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文化・
是些专以诵习经书为业的儒者。
《正名》又称之为“诵数之儒”。
这派人在儒家中当不在少数。
子夏之业虽偏在传经,但
对孑L子之学亦独有所得。子夏在
孔门弟子中称高足,孟子弟子公
孙丑曾谓: “昔者窃闻之,子
夏、子游、子张,皆有圣人之一
体。”(《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推子夏为资质天分很高的人。
《论语・八佾》载子夏曾因与孔子
论《诗》而受到称赞,孔子日:
“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
矣。”孑L子此言,乃谓子夏有举一
反三的悟性,善于理解孔子言义辞
旨。《论语谶》日:“子夏六十四
人共撰仲尼微言”(《文选・刘子
骏移书让太常博士》李注引),按
此虽出纬书所言,但以撰具仲尼微
言之事推子夏为首,决非无故。如
据《史记・孔子世家》谓孑L子作
《春秋》, “笔则笔,削则削,
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子夏虽
于作《春秋》不能赞一辞,但于
《春秋》之微言大义必多所接闻
于孑L子,且善知孑L子言义旨趣,
故《公羊传》、《谷梁传》均传
出自子夏。子夏于孑L子之学,在
孑L门诸子中所得必有独到之处。
《经典释文》叙录引郑玄日《论
语》乃“仲弓、子夏等所撰定”,
此说可与上引纬书相参校。子夏参
与《论语》的撰定,一因其长于文
学,--.N必因其善得孑L子言义辞
旨,故于纂辑孔子之言责无旁贷。
子夏在学术上有得于孑L子,且造诣
较深,堪为学术上的孔子传人。只
是于孑L子之道,犹有所未达。孑L
子谓“商也不及”(《论语・先
进》),是有原因的。《论语・雍
也》载孑L子谓子夏日: “女为君子
儒,勿为小人儒。”孔子斯言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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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而发。或者孔子意在告诫子夏
不仅应能传经,亦当能推明儒家大
道(参见何宴《论语集解》)。孑L
子于子夏实有所望。
子夏居西河教授,不仅为魏
国君臣之师,还亲授弟子三百人。
儒学在魏国深入传播,这是一重要
原因。《汉书・艺文志》: “六国
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
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
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按
其年,窦公不当为文侯乐官,应是
文侯之后魏国某王的乐官,所传乃
儒家古乐。《汉书・贾山传》:
“祖父祛,故魏王时博士弟子也,
山受学祛,所言涉猎书记,不能为
醇儒。”是战国末魏置博士,所
掌包括儒家之学。《史记・孑L子
世家》载孑L子之后子慎“尝为魏
相”,时当战国末。综之,魏自文
侯之后,以迄战国末,儒家影响流
风不绝,此实为子夏的遗教余绪所
致。
固然是战国时势,迫使诸侯
时君竞相尊礼士人。但开此风气之
先的魏文侯之所以最重儒学,除因
孑L子声名显赫的关系外,子夏经艺
高深,儒学笃实,亦应是一重要原
因。子夏传经弘儒之功著在魏国,
其影响则衍及后世。据考,秦汉之
世的经学传授大多与苟子有关,
而苟子之学实出子夏,此言谅有是
处。当孑L子既修《六经》之后,
发明章句,传授经学,使儒学发皇
于战国,垂遗于将来,必得其人方
可。考诸史籍,-fLl']诸子中,唯子
夏学行最为近之。总之,子夏实以
传授经学弘扬孔子之道。
(作者:辽宁省大连市大连
大学中国古代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邮编116622)
释《五灯
会元》中
的释迦牟
尼佛偈
口邱震强
中华书局本《五灯
会元》中的释迦牟尼佛偈
云: “法本法无法,无法
法亦法。今付无法时,法
法何曾法?”
《(五灯会元)白
话全译》译为: “法本是
效法无法,无法之法也
是法。今天在此托付无
法,效法之法何曾真有效
法?”
《景德传灯录译注》
译为: “正法本效法于无
法,无法之法亦即正法。
今日传付无法之时,所效
法之法却又是何法?”
本偈用“法”甚多,
所以首先应该弄懂“法”
的含义。陈义孝编《佛学
常见辞汇》: “【法】指
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
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
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
‘法’,不过有形的是叫
做‘色法’,无形的是叫
做‘心法’。”
《佛学大辞典》解
释最详: “【法】梵语
dharma,巴利语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
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
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
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
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
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
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
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
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
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
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
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
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
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
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
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
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
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
法,称为邪法。”
那么,这里主宾位置上的“法”究竟是指
“
一切的事物”、“所有之存在”还是“佛陀之
教法”呢?背景知识告诉我们, “法”应该是指
前者。我们有一个基本观点,那就是要根据教学
内容来研究禅语,这是对禅语总纲的把握。纲举
才能目张,偏离总纲的解释是不可取的。禅宗语
录可以根据两大教学内容分类,根据第二大教学
内容(“成佛之法”)“戒、定、慧”分出三类
禅宗语录, “戒”类禅语包括“无住类”“不舍
类”“不思类”。要做到“无住”,就必须破
相,不破相,就会处处住;破了相,就会处处不
住。所以禅宗语录到处讲破相,就是这个道理。
禅宗以《金刚经》为修行指南,《金刚经》
就是破除对“相”的执着,所以该经中的“法”
一般指“一切的事物”、 “所有之存在”这种
“相”。
“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
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以故?
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则为著我、人、众生、寿
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何以
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是
・思想文化・
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
《三藏法数》: “【法相】谓五蕴、十二
入、十八界等诸法,以肉眼观故,则见是有;以
慧眼观故,则见是无。众生迷故,于此等法,起
执取相,故名法相。(五蕴者,色蕴、受蕴、想
蕴、行蕴、识蕴也。十二入者,眼入、耳入、鼻
人、舌人、身人、意人、色人、声入、香人、味
人、触人、法人也。十八界者,眼界、色界、眼
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
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
界;意界、法界、意识界也。)”
《金刚经》的“六如偈”云: “一切有为
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陈义孝编《佛学常见辞汇》: “【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金刚经》云: “菩萨于法,应无所住,
行于布施。所谓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布
施。”
王日休日: “法,谓心之所校较量思维
者。”陈雄日: “意着法尘,起种种业。”(朱
棣《金刚经集注》)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法尘】(术语)六尘之一。一切之法,为意
识之所缘者谓之法尘。在十二处中,谓之法处,
在十八界中谓之法界,于根境相对之语,则日法
境。《楞严经》一日: ‘纵灭一切见闻觉知,内
守幽闭,犹为分别影事。’《行宗记》二下日:
‘法尘一界,兼通色心。’”
综上,释迦牟尼佛偈中所提到的“法”,只
有第二个可解作“效法”,其余均应解作“(一
切)事物”。由于此偈涉及甚深佛理,直译可能
因文害意,故宜意译。全偈宜释译为:
一切万法(一切的事物)虽名为“法”,然
其本来面目实是无有一法(事物)可立。
虽实无一法(事物)可立,却又不妨碍森然
万法(事物)之因果运转。
如今在付与这“无”法(事物)之际,
须知万法(事物)从来不曾有一可执著的实
体。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
院教授,邮编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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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12-09 12:3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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