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变化要点解读:总则编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孩“打酱油”行为是否有效?
学生甲(10岁)出国参加暑期夏令营,父亲表示可以购买
其所需要的学习材料、参加付费参观活动等。夏令营期间,
甲在超市购买了价值900美金的iphone13手机,其购买手机
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吗?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释义解读
基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8周岁儿童普遍入学,其能够
实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实际,
《民法典》将8周岁作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
何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除
前述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独
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排除性”的条文界定一方面是为
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促使相对人对交易行为人的交易资格作出充分判断,提高交
易安全。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能一律视为无效,而需要依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
进行确定。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但是,若具体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
应当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发布于:2022-12-09 06:5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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