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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
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
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
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
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
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
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
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
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
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
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
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名称、数量、质量、
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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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
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
约。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
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
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
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
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
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受要约人经
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
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
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
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
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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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
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
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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