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18: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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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满
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洽商、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
及时确认变更、洽商、签证结算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变更、洽商、签证的
价款。
第二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定义
(一)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给发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的补充、
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二)技术洽商: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
况对已经接收的施工图纸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
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三)现场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见证签证,其中
1)经济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某种特殊原因而造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
内容的增加,对增加的工作内容、工程量等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文件,
包括签字认可的合同界面遗漏或施工界面调整签证、非合同项目用工签
证、机械台班签证、样板点评或开放日后新增工作内容签证、新增零星工
程签证等。费用大于5万元时应转成补充协议或签订合同。
2)见证签证:对合同范围内的、须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
明。(属于因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
的施工内容,按照变更、洽商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
计变更、技术洽商中,在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
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第三条: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以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生
效,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需纳入竣工备案的变更、洽商将在竣工备案时由
发包人统一补盖发包人公章。
(二)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签证单都应使用标准表格,否则发包
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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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应对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
设置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
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四条:关于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原则
(一)第一时间执行原则:发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
分包人必须无条件第一时间执行,不得因价格等任何原因拒绝或拖延执行。
(二)一单一算原则:每份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单(以下统称变更、洽商、
签证)均应有一份结算金额,且结算金额应对应相关工程合同。
(三)一月一清原则:发包人于每月25日提供给承包人已发起的变更、洽商、签证
累计台账,承包人应于每月28日反馈确认台账内容;对于当月已实施但未包含
在上述台账内的变更、洽商、签证(简称“白条”)台账,承包人需要补充上
报相关内容并于每月28日前提供发包人确认。
(四)及时上报原则:承包人须于变更、洽商、签证完工后5日历天内上报签字齐全
的完工确认单及对应的费用明细。
(五)时间限制原则: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经济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
止事后补办,截止每月月底未在“一月一清”记录内体现的变更、洽商、签证,
发包人有权不接收、不计算、不支付费用。
第五条:关于变更、洽商、签证、竣工图的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在双方核对变更、洽商、签证价款时,承包人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洽商、
签证通知单各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
式编制的多项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结算书。
(二)变更、洽商、签证的计价及结算严格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三)关于临时用工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
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
承包人会同监理、现场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
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六)当变更、洽商、签证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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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工程师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完工确认单(完工确认单样本详见附件1)。
(七)因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
与发包人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第六条:变更、洽商、签证资料有效性
(一)一份资料完整的变更、洽商应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发包人要求样式为准)
2)变更前图纸,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
3)变更后图纸
4)如涉及返工,须有返工收方单,返工收方单须明确返工拆改的材料是否可用于后
续工程、可利用率,且须有可复核的图或影像资料(收方单样本详见附件2)。
(二)一份资料完整的现场签证应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签证单”标准表格(样本详见附件3)。
2)经济签证须有可复核的图或影像资料,见证签证须有收方单(收方单样本详见附
件2)。
3)涉及第三方扣款的,须有第三方扣款的通知函件及其相关往来函件等。
(三)由承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洽商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发包人审批完成后,
经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公章(或有授权的章)后才能生效;
否则按无效资料处理。
(四)由发包人提出的技术洽商经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及
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特殊情况有可能无设计单位盖章)后才能生效;否则按无效
资料处理。
(五)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经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监理单位签
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否则按无效资料处理。
(六)现场签证须加盖提出单位、监理单位的有效印章,经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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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才能生效;涉及到事后不可复查工程量的现场签证须将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和发
包人工程部、造价采购部共同签认的收方单作为附件;否则按无效资料处理。
(七)所有的变更、洽商、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否则按无效
资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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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签证完工确认单
施工单位:系统带出所属合同:系统带出第手填页编号:文
档编号+下发单编号
事项名称主题
适用范围专业分类系统带出
诉求部门系统带出
费用承担单位系统带出
是否引起返工□是□否系统带出是否引起其他专业的变更□是□否系统带出
内容变更事项系统带出
施工
内容
完成
情况
施工单位
完成情况申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
是否按变更内容完成:
实施完成时间:
质量情况:
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
经办工程师:
工程经理:
附件2
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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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所属合同:第页编号:
事项名称
适用范围提出时间年月日
签证分类□经济签证□见证签证
签证原因
□零星用工□零星机械□样板点评或开放日后新增工作内容□合同界面遗漏
□施工界面调整□新增零星工程□确定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工程量□其他原因
签证内容
提出人员:
负责人:
提出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签字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附件3
收方单
对应设计变更、洽商、
签证通知单编号
申报日期时间跟现场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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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所属合同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内
容
申
请
收
方
内
容
须注明收方事件的时间、部位、现场情况等
不要体现费用
审
核
确
认
栏
参加
人员
必须有监理、甲方工程师、造价
施
工
单
位
须注明审核事件的收方工程量计算式等详细内容。涉及标高测量的须附测量记录单。
附件:图纸要求施工、监理签章
经办人:
施工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监
理
单
位
须注明审核事件的时间、部位、收方工程量计算式等详细内容
经办人:
监理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建
设
单
位
须注明审核事件的时间、部位、收方工程量计算式等详细内容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现场造价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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