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义连文中的意义融合--《左传》中三组给予义同义词分析
吴峥嵘
【摘要】“加”and“遗”,“馈”and“赂”,“贡”and“献”werethree
lytheyhave
distinguishedmeanings,andthisdisplays?thesystematicnessof
ntheapplicationofsynonyms,meaningfusionin
illustratesthatthemeaningfusionistheresultofre-cognitionofthe
synonymmeaningsinlanguageu.%《左传》中“加”与“遗”、“馈”与
“赂”、“贡”与“献”这三组同义词都可以表示给予义,它们的给予义本来是相
互区别的,这也显示了词汇的系统性。但是在同义连文这样的语言运用中,连文的
同义词意义发生了融合,都呈现出趋同去异的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同义关系
是人们在语言运用过程中对词义进行再次认知处理的结果。
【期刊名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3
【总页数】5页(P9-13)
【关键词】同义词;区别;融合;语言运用
【作者】吴峥嵘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31
“同义连文”是古代汉语运用中的一种特有的现象,指在言语交际中将两个同义词
并列使用的言语行为。古汉语的词以单音节为主,同义连文可以使单音节变为双音
节,达到音韵上的平衡和谐。“同义连文”在满足音节平衡和谐的同时,连用的两
个同义词的意义也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实现了意义的融合。
张生汉(2005)[1]曾指出,在古代汉语的同义词研究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是
混淆了类义词和同义词。郑振峰、李冬鸽(2006)[2]指出为了增强同义关系的
确定性,就应该在词汇系统中对同义的义项进行归纳。本文将选出《左传》中三组
表示“给予”意义的词语,根据这些词语在《左传》中的使用情况,分析它们所处
的词汇系统中的位置,找出这些“给予”义词语各自意义的偏重点,然后根据这些
词语的同义连文的情况,发掘其意义的融合。
1.加
《说文》:“加,语相增加也。”《左传》中“加”用于给予义的例子主要有:
(1)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僖公十年)
(2)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成公十二年)
(3)天祸郑国,使介居二大国之间,大国不加德音,而乱以要之,使其鬼神不获
歆其禋祀,其民人不获享其土利,夫妇辛苦垫隘,无所厎告。(襄公九年)
(4)犹有鬼神,于彼加之。(襄公十年)
(5)吴人加敝邑以乱,齐因其病,取欢与阐,寡君是以寒心。(哀公十五年)
根据这些例子,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分析:
“加”一般需要带上宾语,其宾语形式可以是双宾语,还可以分别用“以”、“于”
引出受事、与事。“加”的受事绝大部分都是不好的事情,例(3)是整个《左传》
中唯一的例外。“加”的受事均非具体的物品。“加”一般是在根据自己的主观意
愿而不考虑对方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例(3)中的“大国不加德音”强调大国
在给予的问题上的主观意愿,其余各例的“加”更没有考虑到对方的意愿。
“加”有“加盖”义,如“宵坎血加书,伪与子仪、子边盟者。”(僖公二十五年)
“加”的给予义由加盖义引申而来,意义强调给予方是主动的,接受方则是被动的。
“加”的给予义概括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使对方得到某种结果。
2.遗
《说文解字》:“遗,亡也。”段注曰:“广韵,失也,赠也,加也。按:皆遗亡
之引申义。”《左传》中“遗”用于给予义的例子有12例,主要例子有:
(1)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隐公元年)
(2)三十一年夏六月,齐侯来献戎捷,非礼也。诸侯不相遗俘。(庄公三十一年)
(3)巫臣自晋遗二子书,曰:“尔以谗慝贪婪事君,而多杀不辜,余必使尔罢于
奔命以死。”(成公七年)
(4)子我陈氏方睦,使疾,而遗之潘沐,备酒肉焉,飨守囚者,醉而杀之,而逃。
(哀公十四年)
(5)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
天子羞。敢不下拜。(僖公九年)
(6)夫合诸侯,非吾所能也,以遗能者。(成公十六年)
从这些用例中可以看出:“遗”指给予者越过一定的距离使被给予者获得。例(1)
至例(4)都是给予者穿过空间距离去使被给予者获得。例(5)中的给予者与被
给予者既有空间距离,还有社会等级距离。例(6)中的给予者与被给予者既有空
间距离,还有时间距离。“遗”字本身从“辵”,其给予义强调穿过距离也是受其
本义影响的结果。
“遗”的给予义可以概括为穿过一定的距离使对方获得事物。
3.“加”与“遗”的连文
《左传》中“加”与“遗”连文仅有以下一例:
如天之福,两君相见,无亦唯是一矢以相加遗,焉用乐?(成公十二年)
此一例是一句外交辞令,说的是两君相会相互给予对方的礼节。此处的给予行为既
不存在越过一定的距离的情况,也不存在完全从给予者主观意愿出发的情况,因此
在这一例中,“加”与“遗”同义连文,彰显出它们意义的共同之处,其意义的差
别已被忽略。
1.馈
《说文解字》:“馈,饷也。”《左传》中“馈”用于给予义的例子主要有以下几
例:
