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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2-12-11 15:24:0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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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1日发(作者:建设银行实习报告)

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

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

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

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

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

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

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

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

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

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

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

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

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

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

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在张文

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

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也就是说,法

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

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另

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

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

责才能发挥效力。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需要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而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证的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三种主要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

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

予法律效力。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确认。由于法律是

角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一般说来,在一个国家内,法

律应该发挥着统一的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

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

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一个社

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不管是禁

止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

再分配。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

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如果没有国家

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之所以对人们具

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且

这种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

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

现了。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根本特征。3

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基本上是法理学界对法的特征问题的总结,其他的观

点基本上是这几个特征的另一种表达或在此基础上的发挥。例如,在葛洪义主

编的《法理学》中,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

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徐显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中,也基本上

持这种观点。只不过在论述完法的基本特征的同时,又详细论述了法的一些派

生特征,如法的社会性、法的规律性、法的道德性和法的程序性等四个特征。

传统的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有其合理的一面,他们基本上采用一

种国家主义或阶级意识的观点来看待法的问题,将法看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

国家意识的体现。当然,这种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其正确的一

面,但是,毕竟法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依靠一种研究方法很难对它

作出清楚全面的界定。所以,在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上,本文采用的上一种分析

实证法学或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希望通过对它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来为一

般意义上的法的特征问题作出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明。

三、新视野中的法的基本特征问题

在规范法学意义上,法基本上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之所以制定法律并且

3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

虔诚的遵守它,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正常有序,所以,相对于阶级斗争意

义上的法来说,规范意义上的法的主要特点是法的社会性,它是社会成员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范。着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结合法律的实践情况,将法的基本

特征总结为法的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法的概念性、法的目的性和法的正义性

等五个特征,以与传统的法理学所规定的法的基本特征相对照。这里的法的基

本特征基本上是沿用了梁慧星先生的五分法,在此基础上加以发挥而成。按照

这种观点,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社会性

法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首先表现在一部分法要承

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上。其次,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有时存在以社

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必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关系的基

点,即社会利益,这就是法的社会公共性的一个体现。法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

保障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

展,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们的精神文化活动及其成果的收益的利用;确认技

术规范,使之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这促使法朝着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方面发展,法的社会性成为法的发展一大趋

势。4

法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

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

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所以,法律

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

4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法律的社会性,

不仅与事实认定有关,还与法律解释有关。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

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据法

律条文和立法原意,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

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

就是"社会学的解释方法"。5

2、法的规范性

在分析实证法学看来,法律首先就是一种规则和规范,只有表现为规范的

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不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规范就和道

德规范、宗教规范没有什么区别了。法律是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

的属性。6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

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

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可以判双倍赔偿。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

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

倍赔偿。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

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

逻辑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这个编排

5参见梁慧星:《如何学好法律》,载法律思想网。

6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4页。

顺序,以什么为标准?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

准。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

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所以,在现代社会,法律,尤其是

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否则的话,就是一部合格

的法律。

3、法的概念性

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

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

握这些法律概念。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法律是一套概

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

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

是科学思维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文义解释的根据,解释法律。必须先从文

义解释入手。概念有其内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

性,才使民法解释学成为可能,使法律人有用武之地。也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

性,决定了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问,不可能做到通俗化。

4、法律的目的性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

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

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7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

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法律的

目的性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

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

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一定要弄清

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

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

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

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因为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

的解释方法。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

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

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

解释意见。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

标准

5、法律的正义性

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

则的根本区别所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分歧就在于法律是否具有“善恶”,

实际上我们认为法律也是有善恶之分的,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

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如南非的种族歧视

和种族隔离方面的法律,最典型还是纳粹德国制定的迫害犹太人的法律。正义

对法律具有巨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7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1页。

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3、正义可以推定法律的实际效果。8

正因为法律有正义性,才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成为被批评、评价的对象。法

律绝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绝不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立法机关也不

能随意制定法律,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只有符合于社会

正义的法律法规,人民才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对于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即

所谓恶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程序予以废止,或者通过统一解释法律法规程序

回避其适用。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

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

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

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

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

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

具体案件裁判的妥当性,即最终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的正义,属于实

质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出现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代替

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倾向。必须指出,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

责任分配规则,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法律的目的只能是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

间实现实质正义。

8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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