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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二六)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于2005年
7月1日起实行。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
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1、单层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
护结构的用房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
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
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
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
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
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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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
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
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
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
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
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
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廊、亭等计算一
半建筑面积。
1.1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内部
烟囱、通风排气竖井、提物井等垂直设备,其建筑面积以横截面面积
乘以自然层数计算。
1.12、雨篷结
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米
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3、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数所得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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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最顶一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其
余楼层计算方法与有顶盖的相同。
1.14、住宅的阳台、入户花园;办公或商业用房设的半公共空中
花园、活动用平台等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5、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
费站等,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1.16、公共架空层、避
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2.2米及以上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7、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有: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
时,其净高不足1.2米的部分;
2)、利用场馆看台
下方空间时,其净高不足1.2米的部分;
3)、坡地建筑物设计上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坡地吊脚架
空层;
4)、设计上不利用的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5)、无顶盖的架空走廊;
6)、无
顶盖的附属建(构)筑物(落地橱窗、门斗等);
7)、住宅飘窗;
8)、雨
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不足2.1
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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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最顶一层;
10))、过街骑楼或立柱于规划路红线边缘、位于道路退缩位
上方的骑楼的首层部分;
11)、建筑内的设备管道夹层、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
箱和罐体的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空调机搁板、台阶、不具实际
使用功能的装饰构件等。
1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13)、屋顶水箱、无顶的盖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14)、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非独立的小型油(气)罐、
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室外自动扶梯。
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2.1、凡以上条款中明确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均不计算容积率。
此外不计入容积率的内容还有:
1)、地下层、半地下层的车库及设备用房;
2)、地面以上的公共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结构转换层、避难
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
3)、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
4)、地下车库出入口车道的首层部分。
5)、骑楼2层及
以上仍为公共步行系统的部分;上部有建筑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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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消防通道;
6)、
主枢纽站场中因用地限制导致地面停车不足而建设的、代替
地面停车的、纯粹为站场服务的多层停车库。
2.2、凡上述不需计算建筑容积率内容的条款中未提及的部分均
应计算容积率,其计算容积率的面积与建筑面积一致。
三、新办法实施的具体操作要求:
3.1、此办法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3.2、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后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
体的面积计算要求按本办法实施。
3.3、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面积计
算要求仍按原办法实施。
3.4、建筑单体方案批复的有效期为半年。二。。五年十月一日
以前批出单体方案后尚未办理进一步手续的,需重新办理单体方案送
审手续且面积计算方法按本规定实施。
3.5、二。。五年十月一日以后、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
建筑单体方案的,办理调整单体方案或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时,可承认原面积,但新发文或明细表的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在二。。五年四月一日以后、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申请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面积可予承认,但新发文或明细表的
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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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OO五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且已
施工,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若只属于内部间隔或功能调
整的,其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涉及新建内容的,该部分的
面积计算应按本办法实施。
3.8、二。。六年四月一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
体工程验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原面积予以确认,但验收
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条文说明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情况,是指层高符合相关的设计规
范要求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情况。如一些住宅建筑内部
设复式的情况,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客厅、卧室等主要用房的
层高不应低于2.4米;厨房、卫生间等次要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2.2
米。
1.7、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走廊若
用墙、窗等围闭的,需计算全部面积;若仅设栏杆的,按一半面积计
算。走廊外是否立柱不影响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
第5.9条要求设置的通廊,其作用为供临街商业用房集中设置出入
口,其位置位于道路退缩范围内,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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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其建筑面积一致。
1.8、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的结构层按有无楼板控
制,有楼板的按楼板计算层数,若内部均为架构无楼板的按一层计算。
1.11、配套公建或一些独立用房的专用楼梯计入此类专门服务用
房的面积;配套公建没有专用楼梯的,其面积应不含公摊面积。竖井
的面积在明细表中分别计入所在楼层的使用功能或其所专门服务的
使用功能。
1.14、住宅阳台与入户花园应视其有无可能封闭作为房间使用而
判定,若封闭后可作为独立的房间使用的,应视为房间;或设计图纸
也一并
作为房间计算。
办公、商业等用房在设计中有不少每层或每二、三层设一处的供
部分人员使用的半公共活动空间、空中花园等,因其不是供任何人随
意进入,故不能定义为公共架空层,只能定义为活动平台等,其建筑
面积及容积率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7--10)、骑楼的定义仅指城市规划中指定的骑楼街,在此范
围外的一般建筑内的立柱通廊只能定义为通廊、走廊、通道等,且其
建筑面积须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1)、地下层只有车
库及设备用房不计算容积率,其余所有用途以
及值班室、监控室、备用房等一律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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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架空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等的公共活动、转换及避
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但该层的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等均应计
算容积率。
别墅等建筑的架空活动层若不是供公共使用而仅为私家使用的,
不能定义为公共架空层,只能定义为阳台或架空活动平台等,并按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篇)》第4.6.3.3条(3)
规定除雨篷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
米,故飘窗的宽度不能超过0.5米,且窗台下沿不能与房间的地面齐
平,应高出房间地面至少0.3米,否则按房间处理,需计算面积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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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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