(1)改馆晋侯,馈七牢焉。(僖公十五年)
(2)二十九年春,介葛卢来朝,舍于昌衍之上。公在会,馈之刍、米,礼也。
(僖公二十九年)
(3)鸲鹆之羽,公在外野,往馈之马。(昭公二十五年)
(4)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
余胡弗知?”圉人归,以告夫人。夫人使馈之锦与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弃
使某献”。左师改命曰“君夫人”,而后再拜稽首。(襄公二十六年)
(5)卫人使屠伯馈叔向羹与一箧锦,曰:“诸侯事晋,未敢携贰;况卫在君之宇
下,而敢有异志?刍荛者异于他日,敢请之。”(昭公十三年)
例(1)与例(2)中的“馈”的宾语都是食物,给予者与被给予者都是主宾关系,
这样一种“馈”的行为,是合乎礼节的。例(3)所“馈”之物并非食物,但“公
在外野”,给予者与被给予者之间也是一种主宾关系。例(4)与例(5)中“馈”
的给予方有求于接受方,“馈”这一行为是种礼节上的策略。
“馈”的给予义由食物义引申而来,最初,“馈”指主人出于礼节给予宾客食物,
其后,“馈”的给予义有所扩张,但它仍强调礼节性。
“馈”的给予义应该概括为出于礼节的考虑而给予对方物品。
2.赂
《说文解字》云:“赂,遗也。”《左传》中“赂”用于给予义的例子主要有:
(1)骊姬嬖,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庄公二十八年)
(2)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文公十五年)
(3)公赂之,请缓师。(成公八年)
(4)齐侯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马牛,皆百匹,齐师乃还。(襄公二
年)
(5)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襄公三十年)
(6)郑人俘酅魁垒,赂之以知政,闭其口而死。(哀公二十七年)
“赂”表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的好处。
3.“馈”与“赂”的连文
《左传》中,“馈”与“赂”连文的例子有以下一例:
吴将伐齐,越子率其众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馈赂。吴人皆喜,惟子胥惧,曰:
“是豢吴也夫!”谏曰:“越在我,心腹之疾也。壤地同,而有欲于我。夫其柔服,
求济其欲也,不如早从事焉。得志于齐,犹获石田也,无所用之。越不为沼,吴其
泯矣,使医除疾,而曰:‘必遗类焉’者,未之有也。(哀公十一年)
在此例中,给予行为发生在越子率其众以朝吴的情况之下,因此给予行为也是一种
礼节性的行为,同时,此次越子朝吴,显然有自己的居心,给予行为也属于是为了
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的好处。在这一例中,“馈”与“赂”连文,二者的
意义范围都扩大了,都表示既是出于礼节的需要,同时又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给予
对方某种物品。
1.贡
《说文解字》云:“贡,献功也。”《左传》中“贡”用于给予义的例子如:
(1)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桓公十五年)
(2)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
神奸。(宣公三年)
(3)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昭
公五年)
(4)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昭公十三年)
(5)且曰:“合诸侯,艺贡事,礼也。”(昭公十三年)
就这些例子而言,“贡”的行为的主客双方的关系有诸侯“贡”给天子,也有小国
“贡”给大国,还有大夫“贡”于诸侯。无论“贡”是否带有宾语,所贡之物都是
具体财物。
“贡”的给予义可以概括为诸侯(小国、卿大夫)使天子(大国、诸侯)得到财物。
2.献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献本祭祀奉犬牲之称,引申之为凡荐进之称。”《左
传》中“献”用于给予义较多,有82例。“献”的给予义可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1)“献”的受事可以是具体的实物,也可以是抽象的事物。它往往指将自己的所
有物拿出来使对方得到。如:
(1)蔡昭侯为两佩与两裘以如楚,献一佩一裘于昭王。(定公三年)
(2)及铁之战,以徒五百人宵攻郑师,取蜂旗于子姚之幕下,献,曰:“请报主
德。”(哀公二年)
(3)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
献艺。(襄公十四年)
(4)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哀公二十四年)
以上各例中,例(1)与例(2)中“献”的宾语(或直接出现,或根据语境而省
略)都是具体的物品,例(3)与例(4)中的“献”的宾语是抽象的事物。前两
例中所献之物是自己所有的,或自己所获得的,后两例中所献之物是自己所擅长的
或自己所掌管的。这些例子中的“献”均有“拿出”的意味。
2)“献”的主客双方的地位关系是下对上的占67%,没有发现交往主客双方的地
位关系是上对下的情况,“献”的与事一般不直接作宾语,而是用介词引入。如:
(5)韩厥献丑父,郄献子将戮之,呼曰:“自今无有代其君任患者,有一于此,
将为戮乎?”(成公二年)
(6)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于王室,王灵不及,拜戎不暇,其何以献器?
