认证

第九条市、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

对“三品一标"产品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申请人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向所在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

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市级工作机构逐

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农业部《农

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可以向当地工作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

附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三品一标”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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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到期

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授理复查换证手续。绿色食品证书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年检,相关要求按《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实施细则》执行,

规定期限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受理续展手续。无公害产地和产品

证书期满后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复查换证;绿色食品证

书期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续展;有机食品证书期满后按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保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证书持

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照“三品一标”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在有效期内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经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印刷单位才能在

“三品一标"产品包装标签上按规范印制“三品一标"标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三品一标”证书和标志;不

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获得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在

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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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四)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

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原料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符合绿色

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三)申报产品在绿色食品标准目录范围内,并符合产品标准;

(四)食品加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

(五)包装、标签符合绿色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

(六)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

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应当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

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

案;

(四)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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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

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七)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

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

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

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必须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五)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六)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

信誉负责

(七)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二条“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查验出厂“三品一标"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

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查验记

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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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三品一标”经营者采购“三品一标"产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

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

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品一标”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三品一标"工作

机构依法组织对“三品一标”的生产管理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负责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的产地、产品认证审核、年

检及换证工作;

(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及配合上级机构对“三品一标”产

品的生产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三品一标"

获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

(四)对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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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

生行政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

理,并实行跟踪检查。

(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加工产品质量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生产经营

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餐饮服务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标

志印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三品一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证书、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三品一标”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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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的产品原料、添加剂、“三品一标”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三品一标”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三品一标”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

展审查和检查工作;除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

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三品一标”信息实行每年定期公布制度。市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从事“三品一标”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获得“三品一标”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

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省、部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部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

其“三品一标“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三品一标“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不符合“三

品一标“生产技术标准;

(四)擅自扩大“三品一标”产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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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在广告中

以“三品一标”名义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

检测、鉴定,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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