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如何确定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
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
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
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
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
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
旧税法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第三十一条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
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
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
第85号)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
批准。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
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
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
新税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
号)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
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
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也不规定再具体的残值比例,而是把
权限留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的权利增加,相应
的就要负担起责任(或者承担风险),要认真对待,不能随意的确定。残值率要合
理估计,高估残值,则企业计入损益的折旧就少,企业就要多缴纳所得税;残值
率估计为零,税局查账时就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难以被认可,就可能会被罚
款、补交税金等,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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