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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属于

更新时间:2022-12-08 04:04:36 阅读: 评论:0

2019年联考广西a卷申论-马加偏旁


2022年12月8日发(作者:对爸爸妈妈说的话)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

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

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

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

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

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

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

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简介

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

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三

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

初具雏形。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

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

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

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

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

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

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

思想开始出现。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

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

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

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孟德斯鸠认为: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

权力”。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

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

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

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

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

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

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

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

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

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

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

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

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优劣势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

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

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

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

妥协的关系。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

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随着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

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相互平衡关系已被破坏。同时,

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司法审查有无

道理等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从而使三

权分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

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不适用中国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建设曾经产生过一定影

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运用

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

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中

国古代特有的监察、考试两权。1947年1月1日,中国国民

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

权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

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

一制。

美国的重要制度

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随后,三权分立制度

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何这项制度能够步入

美国的政治生活?究其原因,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的影响,可以说是其思想渊源;二是在美国还处于英属殖民

地时期,英国人的专制统治,给美国人带来了无尽灾难,从

而美国人对权力的专制,尤其是行政专制产生了畏惧感。当

美国人掌握了自己命运的时候,他们迫切地要把国家权力进

行分化,三权分立就成了最好的选择。另外一个原因,也是

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一点:在联邦建立之前,对美国社会起

承上启下的邦联时期,各州政府的立法专制是推动联邦宪法

实行分权体制的直接原因。组成邦联的各州遵循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分权,但基于对行政专制的恐惧,把政

府的主要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使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

权力配置极其不平衡。而且缺失了相互制约,造成了立法机

关权力滥用、无所顾忌。人们认识到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依

然会带来专制和权力滥用。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

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

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

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

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

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

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

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

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

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

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

国会通过的法案。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司法权由联邦最

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

有终审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

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

能被免职。宪法对司法权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包括在

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

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

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的案件……。

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

权。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还规定,这

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

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

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

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

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对于总统提名的

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总统对

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

联邦的情况及有关措施。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在一定程度

上确实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弹

劾的总统是是第17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被弹劾的理由

是南北战争后在重建问题上产生争执,因此遭到众议院的弹

劾、参议院的审判。最后因一票之差逃脱虎口,没有被定罪

和免职。再就是轰动一时的1974年的“水门事件”,众议院

已经准备了充足的理由要弹劾总统尼克松,迫于压力,在众

议院对弹劾案表决前,尼克松提出辞职。另外,人们依然记

忆犹新的20世纪末对总统克林顿的弹劾,又是一个国会对

总统制约的鲜活例证。除此之外,让美国总统挠头的是参议

院通过对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行使否决权,而对总统权力的

行使进行制约。自从美国建国后,一共有十几个条约被拒绝

批准,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签订的《凡尔

赛和约》。威尔逊总统曾亲自参加这项条约的谈判。参议院

对《凡尔赛和约》的否决,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

国,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在重大事件上具有不

可思议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作为美国总统,宪法同样赋

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

权。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

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

效了。最初的几位总统很少行使这种否决权。到了杰克逊总

统的时候,总统对国会议案享有的否决权被充分利用。在美

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历任总统共行使了2500余次否决权。

其中被称为“法案杀手”的罗斯福总统,其前后行使了635

次。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

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美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

院。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根据亚里士多德最

初的三权分立思想,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美国宪法为了

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

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

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

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

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

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美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

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

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

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反观之,司法权

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

法审查权上。这项权力虽然没有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后

1789年《司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在实际中发挥了作

用。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处100多项国会所制定的法

律违背宪法。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1787年宪法规

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

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

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

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

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

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

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

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

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

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

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

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

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

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新进设

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检查及考核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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