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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制度
篇一: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真题链接:20XX‐综‐69)
1、奸党罪
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
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
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
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
决不宽贷。仅洪武年问,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
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2、充军
充军刑在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
充当军户的刑罚。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
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充军适用的对象从犯罪
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
田者,也以充军发落。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戍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
士。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
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充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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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流刑为重。
3、廷杖
廷杖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
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
皇帝的大臣。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
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在中
国历史上前所未闻,体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
【疑难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
官吏犯罪为重点。清人薛允升比较唐、明律后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
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
的力度。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
“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
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
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
连坐处斩并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除了政治性犯罪外,
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
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
减轻,即“轻其所轻”。《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
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如列入“不孝”的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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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处徒刑二年,
明律杖一百。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
“轻罪”从轻处罚,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4、厂卫
“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
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厂卫并非国
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
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
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之权等种种司法特权。厂卫滥施法外酷刑,
“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
物,严重地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增加:厂卫干预司法活动,
是明朝司法制度的特点,也是有明朝一大弊政。
5、申明亭
申明亭是明朝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洪
武五年始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
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
并由老人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
准受于本亭剖理”。申明亭制度出现,充分显示了政权、绅权和族权
的紧密结合。增加: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6、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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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即会审的制度。明
朝的会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
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
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
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2)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
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问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
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
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
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
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
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4)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
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
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
监狱以宽贷罪囚。
【疑难点】明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明中央“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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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1)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
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
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
批准。(2)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对于认为判
决不当则驳令改判,认为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3)明朝都察
院的监察组织和职权扩大,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
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为加强司法审判,重大疑难案件
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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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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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
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
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
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
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
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
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
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
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
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
显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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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
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
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
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强奸缌麻以上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唐律规定流二千里(折伤者绞),
明律规定为斩监侯。
本文发布于:2022-12-07 17:4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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