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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迦怎么读

更新时间:2022-12-09 12:35:2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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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发(作者:38妇女节手抄报图片 简单)

・思想文化・

是些专以诵习经书为业的儒者。

《正名》又称之为“诵数之儒”。

这派人在儒家中当不在少数。

子夏之业虽偏在传经,但

对孑L子之学亦独有所得。子夏在

孔门弟子中称高足,孟子弟子公

孙丑曾谓: “昔者窃闻之,子

夏、子游、子张,皆有圣人之一

体。”(《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推子夏为资质天分很高的人。

《论语・八佾》载子夏曾因与孔子

论《诗》而受到称赞,孔子日:

“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

矣。”孑L子此言,乃谓子夏有举一

反三的悟性,善于理解孔子言义辞

旨。《论语谶》日:“子夏六十四

人共撰仲尼微言”(《文选・刘子

骏移书让太常博士》李注引),按

此虽出纬书所言,但以撰具仲尼微

言之事推子夏为首,决非无故。如

据《史记・孔子世家》谓孑L子作

《春秋》, “笔则笔,削则削,

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子夏虽

于作《春秋》不能赞一辞,但于

《春秋》之微言大义必多所接闻

于孑L子,且善知孑L子言义旨趣,

故《公羊传》、《谷梁传》均传

出自子夏。子夏于孑L子之学,在

孑L门诸子中所得必有独到之处。

《经典释文》叙录引郑玄日《论

语》乃“仲弓、子夏等所撰定”,

此说可与上引纬书相参校。子夏参

与《论语》的撰定,一因其长于文

学,--.N必因其善得孑L子言义辞

旨,故于纂辑孔子之言责无旁贷。

子夏在学术上有得于孑L子,且造诣

较深,堪为学术上的孔子传人。只

是于孑L子之道,犹有所未达。孑L

子谓“商也不及”(《论语・先

进》),是有原因的。《论语・雍

也》载孑L子谓子夏日: “女为君子

儒,勿为小人儒。”孔子斯言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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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而发。或者孔子意在告诫子夏

不仅应能传经,亦当能推明儒家大

道(参见何宴《论语集解》)。孑L

子于子夏实有所望。

子夏居西河教授,不仅为魏

国君臣之师,还亲授弟子三百人。

儒学在魏国深入传播,这是一重要

原因。《汉书・艺文志》: “六国

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

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

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按

其年,窦公不当为文侯乐官,应是

文侯之后魏国某王的乐官,所传乃

儒家古乐。《汉书・贾山传》:

“祖父祛,故魏王时博士弟子也,

山受学祛,所言涉猎书记,不能为

醇儒。”是战国末魏置博士,所

掌包括儒家之学。《史记・孑L子

世家》载孑L子之后子慎“尝为魏

相”,时当战国末。综之,魏自文

侯之后,以迄战国末,儒家影响流

风不绝,此实为子夏的遗教余绪所

致。

固然是战国时势,迫使诸侯

时君竞相尊礼士人。但开此风气之

先的魏文侯之所以最重儒学,除因

孑L子声名显赫的关系外,子夏经艺

高深,儒学笃实,亦应是一重要原

因。子夏传经弘儒之功著在魏国,

其影响则衍及后世。据考,秦汉之

世的经学传授大多与苟子有关,

而苟子之学实出子夏,此言谅有是

处。当孑L子既修《六经》之后,

发明章句,传授经学,使儒学发皇

于战国,垂遗于将来,必得其人方

可。考诸史籍,-fLl']诸子中,唯子

夏学行最为近之。总之,子夏实以

传授经学弘扬孔子之道。

(作者:辽宁省大连市大连

大学中国古代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邮编116622)

释《五灯

会元》中

的释迦牟

尼佛偈

口邱震强

中华书局本《五灯

会元》中的释迦牟尼佛偈

云: “法本法无法,无法

法亦法。今付无法时,法

法何曾法?”

《(五灯会元)白

话全译》译为: “法本是

效法无法,无法之法也

是法。今天在此托付无

法,效法之法何曾真有效

法?”

《景德传灯录译注》

译为: “正法本效法于无

法,无法之法亦即正法。

今日传付无法之时,所效

法之法却又是何法?”

本偈用“法”甚多,

所以首先应该弄懂“法”

的含义。陈义孝编《佛学

常见辞汇》: “【法】指

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

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

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

‘法’,不过有形的是叫

做‘色法’,无形的是叫

做‘心法’。”

《佛学大辞典》解

释最详: “【法】梵语

dharma,巴利语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

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

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

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

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

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

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

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

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

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

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

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

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

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

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

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

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

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

法,称为邪法。”

那么,这里主宾位置上的“法”究竟是指

一切的事物”、“所有之存在”还是“佛陀之

教法”呢?背景知识告诉我们, “法”应该是指

前者。我们有一个基本观点,那就是要根据教学

内容来研究禅语,这是对禅语总纲的把握。纲举

才能目张,偏离总纲的解释是不可取的。禅宗语

录可以根据两大教学内容分类,根据第二大教学

内容(“成佛之法”)“戒、定、慧”分出三类

禅宗语录, “戒”类禅语包括“无住类”“不舍

类”“不思类”。要做到“无住”,就必须破

相,不破相,就会处处住;破了相,就会处处不

住。所以禅宗语录到处讲破相,就是这个道理。

禅宗以《金刚经》为修行指南,《金刚经》

就是破除对“相”的执着,所以该经中的“法”

一般指“一切的事物”、 “所有之存在”这种

“相”。

“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

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以故?

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则为著我、人、众生、寿

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何以

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是

・思想文化・

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

《三藏法数》: “【法相】谓五蕴、十二

入、十八界等诸法,以肉眼观故,则见是有;以

慧眼观故,则见是无。众生迷故,于此等法,起

执取相,故名法相。(五蕴者,色蕴、受蕴、想

蕴、行蕴、识蕴也。十二入者,眼入、耳入、鼻

人、舌人、身人、意人、色人、声入、香人、味

人、触人、法人也。十八界者,眼界、色界、眼

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

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

界;意界、法界、意识界也。)”

《金刚经》的“六如偈”云: “一切有为

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陈义孝编《佛学常见辞汇》: “【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金刚经》云: “菩萨于法,应无所住,

行于布施。所谓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布

施。”

王日休日: “法,谓心之所校较量思维

者。”陈雄日: “意着法尘,起种种业。”(朱

棣《金刚经集注》)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法尘】(术语)六尘之一。一切之法,为意

识之所缘者谓之法尘。在十二处中,谓之法处,

在十八界中谓之法界,于根境相对之语,则日法

境。《楞严经》一日: ‘纵灭一切见闻觉知,内

守幽闭,犹为分别影事。’《行宗记》二下日:

‘法尘一界,兼通色心。’”

综上,释迦牟尼佛偈中所提到的“法”,只

有第二个可解作“效法”,其余均应解作“(一

切)事物”。由于此偈涉及甚深佛理,直译可能

因文害意,故宜意译。全偈宜释译为:

一切万法(一切的事物)虽名为“法”,然

其本来面目实是无有一法(事物)可立。

虽实无一法(事物)可立,却又不妨碍森然

万法(事物)之因果运转。

如今在付与这“无”法(事物)之际,

须知万法(事物)从来不曾有一可执著的实

体。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

院教授,邮编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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