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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2-09 17:17:4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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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发(作者:女用春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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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

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

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

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

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

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

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

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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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

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

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

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

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

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

(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

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

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

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

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

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

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

定的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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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

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

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

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

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

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

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

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

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

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

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

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

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

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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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

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

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

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

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

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

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

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

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

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

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

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

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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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

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

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

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

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

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

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

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

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

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

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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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

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

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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