(昭公十五年)
(7)既,崔杼之臣曰:“与我其拱璧,吾献其柩。”(襄公二十八年)
(8)齐使乞师于郑,郑太子忽帅师救齐。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
甲首三百,以献于齐。(桓公六年)
例(5)是韩厥献给长官,例(6)是晋侯献给天子,例(7)是家臣献给大夫,例
(8)是郑国献给齐国,二者之间在地位上是对等关系。
3)“献”的词义往往含有很浓的恭敬色彩。如:
(9)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饮至、大赏,征会讨贰。僖
公二十八年)
(10)祭寒而藏之,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火出而毕赋,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
无不受冰。(昭公四年)
(11)晋鲍癸当其后,使摄叔奉麋献焉,曰:“以岁之非时,献禽之未至,敢膳
诸从者。”(宣公十二年)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例(9)中的献俘与戎事相关,例(10)中的献羔则与
祭祀相关,在这样的活动中,献者是非常地恭敬的。例(11)中的“献”是为了
与对方联络感情,使之不再对自己穷追不舍,“献”应含有恭敬色彩。
因此,我们把“献”的给予义概括为恭敬地拿出具体或是抽象的事物使对方得到。
3.“贡”与“献”的的连文
《左传》中“贡”与“献”同义连文的例子仅有以下一例:
及盟《子产争承,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
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
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小国有阙,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
小国也。贡献无极,亡无待也。”(昭公十三年)
在此例中,“贡”与“献”的意义差异消失,“献”被“贡”同化,“献”也是
“贡”的意思。
根据索绪尔的观点,每一个词都有它自己独特的价值,在词汇的意义系统中占据着
独特的位置。《左传》中表示给予意义的词汇有六十多个,这些表示给予意义的词
语在语义上各有侧重点,显示出一种相互区别的关系。这些意义相互区别的词语并
不能算作是同义词,而只能算作是类义词。要想确定给予类义中的词语相互之间有
同义的关系,此外还必须要满足词语意义能够通用的条件。
现代汉语中检验同义词同义关系的方法主要有替换法、同形结合法等。古代汉语中
检验同义词同义关系还有一个办法是同义连文。在同义连文中,连用的两个本来意
义有细微差别的词语的意义发生了融合。其融合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其一,两个词
语连文,彰显出其意义的共同的方面,其意义的差异被隐没了;其二,两个词语连
文,双方都主动地扩大了义域,将对方的意义也包含进来了;其三,两个词语连文,
某个词语的意义完全被另一个词语所同化,表现出与另一个词语相同的特征。
吴峥嵘(2011)[3]提出了同义词的再范畴化的问题,同义连文中的同义词的意
义融合,说明词语的同义关系也并不是完全由词语意义本身所决定的,它是在语用
的过程中对词语的意义进行再认识再处理的结果。而同义连文本身也就是一种语用
现象。
【相关文献】
[1]张生汉.关于古汉语同义词研究的一点看法[J].语言研究,2005,25(1):98-103.
[2]郑振峰,李冬鸽.关于古汉语同义词研究的几个问题[J].语文研究,2006(3):52-54.
[3]吴峥嵘.同义词与再范畴化[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2):74-77.
本文发布于:2022-12-08 01:30: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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