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前者指法律的整体。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主观法与客观发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
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
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
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
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质则深藏于
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
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
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
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
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
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
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统治阶
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被统治阶级的意
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
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争利益,
而不是纯粹的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
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
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即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
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
定。
法的本质有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
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师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
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
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
的关系,它们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
源;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
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
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不断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
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
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
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
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
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被称为“不成文法。”
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地权威性。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
范之间的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
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
违法行为。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
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法一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
然”的范畴。法律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
必须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
制制裁。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
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
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会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
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
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那使,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
来。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实质或秘密
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
活的体现;
法的作用时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指法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
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由于每种
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
作用也各不相同。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
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个
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
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
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
社会关系式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
关系。即法的间接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根据:法的社会意义
人们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作用作出肯定后者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
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
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
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应当看到对不少社会关系、社
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
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不可避免
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
人员来实施。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一定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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