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保证和保障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11-13 01:00:47 阅读: 评论:0

知识网红人物-有情有义是什么意思


2022年11月13日发(作者: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Pleayoumustbehappierthanme,sothatIwillnotquitinvain,nomatterhowpainfulIam,Idon’tneedtobe

sorrytomakeupforlove,atleastIunderstandyourpurs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保函与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于保证形式的不同、以及有关内

容的不同等,对于担保合同而言一般是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而保

函则是银行根据实际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保

证情况而定。

一、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合同与保函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只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

式,对保证进行相互补充的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有资质的企业

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银行提供的。

1.担保合同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

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

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

式的担保。

2.保函简介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

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

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

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

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

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

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

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

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

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

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

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

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

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涉及到保函和担保的具体内容,都是属于对有关担保事项的

认定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办理担保或者保函处

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那么可以基于实际来通

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关事项,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2-11-13 01:00: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77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上一篇:水柱压力
下一篇:servere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